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請你告訴我,此人是猶太人的救主,還是縱容納粹屠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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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3月4日,一度被猶太人視為的英雄雷若.卡斯特納(Rezső Kasztner,附圖)在以色列特拉維夫的家門口被三名極右翼猶太人槍殺,在同月15日因傷勢過重辭世。然而,在死前四年,他還被公認為拯救上千猶太人的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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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建國後,卡斯特納在以色列獲得貿易與工業部的發言人職位。當時的他,被視為匈牙利猶太同胞的守護者,聲望崇高。不過在1953年,一名業餘記者葛魯恩瓦特(Malchiel Gruenwald)卻公開聲稱卡斯特納與納粹勾結,以色列政府隨後以國家名義控告他誹謗卡斯特納。不過隨著越來越多他細節釋出,卡斯特納儼然從原告被打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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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1944年時,卡斯特納是匈牙利猶太人救援會的領導人,當時他為了拯救更多匈牙利猶太人,親自與當時負責的納粹官員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談判。在同年五月至七月間,納粹每天運送一萬兩千名猶太人至毒氣室處死。卡斯特納希望能救一個算一個,在艾希曼的提議之下,他決定以行賄方式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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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最終達成協議,以一千瑞士法郎一個人的價位,救出1684名猶太人,由於不是每個人都能支付得起,卡斯特納更讓150個名額給其他富有的猶太人協助籌措。後來納粹軍官寇特.貝歇(Kurt Becher)還從中要到50個名額,將之轉讓給曾經對自己有恩的猶太人,但他向這些人收取更高價位,一人得酌收2.5萬瑞士法郎。所有獲救的猶太人後來被送往瑞士,將卡斯特納視為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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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後的紐倫堡大審時,卡斯特納甚至曾親自為貝歇辯護,稱他與納粹不是一丘之貉,這讓貝歇逃過死刑,以富豪身分獲得善終,活到了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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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魯恩瓦特緊咬卡斯特納表面上是在拯救猶太人,但實際上獲得營救的1684名猶太人包括了他的所有親友,而且成員大多非富即貴,雖然救了一千多人,卻有數十萬沒有得到預警的匈牙利猶太人身亡。這些細節曝光之後,以色列法官柯恩(Haim Cohen)免除了葛魯恩瓦特的誹謗罪責,轉而公開斥責卡斯特納「將靈魂出賣給了魔鬼」。卡斯特納頓時跌落神壇,成為以色列的過街老鼠,罹患了憂鬱症,隨後遭到同胞刺殺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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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死後隔年,以色列最高法院裁定卡斯特納無罪,為他平反。最高法院認定無論他使用的方法是否道德,他已經盡了一切努力拯救最多數量的猶太人,但也強調歷史才能做出最後的裁決。而社會上對他的看法依然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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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艾希曼在1960年被以色列從阿根廷綁來受審之後,案情也越來越明瞭。艾希曼指稱卡斯特納已經確切知道納粹正在執行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即大規模處死猶太人(世人多數是在戰後才知集中營的真正目的)。而當時卡斯特納確實極力要求他停止在奧斯威辛集中營之中進行屠殺,但艾希曼卻推說自己無法作主。這證明了卡斯特納確實保有善意,希望阻止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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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艾希曼一直將卡斯特納玩弄於股掌之間,卡斯特納曾主張自己幫助1.5萬名猶太人從奧斯威辛集中營轉到一處不會執行死刑的勞改營,但艾希曼承認自己騙了他,並沒有真的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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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納可能意識到如果對同胞宣稱走進集中營會被屠殺,要不是沒人信,就是會造成恐慌,於是在戰時他沒有向其他猶太同胞透露納粹的行動(另一說是他有放出消息,但無人理會)。所選擇的做法是與艾希曼進行交易,希望至少能救到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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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全程參與艾希曼審判的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卻不買帳,她在著作中指控卡斯特納「救了1684人,但卻害死了大約47.6萬人」。指出艾希曼在匈牙利的滅猶行動成果顯著的原因,正是因為像是卡斯特納這類猶太人的姑息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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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談論到這場艾希曼世紀大審時,許多人總是聚焦在艾希曼本人的罪行。漢娜.鄂蘭詳實地記錄了審判時的一切風波,而這些內容後來都被以色列官方掩蓋。在審判過程中,一名匈牙利裔的猶太人旁聽者向上台作證的匈牙利猶太人救援會成員佛羅丁格(Pinchas Freudiger)叫囂,他說:「是你們叫我不要逃」。佛羅丁格卻回說,逃亡者有一半機率被殺,所以他當然鼓勵大家不要逃。但事實上佛羅丁格自己卻逃去了羅馬尼亞,因為他有錢能逃。由此可證逃的人還可能活下來,但沒逃的人幾乎必死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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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幾乎所有關於大屠殺罪行的小說與電影,清一色在描述納粹作為加害者的罪行,這很大原因是因為背後出資者多是猶太人。不過幾乎少有人探討的是,那些與納粹有所勾結的猶太人在戰時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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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世歷史學者發現納粹之所以能夠如此有效率地屠殺超過六百萬猶太人,的確少不了某些猶太人的「協助」。但這些協助的用意卻也不能完全簡化地描述成為虎作倀。好比在艾希曼審判時,卡斯特納的同事布蘭德(Hansi Brand)被問到為何不考慮暗殺艾希曼,她無奈答道:「艾希曼死了自然會有人替代他,事情會繼續進行,也許(屠殺)還會進行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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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面對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局,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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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今日,卡斯特納的功過依然兩極。2008年,美國導演蓋倫.羅斯(Gaylen Ross)推出紀錄片《Killing Kasztner》,重新談論卡斯特納的生平,甚至找來當時參與行刺的槍手艾克斯坦(Ze'ev Eckstein)與卡斯特納的家人見面。後來在2015年,以色列主流報紙《國土報》刊出解密文件,內容顯示卡斯特納之死應是由以色列國家安全局主導。艾克斯坦在近日辭世,終年88歲。他在生前暗示自己後悔參與了刺殺行動,他說若是今日的自己,絕不會做同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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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納的一生,無疑是絕佳的劇情片題材,或許再也沒有一個猶太人比他在戰爭期間的處境更有爭議、更值得深入辯證,遑論他晚年被全民公審、刺殺的遭遇,都有戲劇性。但相信我,短時間內不會有人敢輕易去碰這個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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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對大屠殺相關題材有興趣,本週台灣有部斯洛伐克電影《逃出奧斯威辛 The Auschwitz Report》(2021)倒是相當值得觀賞。該片的切入角度也與其它電影不同,著重在世人在已經查知納粹暴行之後的選擇性姑息,也能與卡斯特納的處境產生一些應對,不過該片主要是就逃亡的猶太人觀點出發。該片也能與前年上映的《普立茲記者 Mr Jones》(2019)能進行對照,誠摯推薦。
捷傑電影 #逃出奧斯威辛 #TheAuschwitzReport #ZeevEckstein #RezsőKasztner
同時也有2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的新聞真的有太多可以靠杯的點了,所以今天還是來跟大家靠杯新聞,尤其最近新聞都不知道怎麼回事,有關法律的知識內涵真的是非常豐富,是都很想上靠杯新聞嗎?大家快來一起看看吧! 00:00 開始 01:02 國民黨主席選舉 張亞中槓上洪秀柱 支票本票分不清楚 05:42 張鈞甯遭中國網友出征 提告要求...
誹謗罪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從日本「木村花事件」看網路霸凌問題,除了道德層面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誹謗罪】
日本外務大臣提出了一個修正法案,主要是針對所謂的「侮辱罪」進行修改,增加了相關刑度及罰金。其中,在網路上的謾罵情況,有一種更糟糕的情況,那就是對於往生者的無端言語侮辱攻擊。
日本的木村花事件,以及台灣去年發生的高雄市議長輕生事件,都是往生者在過世後仍然遭到很多不理性的網友以難聽的言語持續攻擊,而這樣的情況其實也是有觸法疑慮的:
#法律 #日本 #木村花 #侮辱罪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誹謗罪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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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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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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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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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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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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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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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2 張鈞甯遭中國網友出征 提告要求刪文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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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有「最美博士」之稱的性學專家許藍方,因被爆料介入他人家庭,與一名已婚男性醫師康鈞尉交往,康鈞尉的老婆發現之後,一怒之下將許藍方告上法院。而康醫師竟在自己的臉書上發文認外遇並道歉。許藍方則再度否認,並將對康醫師夫婦提告誹謗。究竟這兩件訴訟到底誰會贏呢?一起來聽聽律師解說吧!
00:00 開頭
01:19 性學博士許藍方被控介入醫師康鈞尉家庭
02:57 侵害配偶權VS誹謗罪
06:16 法律面對感情問題的侷限
09:00 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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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台大新聞研究所前所長彭文正等人,在2019年質疑總統蔡英文的學歷造假,被總統府告發妨害名譽罪。北檢調查後,認定彭文正在總統說明學歷真偽以後,仍然刻意曲解事證,為了報私怨,也為了要增加自身的頻道訂閱人數、點閱率,所以持續詆毀總統聲譽,因此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彭文正。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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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製播,提供每日正確、即時的新聞內容及多元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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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在 質疑總統蔡英文學歷造假北檢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彭文正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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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人會成立誹謗罪嗎?】 法律上的人格有區分成「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就是指像正在看這篇文章的大家;法人就是指被創造出有負擔權利義務的能力的法律上人格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