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共諜特效藥佇遮:
NO1.《#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
NO2.《#反滲透法》修正草案
因涉及2019年底的「#王立強共諜案」,與中共軍方關係密切的 #中國創新投資公司 主席 #向心、#龔青 夫婦,涉嫌在台灣發展組織影響大選,遭檢調限制出境接受調查; 昨(8)日台北地檢署昨依洗錢罪起訴資兩人,涉及《國安法》部分仍在偵辦中。
📌看新聞:https://reurl.cc/XegeXR
📌陸委會針對此事回應強調尊重司法,並將與有關部會研擬強化《反滲透法》、「國安五法」的修正事宜。
#揭露共諜需要主動出擊的的特效藥!也就是基進不斷堅持的《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才能補充現行其他相關法律不足之處。
當然,我們樂見執政黨開始有檢討《反滲透法》施行狀況的聲音;回顧《反滲透法》在今年年初已實施已滿週年,#期間沒有起訴或判刑案件,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反滲透法》規範的行為和時間仍然有許多不夠的地方,比方針對滲透選舉,#只有在公告發布後的選舉期間才受規範,#無法反映台灣現實的政治運作。
👉回應到向心夫婦的案例,兩人近年幾乎每月皆以「#健檢醫美」簽證來台停留三至四天,倘若真有發展組織行為,也是溫水煮青蛙長期經營,即便想影響台灣選舉,仍難以《反滲透法》認定的「選舉期間」進行舉證定罪。
👉而陸委會提到的「國安五法」修法,在本質上並不是在處理政治活動,也無法規範中共透過代理人滲透我國政治的問題。
台灣基進依舊認為《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才是防範中共對台灣政治活動滲透的完整方案。我們也同意,其他相關的法律也需要通盤檢視來一起配套。
在該法案依舊受國民黨團阻撓無法一讀付委的狀況下,強化現行《反滲透法》的規定,是我們肯定的方案之一,因為我們已經看到中國代理人在台灣的政治活動,#因為這部法律的不足,#而對民主制度造成傷害。
我們以以下明確受統派組織策動的攻擊行為舉例:
📌保護傘2020年10月遭潑糞事件
📌台灣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2020年4月遭潑漆案
📌香港歌手何韻詩2019年9月間在台北參與遊行時遭潑漆案
這些案件若使用現行《反滲透法》規範,僅適用刑法中罪責較低的「#妨害秩序罪」,形同以法律漏洞來打擊香港民主人士在台灣的行為。
因此基進主提案,上月26日在院會一讀的「《反滲透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加上刑法 #殺人罪、#傷害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毀棄損壞罪,讓這些行為也能在《反滲透法》中受到處罰,真正用制度實踐撐香港。
《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始終是基進的首選,但基於清除中國白蟻的是刻不容緩的長期建設,我們也提出了「《反滲透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來做為其中一項修法策略。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幾天新聞鬧的很大
莫過於知名男星與網紅分手的事件了
感情屬私人,我們不評論
今天要提醒大家,其實像這樣的爆料行為,『有些』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所以如果另一半做了背叛自己的事情
而你若把對方的行為公諸在網路上讓大家知道》是可能會觸法的喔~
因為,即使是事實,這樣的爆料行為仍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裡的誹謗罪
詳細說明點這看👉https://reurl.cc/lV71kd
圖片來源:網路
#誹謗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首先
我的確是只看了新聞報導就下評論
犯了我自己常常告訴大家的不要盡信新聞的錯誤
我平常沒看過館長直播不了解事情經過
看了網路新聞誤以為館長跟周先生是因為師伯這件事互告
因而批評館長浪費司法資源
這部分沒查證清楚就評論我很抱歉
我剛剛也已去信館長道歉
不過我並沒有要挺周先生的意思
原文是覺得兩個人都浪費司法資源
不過館長部分是我單看新聞報導而誤解
另外我評論的單單僅就新聞中的刑事互告誹謗
並不知道有民事部分
並不是民事刑事不分
另外誹謗罪在刑法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裡面
所以我用「互告妨害名譽」統稱
是我用詞不夠精確
在此一併澄清
發文當時只是單純看到新聞就發文
也沒想過要炒作
畢竟我也不是靠粉絲團吃飯書的版稅也拿了
這篇文紅不紅我根本沒差
不管如何
我妄下評論
造成館長困擾我很抱歉
還望館長海涵
至於館長粉留言
不管內容如何我本來就從不會刪文也不會封鎖也不會告任何一個人
謝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在 源自於刑法第27 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裡面包含了好幾 ... 的推薦與評價
妨害名譽,源自於刑法第27 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裡面包含了好幾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大家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及#誹謗: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 ... ... <看更多>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在 [討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看板PublicServa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剛剛查了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刑法分則,
有關[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相關規定如下: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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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項罪名去對付關老爺應該有機會吧?
用法律來跟這些狗官周旋,於情於理於法
都能佔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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