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了件法律扶助債務清理案件(就是由於種種原因積欠債務,被壓得喘不過氣,請律師幫忙聲請協調還款方案,甚至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案件),當時聽到申請人指定由衞航辦理,雖然互不相識,且案件程序繁瑣費時,還是決定同意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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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資料赫然才發現,申請人年事已高,每月還被強制執行扣薪水,而且住在新北市石門區山上,來衞航事務所開會來回超過90公里,讓衞航回想起,競選期間所見的石門區,是一個沒有市場、沒有小兒科診所的偏鄉,城鄉差距之大,不禁令人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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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來想去,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如果石門區有朋友可以提供里民活動中心或宮廟等場地(請留言或傳訊息連絡),衞航願排定時間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以小小回饋石門區鄉親過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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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照片為2019年衞航參加石門社區重陽敬老活動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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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扣薪程序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爺打的是kimoji !》
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與妻子王敏婚變,王女指控宣昶有數年前監控她找立委尤美女及律師諮商家暴案的行蹤,另開車跟追她和小孩,高等法院認為宣男行為使王女畏懼,日前判宣男須賠償王女40萬元確定,宣男不服聲請再審,今遭高院駁回,而王敏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宣男上月開始已被扣薪1/3,直到扣滿40萬元為止。
他們這對夫妻一堆官司打下來,
請律師的錢至少上百萬,
所謂「當初有多愛,現在就有多恨」、
「夫妻、兄弟姊妹打官司,一定殺到見骨」
就是這樣~
光是這個損害賠償官司,
ㄧ二審加上再審,三個程序,
花的錢就不止40萬了,
你說宣先生在意的是這個40萬嗎?
他只是不爽而已!
這種官司,
根本不是錢的問題,是「林北不爽」的問題,
有時候錢的問題反倒好解決,特別是金額不大時,
難解決、沒辦法解開的,往往是「不爽」的問題,
如果雙方又特別有錢,足以支付官司費用的話,
那官司真的是沒完沒了~
強制執行扣薪程序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收到法院通知,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該不會是詐騙吧!」但請小心,如果是「支付命令」,請務必仔細核對,提出「異議」,否則有可能背上債務!
昨(13)天我與林國正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支付命令制度的不合理處,呼籲盡快修正相關規定,以免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兇,並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及第521條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及第12條修正草案及實際案例說明。
支付命令制度是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手段,只要債權人寫明債務,將狀紙寄到法院後不用經過開庭審理,法院不做實質審查,不問實際上是否有此債務,就會把「支付命令」寄給債務人,債務人20天內若沒異議,支付命令就視同判決確定,不但會被強制執行(扣薪、扣押財產),事後也不能打訴訟向法院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效力非常強大。民眾只能在極端例外的狀況下,向法院請求「再審」。但五年來,再審成功開啟的比例,只有「百萬分之5.3」。
這個制度積弊已久,司法院其實早在2000年就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另外,民間司改會整理受害者案例發現多種狀況,例如:詐騙集團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公文給民眾,目前反詐騙宣導都教育民眾別理會假法院詐騙文件,民眾通常不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的支付命令,民眾收到以為又是詐騙未提異議,讓詐騙集團得逞。這類案件,下面這個報導大家應該不陌生:〈法院淪詐騙集團幫兇?一紙支付命令讓無辜婦背債5千萬〉http://ppt.cc/0i2z。
另有父母向銀行借款,竟以未成年子女為保證人,銀行規避保護未成年人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收且未提異議,導致子女成年後就背債,每個月要被強制扣薪;也有太太受丈夫家暴、離家,丈夫向法院謊稱債權並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丈夫代收後隱瞞,再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太太房產。
我們不認為支付命令制度應該廢除,畢竟其存在仍然有必要性,但問題是效力過於強大,太過側重於債權人的保障,卻犧牲了無辜債務人的利益。照理說,效力越強的法律行為,程序越因慎重嚴謹。現行制度的問題在於,賦予支付命令極大效力,程序保障卻付之闕如。
因此,民間司改會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在於一方面維持支付命令的簡便性,另一方面,將支付命令的效力改為僅有執行力、不具有既判力。當民眾發現根本沒有欠那麼多錢,或債權根本就是假的,可以一邊向法院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一邊讓法院「事後把關」,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與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個議題看似不起眼,但影響民眾權益甚大;我和林國正委員將不分藍綠,努力推動。希望透過更完善的程序,避免人民財產權遭不當侵害。
延伸閱讀:
● 黃國昌:不正義的支付命令效力 http://ppt.cc/oue1
● 沈冠伶: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http://ppt.cc/RNZu
● 新聞稿:http://ppt.cc/Yu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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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熱情善良的版友們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弟弟積欠朋友193000,
後因協商失敗朋友告上法院.
2015/5/19公司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
開始於2015/6/5扣台灣薪水1/3和大陸薪水1/3,為其法扣金額(就是兩邊的收入都扣錢)
從2015/6/5~2015/11/5公司台灣
大陸兩邊薪水已法扣約160000元,
這個月再扣一期,就可以期滿,
且按債權金額193000要自2014/5/4開始按周年利率5%計息,
另加執行費1544元~
我弟弟想請問:
(1.)公司法扣金額要扣到多少才算結束,不繼續扣除下去?
(2.)台灣薪資每個月扣除的是否繳給債權人?
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收據?
(3.)當初HR是說:
台灣薪水1/3跟大陸1/3都會暫扣存於公司中,
那請問扣到債權金額後,下一步我該怎麼處理好呢?
有人跟我說是要寫陳情狀,不知此種案件格式要那裡下載?
(4.)如果公司法扣金額已超過債權金額,且持續法扣,我該如何處理?
(會有這麼白目的事發生嗎?)
謝謝各位善心大德把它看完,並給予我建議
小妹真的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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