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早知如此打臉,更何必當初?
當年提名恐龍法官邵燕玲為大法官,造成社會譁然的教訓,顯然馬政府並未改進,仍舊自以為是~
結果這位監察委員許國文醫師,突然退出監委審查,一紙聲明把所有責任歸咎在立法委員?難道立法院的審查,是要避重就輕?最扯的是說自己個性木訥,或許真是如此,但這是要當監委的人,說自己無法順利應答,我們才不知道許醫師您「如何對可能的行政弊案進行調查?」
還好,段宜康委員已讓其知所進退...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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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邵燕玲 在 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沉痛呼籲:馬總統在大法官提名上真正疏忽了!司法院長賴浩敏推薦恐龍法官邵燕玲為大法官,竟然得到提名小組翁岳生、賴英照等人一致認同,順利通過蕭副總統與馬總統兩道關卡,整個過程令人匪夷所思。難道邵燕玲在三歲女童被性侵案中的恐龍法官封號,以及之後引發的白玫瑰運動,這些人都渾然不覺一無所知嗎?更讓人震驚的是賴浩敏在引起全國人民怒吼後,竟然還恬不知恥表示肯定邵燕玲表現,指邵燕玲百分之百可以勝任大法官,這種說法顯示出司法界醬缸已嚴重到超乎想像,這群拘泥法條、自以為是、高高在上、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早成為典型的「山頂洞人」,而司法院長猶如「山頂洞主」,這次風暴恐怕不是邵燕玲婉辭大法官提名可以平息。我認為要追究提名小組的責任,翁岳生、賴英照必須向國人道歉,而推薦人賴浩敏更應辭去司法院長職位,馬總統則應宣示要進行「真」的司法改革。
恐龍法官邵燕玲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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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大法官提名人,也是司法人員研究所的所長陳碧玉,被爆出不但曾有雙重國籍,還在美國置產,引起外界質疑,不想讓風波再擴大,陳碧玉出面說明,坦承72年辭去法官職務後,有取得美國籍,但在85年回台復職時,就已經放棄美國籍。
拿出當年,在香港宣誓放棄美國籍的書面證據,為自己澄清,不過就算沒雙重國籍問題,陳碧玉在97年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時,再度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時間達一年多才放棄,難道不擔心外界觀感不佳,陳碧玉則解釋,一切都是為了幫忙照顧美國女兒和孫子。
至於馬總統是否知情,陳碧玉表示,兩人面談時,只談到司法人權議題,沒有說到任何雙重國籍問題,另外,同樣涉入大法官提名風波,被外界質疑是恐龍法官的邵燕玲,沈默五天後,也在司法院內部網站,發出聲明,強調自己知道要被推薦時,就立刻表明曾辦過性侵爭議案,懇請考慮適當推薦人選,邵燕玲也強調,是經過溝通後才接受推薦,至於是否曾告知馬總統,聲明內沒有提到,大法官提名的爭議,看起來似乎還沒平息。"
恐龍法官邵燕玲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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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疏失 馬.蕭.賴公開道歉
馬英九總統先前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出現一名先前在三歲女童被性侵害案件做出爭議性判決的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在媒體曝光引起輿論譁然之後,昨天緊急換人。而今天,馬總統跟擔任大法官審荐小組的召集人副總統蕭萬長,以及推薦人選的司法院長賴浩敏一起舉行記者會,為提名作業有疏失再度向社會大眾致歉。馬總統特別強調,他事前不知道邵燕玲就是爭議判決的審判長否則就不會提名她;而賴浩敏則表示,他對邵燕玲曾經引發的風波完全知情,但是沒有想到提名她當大法官社會反應會這麼激烈。
因為提名引發''恐龍法官''爭議的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出任大法官,引起各界議論,馬總統緊急危機處理,創下大法官人選陣前換將首例,但還是沒能平息民怨,1號中午馬總統親自舉行記者會,公開致歉。
不過為何提名邵燕玲?總統到底知不知道邵燕玲引發爭議的判決?在提名審查過程哪個環節出問題?面對一連串的疑問,馬總統坦承3月28號與邵燕玲面談時,她有提到性侵爭議判決的問題,但是並不知道邵燕玲就是這個案子的審判長。
馬蕭都說不知道邵燕玲有爭議判決,只有推薦邵燕玲的司法院長賴浩敏一肩扛下責難。
而本身是法律人出身,更一再強調推動司法改革的總統馬英九,因為大法官提名爭議,被外界批評與民意脫節。這讓馬總統31號一早親自召集幕僚危機處理。
隔了一晚,馬總統大陣仗舉辦臨時記者會,二度致歉,也坦承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只要求操守和學經歷的資格認定,而忽略了民間觀感,這樣的盲點和死角一定會改進。只是執政了三年的馬政府,此時才來強調不能和民意脫節,在對手陣營已經積極展開2012總統選戰的此刻,馬政府要能搶回民意失分,恐怕必須付諸更具體的行動作為。
提名爭議 司改會:打擊司法界士氣
當初為了抗議部分法官脫離民情、對性侵害犯人的判決過輕,民間發起了一場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表達憤怒。當時馬英九總統也做出善意回應,但是沒想到被民間團體點名的法官卻差一點就當上大法官,白玫瑰的發起人質疑總統對司法改革的承諾是否只是說說而已?民間司改會則認為這一場風波將會打擊司法界的士氣,也對大法官造成了傷害。
大法官提名臨陣換將,包括馬總統及審荐小組召集人蕭副總統及司法院長賴浩敏,都二度道歉,但是這樣的道歉,白玫瑰運動發起人卻認為意義不大。
馬總統雖然一再強調司法改革,但從這次大法官提名,惹出風波,民間司改會認為,除了提名審薦作業未廣納民意,包括馬總統在內的這個道歉,顯見馬總統對司法界的不熟悉,大法官的提名過程長期"黑箱作業",就算道歉能回應社會期待,但相對也已經打擊司法士氣。
至於大法官被提名人,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比例分配,高涌誠認為也不周密,高涌誠表示,即將卸任的4位大法官,3人出身學界,1人出身實務,但原本包括邵燕玲在內的名單中,卻是3人實務,1人學界,就算經過改提名,讓實務、學界各半,但因實務界多屬保守派,對司法改革也不會加分。
由於大法官職掌憲法的解釋和守護,影響國家未來走向和體制變更,司改會強調,除了未來審薦提名過程,應廣納社會意見;對於目前已經被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也呼籲讓各法律社群對人選仔細檢核,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前,有更多審查時間,找出最適任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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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多少人挺恐龍法官邵燕玲??? 應該建立一個機制就是法官有誤判要降為書記官這樣法官才會害怕不敢枉法裁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看更多>
恐龍法官邵燕玲 在 [新聞]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貼文:止謗莫如無辯- 看板Policy 的推薦與評價
這次的人事案嚴格來說並不是本板重點
轉這篇文過來只是為了和大家分享討論關於強暴行為在 法條和重要判利上的爭議
因為原po推文也有回應就不刪推文了,請大家著重在刑法和判決的部份討論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dHmmeh ]
作者: mimo123483 (神定)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貼文:止謗莫如無辯
時間: Thu Apr 7 10:06:28 2011
噓 CKun:三樓不敢,我來! 既然有多種學說見解,還挑一個最不恰當的作啥?
https://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這裡有所謂最高法院所可能採用的四種學說,
邵法官判案時,整個司法界全部都是是採用甲說,
直到99年9月才改採丙說。
但是丙說其實是裡面最不合理的一種說法,
只是婦團跟媒體出來嗆,最高法院為了回應民情才採用,
從此每個法官都「被迫枉法裁判」,至於先前採甲說的法官,也都被打成「恐龍法官」。
不合理在哪裡呢?
一樣,刑法221條中,「意願」的判定至關重要,
如果沒有違反意願,就不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而法官採罪刑法定主義、罪疑唯輕的觀念,在本案「無法證明意願」下「發回更審」。
但是改採丙說後,有意願與否改成由年齡判斷,
你是七歲多一天,你就是「有意願能力」;七歲少一天就「沒有意願能力」,
事實上並不符常理,完全只是抄民法的「無行為能力人」一項。
會議裡面也說了,「因為很難證明,所以乾脆就說違反意願」。
有人會問,這樣會造成什麼問題嗎?
除了於事實(每個小孩應視個別狀況判定意願)不合外,
於法律也是有很恐怖的操作空間。
撇開艱澀的條文不談吧。
如果法官能用推定、認定而非個案客觀審查的方式判定「意願」或「意圖」,
那我去罵一句馬英九下台,也可以被認為是內亂罪,因為法官「直接認定你的意願」。
過去判定意願是「你明確拒絕、還試圖逃逸」,現在判定意願卻是「我說你是就是」。
這可以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你剛剛對總統亮刀幹嘛?你有意願殺他,成立殺人未遂。」
「你喊台獨,跟憲法不合,我覺得你有意願叛國!」
「你辱罵國民黨,有意願推翻政府,我們有權關你三十年。」
這種狀況如果不是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大概就是中國那種樣子吧。
當然,說了這麼多,該解決的還是要解決。
首先「違反其意願」這項,在立法時是法界人不斷反對的,
只是婦團和立委為了彰顯「性自主」,才加上這句話。
過去性侵只要是用「強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就算,現在還要「違反意願」,
該踹共的不是法官,而是當時這樣立法的婦團跟立委,把犯罪的要件越加越多幹嘛?
首要之務應該是要這些人出來解釋,然後修法。
邵法官確確實實依照立法院的法律判決,真的是相當無辜,
要她這樣判的是媒體、立委和婦團;
罵她恐龍法官的也是媒體、立委和婦團。
難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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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248.167
但是大法官解釋大概也會得罪婦團吧
※ 編輯: mimo123483 來自: 58.114.248.167 (04/07 10:09)
本案其實是「發回更審」,也就是「有未明之處,麻煩高院再審一次」,並不是無罪。
至於高院怎麼改判無罪,似乎是因為在時間上不符合,
這方面我還沒有仔細看完,抱歉。
※ 編輯: mimo123483 來自: 58.114.248.167 (04/07 10:25)
完整打一下
第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條上來看,無論你用什麼方法,都要「違反其意願」才算,
至少不才我的解讀是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 違反意願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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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なら 誰かのために強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漢 都會為某人而變堅強
齒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緊牙關 下定決心守護到底
轉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無所謂 再站起來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這個
英雄さ All Right! 你就是個英雄了!(All right!)
-- DOA 英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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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odh 來自: 111.70.22.4 (04/0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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