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嬰業者告市府竟勝訴 婦幼律師來解答』
這兩個月來有許多的家長關心去年淯薪托嬰中心案的法院判決,尤其是看到媒體報導「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聯合報2020.07.11),擔心是不是以後類似的案子,惡質的園所都會被判無罪,今天維倩就用法院的判決書來跟大家聊聊法院的判決吧!
🟢依據判決書來看,園方具體力爭四大點:
1️⃣#園方已善盡管理之責:園方認為托嬰中心之介紹手冊、人員考核表、良民證及核備文件、每月校務會議記錄、line群組訊息回報與處理、被告對托嬰中心評鑑公文及總評表、以及員工約聘書、新進人員訓練、教室內架設監視錄影機等,這些文件與資料證明園方有盡管理者的義務。
可是法院打臉:夏主任既然受任擔任托嬰中心之管理者,主任就代表托嬰中心監督管理托嬰中心之營運,但是該為主任其同為施虐者之一,法院認為托嬰中心並無自外於夏惠娟所為餘地,因此園方聲稱已盡選任監督責任而無過失的部分,確實是不足以採信!
2️⃣#市府沒有給與陳述意見的機會:業者說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市府並無給陳述機會是違法行為,不過遭法院否定了!
法院的認為中心內的老師、主任有虐待兒童行為,既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在社會局人員執行稽查時,夏惠娟等均坦承不諱,客觀條件上已經清楚明白足以確認,並不需要給予托嬰中心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代表新北市政府處理果決、調查明確,這點要給予市府同仁鼓勵!
3️⃣#公告名稱部分:業者認為違規時應該只需要被公布機構名稱,並不需要連負責人的名稱都一併公布,但市府說,同名稱之托嬰中心得以並存於不同行政區域,且時有此情形,導致混淆不明確之虞。故被告公告機構名稱時一併公告負責人名稱係為避免民眾混淆,以致恐慌。這個部分法院也補充,立法目的是為防免受罰之兒少機構藉由改換名稱方式續為經營,似不能據以解釋法文內所謂「名稱」之範圍。所以法院認證是可以公告負責人名稱的!
4️⃣#罰鍰的部分:由於裁罰的部分各縣市政府都會有裁量權,因此這個案件新北市府已經有針對違反兒少法第83條第1至4款制定了一個裁量基準,分別是:
A.第一次違規:罰6至14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B.第二次違規:罰14至22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C.第三次違規:罰22至30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D.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勒令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命其停辦而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因此法院認為市府在發現第一次違規就罰最重確實跟裁量標準不一致,認為市府有過失,因此在這個部分准許了園方的請求撤銷!!!
整體來說,法院的判決多半都認為市府當初的裁處是對的,民眾不用過於擔心說類似的事件惡質園所不會受罰,但是,這樣的判決在處裡罰鍰與停辦的部分,倒是給了市府一個警惕,市府確實需要加強稽查的動作,讓處理準則符合制定的法律規範,才不會讓惡質業者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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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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