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港所員警協尋獲失聯小瀅返家奔喪家屬感謝圓夢
李榮茂/臺南報導
台南市歸仁區胡姓婦女請求佳里警分局西港分駐所協尋多年未連絡姪女小瀅,經西港所副所長許東甲、警員謝君強透過警政系統查詢,終於在學甲尋獲,小瀅帶女兒返家奔喪,告慰亡者在天之靈,家屬表達由謝意。
佳里警分局表示,家住歸仁區的胡姓婦女,於二月十日到佳里警分局西港分駐所請求協尋多年未連絡姪女。據胡女指稱,其姪女小瀅於十年前因父親反對其與男友交往而離家出走,十年來未曾連絡,也未知去向,其父也因女兒擅自離家行為氣憤而不願報警協尋,但日前小瀅父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父親傷重不治,母親傷重於加護病房緊急救治中,家屬於悲痛中為讓死者安息,乃請求警方協助找尋小瀅回家送父親最後一程。
西港分駐所副所長許東甲、警員謝君強獲報後,即積極透過警政系統查詢小瀅行蹤,發現該小瀅已更改姓名,戶籍亦遷徙至學甲區,乃請求學甲派出所同仁前往查尋,惟小瀅已搬離舊址不知去向;雖然線索中斷,員警仍不氣餒,以有限的資訊利用社群網路並多方透過民間友人探查,終於發現學甲區某攤商員工背景及特徵極其相似,事隔多年行方不明的小瀅行蹤終於露出曙光,許副所長得知後隨即驅車前往查證,經與該員工聊天詢問後,始確認即為離家多年之小瀅,經許巡佐轉知其家中變故,並勸其放下心中的芥蒂後,小瀅終被許員的暖心關懷感動,卸下心防,隨即聯絡姑姑胡女,並表示,並將帶女兒返家奔喪。
胡姓婦女對西港分駐所許副所長等人積極協助,讓小瀅得以回家奔喪告慰亡者在天之靈,特專程到西港所表達由衷謝意。
佳里警分局長甘炎民表示, 一般家人離家行方不明,家屬均會報案由警方列入失蹤人口,期望能儘速找到家人,鮮少有因家人間的爭執離家長期未歸,負氣沒有報案的情形,惟若民眾有需要請求警方協助,員警仍會盡其所能積極協尋,如本案例許員等人即以有限資訊,幫忙尋獲行方不明多年的家人,順利協助其返家團圓。
110.2.24
失蹤人口緊急協尋 在 台北市議員張茂楠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茂楠議員透過臉書PO文,讓失智阿嬤尋得家人
無表達能力家住桃園市平鎮區33年次75歲張姓老阿嬤於109年10月2日在家裡迷途走失,女兒王小姐10月3日10時53分向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提出失蹤人口報案,張茂楠議員於10月3日晚上7點多接獲民眾來電稱松山區寶清街103巷32號前有位老太太從下午兩點多一直在巷內徘徊,ㄧ直未離開,覺得可疑,張茂楠議員於是專程趕來處理,發現該老婦人身體全身是臭味,手提袋內全是過期的食物,緊急向110報案,松山派出所員警趕來處理,張茂楠議員才將老婦人交由警方帶回派出所安置並協尋。
張茂楠議員並立即於10月3日晚上8:36於協尋地點同時將「協尋走失老人」照片在臉書上PO文,希望老阿嬤家人能透過臉書分享指認,事件經過三天後10月6日晚間8點張茂楠議員服務處接到自稱是阿嬤女兒的王小姐表示其透過臉書勾稽的方式找到張茂楠議員臉書中的照片就是失蹤多日的媽媽,於是親自到臉書標誌的松山派出所,本以為就此可以找到失蹤多日的媽媽,但當洽詢松山派出所時,竟然得到的答案是媽媽面對警方詢問的時候不配合,亦無法辨識其身分,身上亦無其他證件,於10月3日晚間接近12點又將該老婦人繼續讓其走失,王小姐當場傻眼並表示「老人家沒有表達的能力又有精神疾病!員警若能積極用心一點,早就能聯絡到我並讓我帶我媽媽回家了!」
張茂楠議員無奈又感慨表示一個身形瘦小且無表達能力又有精神疾病的老婦人從10月2日到7日足足有5天的時間,日子不知道如何過?睡在那裡?也不知道老太太目前的情況為何?真是令人擔心?
張茂楠議員表達強烈的撻伐,踢爆指責警方未重視失蹤人口之協尋安置及保護,對失智之失蹤人口未建立一套完整的SOP,暴露出嚴重消極處理態度及未積極橫向聯繫會同社會局對其進行安置,簡直讓人不可思議,更讓失智之老人又再度暴露在危險之中繼續受到二次傷害,繼續讓阿嬤陷入危險?張茂楠議員指出阿嬤的生命若遭遇不測,此責任應由誰來扛?張茂楠議員強烈質疑警方對於協尋失蹤人口根本「攏係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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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0A07W0107
失蹤人口緊急協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兒少網路誘拐失蹤頻傳,社安網如何補破洞?」
高雄國中生少女失聯案引起全台關注,所幸昨日終於尋獲該名少女,讓此案平安落幕。網路世界中充滿各種風險,我們應該如何保護孩子呢?
各位家長們,你們知道每年離家出走的孩子有多少人嗎?根據警政署失蹤人口概況調查,未滿18歲離家出走兒少人數,近三年來,分別為4,346人(106年)、3,968人(107年)、4,184人(108年)。
但並不是每個孩子都像此案少女如此幸運,能夠平安回家。
今天上午,我和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台灣展翅協會 ECPAT Taiwan 、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共同召開記者會,除了呈現目前我國失蹤兒少情況的數據外,也提出了許多關於目前體制的改革建議。
🔸台灣安珀警報不曾啟動過,通報要件應放寬!
不知道各位家長,有沒有聽過「安珀警報(AMBER Alert)」?
由美國發起的安珀警報,目的是透過公眾力量來迅速找回失蹤兒童。當出現兒童誘拐或綁架事件時,執法機關便會透過網際網路、電台、電視、手機簡訊、電郵等媒介,發布安珀警報。美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更與臉書、推特、Google、Yahoo等社群網站、網路平臺合作。
而台灣也在 2016 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Facebook合作,讓台灣也有安珀警報的服務,但至今卻從來沒有真正啟動過。
目前內政部設置的安珀警報執行計畫,其通報的要件為「未滿18歲之兒少擄人勒贖」或「未滿 7 歲者於緊急查尋 24 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等重大犯罪案件。對比美國、加拿大,安珀警報的發布要件並無硬性規定「勒贖」的條件,令人質疑,台灣的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導致至今仍無啟動過任何一次安珀警報。
我們認同兒盟所提出的,應該將安珀警報通報規定中的「擄人勒贖」鬆綁,比照美國、加拿大做法,放寬為執法機關確認該案件屬「兒少遭誘拐或綁架事件」,便可透過社群媒體發布警報,以求迅速找回失蹤兒少。
🔸從前端預防,孩子的網路安全教育不能等!
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雖然學校課程都有針對使用電腦、網路進行教學,但並沒有針對網路安全有更清楚詳細的說明。
今天五月時,我曾針對N號房事件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從前端教育做起,對此國教署承諾,各相關教育單位會去做網路安全內容的規劃,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持續確認、落實。
讓兒童及青少年能夠了解網路上可能會遇到哪些危險,例如:在網路上交友、找工作的風險等等。以此案的少女來看,她便是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嫌犯,因為想找工作才發生被誘拐的情況。這也是先前我們在公聽會上所討論的典型網路誘拐手法。
讓兒童及青少年們具備足夠的警覺性,能去辨識風險,這就是預防端的重點!
🔸警覺面對兒少自願離家出走,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危機發生
這次案件非常幸運的是,少女的家人具備足夠的警覺。之前民團曾倡議過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破除過往失蹤需等 24 小時候才能報案的迷思。
這次案件,警方也迅速地動員各方警力協尋女孩,而不是將這個案件當作一般離家出走看待,才成功阻止一場可能的憾事。
但兒少離家出走的情況並不少見,每年離家出走的兒少約有 4 至 6000 人,如何讓離家出走的失蹤兒少,都能獲得足夠的資源,並建立足夠機制來阻斷離家後的危機發生,之後我們都會與警政署繼續研商討論。
🔸孩子為何選擇離家出走?回家後,是否還需要其他協助?
根據過去數據顯示,即使離家出走的兒少回家了,未來重複離家的情形也很普遍。
這時我們要思考的是,孩子為什麼會想要離開家裡?幫助他們回家後,他們是否還需要其他的幫助?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雖然已經規範警政主管機關,應負責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但並未規範針對兒少回家後之追蹤、訪視輔導服務。
對此,我們也會在下個會期中,針對《兒少權法》增定相關協助、輔導機制,以利後續服務的推展,希望能找尋孩子離家的原因,才有可能避免孩子離家的情況一再發生。
失蹤人口緊急協尋 在 全臺灣失智人員走失人員失蹤人口緊急協尋協尋搜救搜索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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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有空決定來回一下這篇,
先講前言,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
派出所常常接獲分局勤指「區域派案」,
報案內容常為000想不開,故XXX報案,
請警方去基地台方圓500m、旅賓館及電信帳
單位置查找等等。
然而,我也留意到有時候這個XXX只是000的
友人,後來我遇到甚至只是老闆的報案,只
是我當時只是個小菜鴿,就沒有想到要去翻
閱法源。
在某次大備的時候,小弟就遇到一件男女朋
友持另一方有自殺意念的通訊紀錄來報案,
旁邊的老學長跟大家一樣說這不是親屬不能
受理云云,但是我就想起之前就協助查找過
類似案件,於是我就撥給分局勤指,分局勤
指也直接表明,反正你有受理完我們就幫你
送,於是小弟就將訪談筆錄、申請單、簡訊
等等資料傳真給勤指交由執勤官決行,並跟
報案人講,派出所能做的就這些,有消息我
們會再通知你,報案人知道我們有做事,得
到他要的答案,也只能鼻子摸一摸就走了,
沒有事尾、沒有事尾、沒有事尾。
回到爭點,我們來講法源,先講失蹤人口,
依據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之內
容:「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
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
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其內容係限制
了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人資格的消極
限制。
該第4條第2項內容「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
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
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一)在臺
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
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二)緊急案
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
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
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略)」其中
也規範了例外的情形。
然而,依據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
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下
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
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
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
有關之機關 (構)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其
內容警察機關即得向電信業者申請相關資
料。
綜上所述,有關調閱自殺之虞者手機及特定
對象通聯紀錄部分,目前已不侷限家屬以報
案方式緊急協尋,任何人皆可逕向警方報案
並請求緊急救助。而失蹤人口與自殺之虞者
仍有不同,失蹤人口之報案人之資格仍需符
合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幫底下留言的大大們解惑
呢?貴所長應該鬆了一口氣吧?受理案件
時,遇到有疑義,可以多問問上級單位阿
,要扛鍋也要多找一些人一起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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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wnbsfi2ga (114.136.131.206 臺灣), 05/26/2020 12:05:22
如同9樓大大補充的,相關個資都是要保密的
喔!受理端只要負責受理頂多就協助彙整及
回報結果而已。如謊報災害,可依據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移送簡易庭裁處。
另外回覆一下原文底下留言有關破不破門的
問題,破不破門本來就該參酌現場狀況決定
阿!
警職法大家(應該)都很熟悉我就不提了,有
人告訴你有人報案就得破門嗎?破門前是不
是要先洗過戶籍或是關聯資料聯繫親屬?有
無查訪鄰居、管理員或房東了解作息?現場
有無異味?重要的是,你有將情形報告主管
了嗎(找人一起扛)?這種給主管下決策不是
剛好嗎(領主管加給領假的逆)?
雖然佛系警察盛行,但是當警察還是要知道
自己能做什麼、該做什麼以及能做到什麼程
度。
正確!我只會告知報案人有&無找到啦。反觀原文底下一堆護航的,對啦,可能記者亂寫亂報,或是爆料者在亂爆料啦!但是以小弟在實務上遇到部分同事們在推案件的生態,對於原文描述的過程倒也沒什麼違和感就是了,畢竟受理這個又沒有嘉獎(咦?)
※ 編輯: kwnbsfi2ga (114.136.131.206 臺灣), 05/26/2020 18: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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