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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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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脫產│債權人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積欠債務未清償,債權人好不容易取得勝訴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已先將名下財產移轉給別人,債權人該怎麼辦?
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勝訴確定判決後,可依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查調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但明明債務人住在豪宅內,開著豪車啊?再查調豪宅的謄本及異動索引,才發現債務人已將豪宅移轉給了太太、子女或是別人。
其實,債務人如果以贈與的方式,將原有名下不動產移轉他人,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贈與他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債務人名下。
債務人如果以買賣的方式,將原有名下不動產移轉他人,債權人雖然一樣可以起訴,請求撤銷債務人贈與他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債務人名下。但依民法規定,必須債務人明知有害債權,且受讓人也知悉有損害債權,才可以撤銷。
律師會從幾個方向來判斷,債務人是不是為了損害債權才處分不動產:
1⃣受讓人是不是債務人的親友?
如果是子女、配偶或兄弟姐妹受讓債務人的不動產,提起訴訟勝訴的機會就高了許多。因為子女、配偶或兄弟姐妹與債務人間的親屬關係,比較不容易讓法院相信受讓人完全不知悉債務人的債務狀況(當然還是有可能是真的不知悉)。
2⃣債務人有無住居在不動產內?
如果債務人出賣不動產後仍然住在不動產內,提起訴訟勝訴的機會也高多了。因為出賣不動產後,通常即由買受人居住,債務人出賣不動產後,仍然住居在不動產內,多半也不容易讓法院相信債務人是真實處分不動產(雖然,債務人還是可以表示是沒地方住,回租房屋)。
3⃣其他處分上的細節:
例如債務人處分不動產的時點?有沒有給付價金?有沒有透過仲介出售?貸款金額是否符合市場行情等,都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但要知道的是,債權人雖然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債務人已移轉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債務人名下。
但債務人現在都會很認真的規劃好處分不動產(脫產),所以,債權人起訴後能不能撤銷,還是須要個案判斷。
#脫產
#撤銷權
#陳明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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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2-254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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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 可以不要被強制執行嗎?🔹🔶
辦公室接過不少陳情詢問補助款是否可以不要被 #強制執行,對於生活原本就困頓的族人,若社會救助款項被強制執行,恐在生活上造成許多困擾!其實依據 #社會救助法 第44-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開設專戶存放依社會救助法所支領的補助,且專戶內的前是不能抵銷、扣押、擔保或被強制執行的喔!在臺南的族人要如何開設專戶呢?趕快跟著Ingay來看看吧~
✅開設專戶步驟
1. 取得低收/中低收入或其他福利身分的證明文件。
2. 將文件拿到金融機關開專戶(臺南限於 #郵局、#農會 開戶喔!)
3. 把帳戶資料(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拿到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科 登記,申請開立 #社會救助專戶,經審核資格符合後,即可立即開立專戶,補助款就不會被強制執行囉!
🌐社會局新聞|https://reurl.cc/d0EyND
✅《社會救助法》44之2條(https://tinyurl.com/Ingayact)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小補充|若有經濟上的問題,也可以聯絡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臺南分會電話06-2285550),有專業的律師可以提供債務清償的建議及協助喔!#專業的法律協助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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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清償證明 在 Re: [問題] 是否取回清償證明- 看板Bank_Service 的推薦與評價
現在房貸都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房屋貸款、信用卡、信貸、保證債務等
若你當下還清房貸後,但5年後再申請塗銷證明,銀行也是要查信用卡、信貸、保證債務等
若查到任一有欠款,雖然早已還清房貸,銀行是可以不發塗銷證明
若5年前銀行已經發出塗銷證明,雖然這幾年又有產生信用卡、信貸、保證債務,
銀行也無法註銷那張塗銷證明,拿你沒轍~
再者
若之後有須用錢,也不能跟銀行說我抵押權還沒塗銷,你再將上面的金額借給我
抱歉,沒辦法!!
一樣還是要繳交財力證明重新審核,抵押權一樣要重新設定,也不會多省一筆代書費
銀行說不拿比較好,其實再為銀行的利益著想
1.有抵押權在隨時都有機會拍賣你的房子,保全銀行債權
2.下次還想借錢,肯定會先來找我問,就比其他間銀行多了個機會
綜上,所述,還清了幹麻不拿塗銷證明,當然要拿阿!!
至於拿了要不要去地政事務所辦塗銷,看人吧~
建議去地政辦塗銷,不然到時遺失申請補發,銀行還給你收手續費哩
※ 引述《MaoLong (貓龍又叫龍貓)》之銘言:
: 如題
: 之前家裡和銀行貸款買房子,最近剛還清。
: 有爬過文說要記得拿清償證明,
: 不過當我們和銀行提出要拿清償證明的時候,
: 銀行說如果房子是自住沒有要轉賣的話,
: 建議先把清償證明放在銀行,
: 若之後有資金的需求需要用現在這個房子抵押貸款時,
: 可以省一筆代書的手續費。
: 清償證明等到我們確定要轉手房子時再去和銀行要就好了?
: 想請問:若是把清償證明留在銀行,會有甚麼問題嗎?
: (爬文得知若是和該銀行還有其他債務,
: 房屋就有可能會因為抵押權還在銀行被拍賣?
: 若是有幫人作保,又剛好在同一家銀行,如果對方還不出錢來,
: 這棟房屋也可能會因為有設定抵押權被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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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LsZ (36.231.213.134), 04/08/2015 13: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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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LsZ (36.231.213.134), 04/08/2015 13: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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