前幾天,因為台中一名無照柔道教練摔童至腦死的新聞,我和大家一起關心體育界虐童的問題。
今天我在教文委員會指出,目前學童參與高強度的體育訓練,有兩個應該要處理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 #教練證的透明化。
什麼是教練證的透明化?以足球協會為例,該協會在官方網站上建立 #教練資料庫、提供 #教練查詢系統。
所有家長都可以透過這個系統,去查詢幫小朋友上課的教練,實際上是否具備教練資格。
教育部體育署作為教練證授予業務的主管機關,本該掌握發出了幾張教練證、這些教練證又是發給誰。
結果,體育署張少熙署長,3月25日才稱讚中華體總「教練培訓業務辦得還不錯」,卻沒發現早就該建立的教練查詢系統,到現在都沒做。
體育署什麼時候才能遵守國民體育法,讓教練培訓作業回歸各單項協會、建置教練證查詢系統、#負起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
第二個問題是 #運動訓練班應該納管。
目前運動訓練班的成立,只須 #申請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
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下稱補教法)第二條第二項,#將運動訓練班排除在外,使其無法可管: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適不適用補教法有什麼差別呢?
依據補教法規定,申請短期補習班需要檢附的文件包括 #課程內容及進度表、#負責人等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 等。
立案後也必須公開資訊包括 #代表人及負責人姓名、#核准辦理之類科、核准日期、#立案文號、#教職員工姓名 及 #教學人員學經歷 等。
同時,補教法針對短期補習班亦有 #招生簡章相關規範、#學生權益保障條文,以及 #輔導和評鑑機制。
事實上,去年12月教育部才召開「研商運動產業項目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短期補習班設立範疇業務權屬會議」。
這場會議中,數個地方政府的體育局、運動局皆對於補教法排除運動訓練班,可能導致學童權益無法規範保障提出質疑。
就算不修正補教法第二條,教育部也應該提出明確的規範,確保參與運動訓練班的學童權益不受侵害。
而張署長今天也承認運動訓練班缺乏規範,近期將開會研議,#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我也要再次呼籲體育署,給台灣的學童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保障運動訓練班學童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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