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2歲的小小犯罪人 不再移送法辦?『子不教,父之過』!
從今天起(2020年6月19日)未滿12歲兒童犯罪,將不進入司法程序,不會送到少年法庭審理,簡單說,不論未滿12歲兒童觸犯重大竊盜、性方面的犯罪…等,警察也不能將他『移送法辦』,要由學校、社區及家長處理。少年事件法的修正引發了不小的震撼。
然而有一件事大家要特別注意,『父母』的責任少不了!兒童犯法『賠償』跑不掉。
從官方統計數字來看,未滿12歲兒童觸犯的犯罪排名:1.竊盜罪2.妨害性自主3.傷害罪,尤其是妨害性自主的犯罪會讓被害人產生極大『精神上痛苦』,這種痛苦遠比竊盜來得深,少年事件法修正後會讓大多數人認為,犯罪的人沒有接受法律的制裁,這是無法接受的狀況。
其實,對於這些事件造成被害者的痛苦,現在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對這個『行為人』(兒童)以及他的父母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雖然父母親並不是『犯罪者』,但是在法律上有保護教養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法律『監督』的責任,父母親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法可管。
舉個例子來說:小一學生因為好奇,對一位在公車上睡著的女同學『上下其手』。雖然這個兒童不必走『刑事司法程序』,但是仍要走『民事司法程序』賠償,正義會在『民事賠償』中伸張。對於法律的修正,我相信民事法庭的法官判決賠償的金額,相類似案件應該會比修法前還要高。
法律修正是要提醒我們,孩子的是非對錯不是讓司法『教出來』的,也不能完全靠學校的老師,我們希望孩子能夠走在正道上,是要靠父母用心思去『教導』、『克服』的。
如果父母都盡了全心去『監督』仍然發生遺憾的事情,也不要對自己或孩子失去信心!如果藉此讓他面對『認錯』的人生功課,也讓他未來不再犯大錯,何嘗不是孩子未來生命的養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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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的人生
#少年事件處理法
#12歲以下兒童犯罪
(圖中照片與本文案例無關)
妨害性自主民事賠償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超過八行,薩瓦低咖。
從同志婚姻合法、到通姦除罪,
看到釋憲之後某些鄉民的恐慌和崩潰程度,
就更慶幸且佩服這一屆大法官的勇氣和智慧了。
去年擔心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出櫃的人們,
這兩天又開始擔心起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通姦除罪而出軌~
試問,這一年來,老公老婆們,有幾個真的因爲修法而變成同性戀嗎?
法律如果有這麼強大的威力,
社會就不是現在這個模樣了。
出櫃、出軌,
都觸及到人之所以為人最核心的本質和情感。
都不是法律所能阻止或挽回的。
法律最多只能做到讓財產公平分配、用合理的金錢來賠償撫慰。
同志婚姻涉及「婚姻自由」、「人人平等」;
通姦罪涉及「性自主權」、「隱私權」、「性別平等權」⋯⋯
這些基本人權的議題,
都是早在我大學時代法律系課堂上就常常出現的思辨,
甚至從我高中開始就早已經是老掉牙的「辯論題庫」,
但,為什麼,歷經二三十年了,
對於所謂「民意的多數」,
這些「基本的人性尊嚴」,
卻仍然是陌生遙遠 而難以理解、接受的概念?
為什麼台灣社會整體的法治教育、人權教育,
仍進展得如此牛步?
要打造更進步的台灣,
恐怕不能只靠大法官。
那麼我們還應該為站在對立面的廣大民眾,
再多做點什麼呢?
**
先來做一點點法普,簡單紀錄一下這個讓台灣人權大躍進的釋憲案。
🍀首先,通姦除罪,
只是讓國家不再以「刑罰」來制裁無關「公益」的私人感情問題,
不再用國家機器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性尊嚴;
但民法上,仍然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
婚姻既然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民事契約關係,
就回歸民法,
當有一方毀約,
就對違約者請求金錢賠償,
也比讓對方坐牢、純粹滿足報復心理,
來得有實益。
🍀現行通姦罪除了侵害「#性自主權」,
實務上也造成「#懲罰女性」的「#性別不平等」現象。
根據統計:
提告階段,被告男性多於女性,性別比約111,
但判決結果,
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卻只有81位男性受罰。
司法院長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寫得坦白:
「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脈絡下,即使在性別平等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
對婚外性行為管制與處罰仍帶有濃厚性別意涵,
同時對於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存在雙重標準: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
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
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
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
而男性腳踏兩條船,
不僅容易獲得原諒,
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
🍀落落長的解釋理由,摘要重點如下,值得一讀:
1、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
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2.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
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
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
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3. 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4.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
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
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
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
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 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5、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
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
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6、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
惟 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
且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
包括個 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又 #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
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
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
7.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
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個人之性自主權, 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 之程度,堪認嚴重。
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致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
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
然因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8. 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
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
但長年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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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791號解釋文:
1.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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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辯論時,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 Sheng-wei Tsai學長就一針見血指出:
#法律無法製造或撲滅愛情的火焰
#刑罰無法讓人不變心
誠如通姦罪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林孟皇 Menhwang Lin 法官所言:
「#人類情感的尊重與體認必須發自內心不能用刑罰逼迫。
我們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
#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
長年推動通姦除罪的老朋友 交大法律系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教授,人在美國做學術研究也不忘隔海提醒大家:
二心既不同,各還其本道,
解怨釋心結、何必相恨憎,
相離莫相忘,#且行且珍惜。
*照片為六年前,主持第一屆「唐獎」論壇,
其中一場的主講者,正好是我的行政法啟蒙-許宗力老師,
以及許宗力老師的老師-來自德國哥廷根大學的知名教授Christian Starck(許老師跟Starck 教授介紹說,我應該稱呼他『師祖』😂)
於是我們就留下這張難得「三代同堂」照~
妨害性自主民事賠償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通姦罪宣告違憲的這一天,
律師娘想帶大家回顧一個26年前的案件。
1994年3月17日,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爆發狼師性侵案,
一名國文系女學生在牆上噴漆,
「OOO無恥,強暴女學生」
直接指名道姓控訴同系一名男教授性侵,
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同學受害。
當時的台灣解除戒嚴不到七年,
民風純樸校風保守,
婦女團體跳出來聲援這個勇敢站出來的女孩,
該名教授自動向學校辭職,
但校方同時卻也以師生戀及精神狀況不佳,
強制這名女學生離開學校。
在那之後,
女學生被老師的太太提告通姦罪,
並以妨害家庭為由請求精神賠償。
1997年10月,
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
確定該名女學生通姦罪成立,
依妨害家庭罪判刑。
1998年3月,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定,
女學生敗訴,
必須賠償狼師家屬50 萬元。
#最後這筆賠償金是婦運團體合力募款湊錢資助
#這個女孩身心俱疲沒有工作不知下落
2017年女作家林奕含出版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這本書根據真實事件改編,
補習班老師利用權勢「誘姦」未成年女學生,
女主角也是畏懼挨告通姦罪而隱忍不發。
刑法的通姦罪無助於保護婚姻的忠誠,
它保護的是被指控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已婚配偶,
它變相成為權勢性侵的幫兇。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
曾決議通姦除罪化,
建議廢除通姦罪,
以免造成壓迫女性造成實質不平等。
時間推移來到歷史上的今天,
2020年5月29日,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 #釋字第791號解釋
針對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規定
#全部違憲即日失效
從事社會運動的人流傳這麼一句話。
「沒有死人,是過不了法案的。」
許多的社會議題受到關注,
往往是歷經了長期的漠視、忽略、容忍,
最後是數不清的悲劇,
從幽暗的角落開出珍貴的花朵。
通姦除罪化就是如此。
不知道那些曾經飽受官司摧殘的女孩,
如今人在哪裡?
律師娘只想說一句:
謝謝妳們,已經沒事了(抱)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關於通姦除罪化的5大要點你必須知道:
1.本次釋憲案一共有14名大法官參與,其中6人提出協同意見書、2人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只有1人提出不同意見書,顯示出 #大法官認同通姦罪違憲的比例明顯勝出。
2. #通姦罪的存在說穿了是以恐嚇提告的方式在挽救婚姻
事實上,即使有被告的風險,通姦行為也從來沒有減少過,通姦罪的案量也從未下降,通姦罪違憲的主要原因是 #大法官認同人民有性自主權,維繫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雙方的努力,而不是刑罰。
3. #通姦罪失效代表的是國家日後不會以刑罰手段介入婚姻關係
#但不代表配偶失去法律上的保護
被害配偶仍得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不用再花錢抓姦民法比刑法更容易舉證
根據司法院統計,從 99 年到 108 年,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只有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其他人通通可以易科罰金,高達 99.94%的判決是繳錢給國庫。
4. 放眼亞洲地區,除了伊斯蘭教國家,#台灣是唯一還在用刑法處罰婚外性行為的地方。
連一般認為民風相對保守的印度、韓國,也已經將婚外性行為除罪化,大法官廢除通姦罪並非標新立異。
5. 雖然法律廢除了,但不代表想通姦的人從今以後就可以肆無忌憚,畢竟通姦靠的是本錢,要有人跟你通姦,你也要有錢可賠。
#通姦罪 #通姦 #大法官解釋 #釋字791號
#法律 #裁判 #判決 #法院 #司法
#新聞與法律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