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三倍券還是發現金?】之探討-發現金真的不好嗎?
#撇開政治的口水就去正常消費吧!
#方同不對努力白費,#方向正確事半功倍!
1.#怕人民存起來,而不能達到刺激經濟的目的?
2.#一次性使用:浪費紙張不環保、有使用期限、不能重複使用?
3.印製花費須龐大金額,9億直接補助#弱勢團體,其效益更大!
🔴#依據凱因斯消費函數探討
依據「#戰後繁榮之父」經濟學家「#凱因斯」的理論:#凱因斯消費函數(註1)若要讓民眾有「#自發性支出(註2)」產生#邊際消費,以產生#乘數效果(註3),達到經濟活絡促進就業的目的,則要讓民眾產生「#超額消費」以「#振興經濟」,促使民眾花#平常不會花到的錢,達到「#享受消費」,例如旅遊、高級餐廳用餐、娛樂3C產品購買...等等。
民眾若獲得這些振興補助,不論是「#三倍券」或是「現金」,只用「#日常消費」則難達到凱因斯理論中透過「#超額消費」達到振興經濟的目的。
🔴「#2008馬政府-災後」=「#2020年蔡政府-役後」?
不論是「2008馬政府」因應金融海嘯後的#消費券振興措施,或是「2020年蔡政府」因應新冠肺炎的疫後 #振興三倍券,若要促使民眾「#超額消費」而達到振興經濟的目的,就要使用 #不找零 的 #高面額券,才能達到其效果,否則若流於日常生活開銷使用,便無印券必要,不如 #發放現金,能更快速便捷的在市場流通。至於兩時期的探討和觀點就交大家評論分析。
🔴 #現行政策之探討
📌#「中低收入戶」由政府匯一千至帳戶領出換三千真的好嗎?
希望政府多多體察民意或諮詢第一線社會局社工,許多「#經濟弱勢家庭」會有常見的與銀行債務問題及難解的家庭關係,若匯入的帳戶名有與銀行的卡債或強制執行、亦或被銀行注記為詐騙人頭帳戶,這一千元可能直接被扣走或是根本進不了弱勢者戶頭,也就無法領出換券產生經濟效益了。
另外,也有很多不符政府「#中低收資格」(例如直系親屬有房產)的經濟弱勢,也遭遇到生活困境,一家人要拿出現金兌換的確有困難,也應多方考量保障他們的權益。
📌「#一次性使用」符合環保減碳原則嗎?
據華視新聞報導,本次的三倍券印製預算為9億元,特地從德國進口紙張多重防偽設計。光用紙成本就所費不貲,遑論加上油墨印製、運送、教育民眾及機關第一線人員換卷手續、商家收卷識別真偽及兌現手續的人力及媒體資源也是成本。若是面額太小或可找零,達不到「超額消費」的目的,只是讓民眾用於「日常消費」的話則與發放現金無太大差別(想儲蓄的人拿三倍券買1元塑膠袋找零再存起來還是一樣),不如發放現金不用繞一大圈。
若請民眾拿1000元以上消費發票兌換3000元現金,而這九億的經費加碼補貼給弱勢族群,則不用等到7月現在就可以開始促進經濟了。另外,亦有學者專家認為,#直接隨退稅發放更為便民。
📌#國外經濟學家難道比國內學者專家差嗎?
國外學者專家很多都是我國專家的同學、學長、老師,難道對於振興經濟的評估判斷會比較差?
目前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加拿大、澳洲、香港、新加坡...等等皆為發現金紓困促進經濟活絡,減緩消費緊縮下連環而來的經濟危機。雖我國國情、對儲蓄的觀念跟歐美國家不盡相同,但仍有許多#亞洲國家採取發現金的政策。
📌#如何避免不肖商人鑽漏洞?
自三倍券遭受批評至今,許多擁護者直言「不要賣我」、「你不要我2千收購」,可見我國民情賺錢頭腦轉得飛快、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意即未來有可能有人透過「低價收購」獲得此不記名的三倍券,若有不肖商人收購此券直接使用公司名義向政府兌現,豈不是不用透過實際經濟活動就能賺錢了,如此一來還達得到政府刺激消費的目的嗎?
📌#若是年底使用期限過後,#仍有未使用完畢的振興三倍券面額怎處理?
行政院宣布「振興三倍券」方案,分實體及數位方式,實體部分1000元可換購3000元「振興三倍券」,數位有信用卡、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三種方式,也是「1000變3000」,且將從7月15日開放使用至年底。但,「#消基會」6/3表示,因為其中的1000元是由人民自掏腰包,再加上依據定型化契約,禮券是不可以有使用期限規定的,若民眾於年底使用期限過後,仍有低於1000元未使用完畢的振興三倍券面額,應予「#全額退費」。
特別感謝經濟顧問專家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研判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基層和行政承辦人員跟相關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三倍券」目前真的很有問題必須多傾聽產丶官丶學丶民的多方意見召開多次的檢討會!不合時宜的方式遵循應給予修正而不是「政治化」的罵聲獵巫,為出征而出征,「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勿因反對而反對
#撇開政治的口水就去消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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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註1)#凱因斯消費函數
簡單凱因斯模型特別強調當期實質可支配所得與實質消費支出間的關係。當一個人當期的實質可支配所得增加時,實質消費量也會跟著增加,但增加的幅度會低於可支配所得增加的幅度,剩餘的部分則儲蓄起來。
消費量與儲蓄量增加的幅度,決於個人「#邊際消費傾向」(MPC) 與「#邊際儲蓄傾向」 (MPS) 的大小。
⚖️#MPC 衡量 「當可支配所得改變時,實質消費量的變動佔實質可支配所得變動的比率」。
⚖️#MPS 衡量 「當可支配所得改變時,實質儲蓄量的變動佔實質可支配所得變動的比率」。
📌(註2)#自發性支出與景氣循環
凱因斯認為#自發性支出的波動,尤其是「#自發性投資」的波動,是造成#「景氣循環」的重要因素。
當自發性支出升高時,透過乘數效果,會使產出成倍數增加。廠商為了提高產量,會雇用較多的員工,就業量隨之上升,造成景氣的繁榮;反之,當自發性支出下降時,經濟則會陷入景氣衰退。
根據簡單凱因斯模型,當整體經濟的#自發性消費下降 (儲蓄意願提高) 時,將導致均衡產出呈倍數下降。因此,當一國的經濟景氣不佳時,儲蓄意願的增加只會使得經濟陷入更嚴重的衰退,此時「#節儉不但不是美德」,反而會對整體經濟產生禍害。
📌(註3)#乘數效果
總產出增加的幅度,主要取決於誘發性消費增加的多寡;但誘發性消費增加的多寡,則取決於邊際消費傾向的大小。當邊際消費傾向越大時,每一階段所得的增加都會誘發較多的消費支出,而此消費支出又有助於下一階段所得的增加,因此最後總產出的增加幅度亦會較大。
簡單的凱因斯模型中,乘數與邊際消費傾向的關係為:
💰乘數 = 1 / (1 - MPC)= 1 / MPS (因為 MPC + MPS =1)
當 MPC 越高 (也就是 MPS 越低) 時,乘數會越大。由於 MPC 介於0 與 1 之間,因此乘數的值必定大於一。
👉資料來源
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
https://reurl.cc/oLqEzv
華視新聞-三倍券開箱
https://reurl.cc/d0v4zD
聯合新聞網-人民花千元換振興三倍券 消基會:未使用完應全額退費
https://reurl.cc/xZkVMV
👉參考圖片:聯合報、東森新聞、網站⋯⋯
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 在 財經旅遊達人法比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旅遊禁令延長至六月底 🈲
#國旅可去 🈲 #海外出團不行 🈲 #海外團體入台也不行
為配合防疫措施,交通部觀光局19日宣布,持續暫停旅行業組團赴國外旅遊及接待來台觀光團體入境至6月30日。
觀光局表示,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國內今日無武漢肺炎新增病例,截至目前累計440例確診,全球累計4百多萬例確診,分布於187個國家、地區。考量目前國際疫情仍屬嚴峻,有關國際觀光旅遊及邊境管制,觀光局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辦理,爰為有效防疫及衡酌疫情發展,持續暫停旅行業組團赴國外旅遊及接待來台觀光團體入境至6月30日。
觀光局指出,前揭旅客參團赴國外旅遊解約退費原則,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規定辦理。後續將視疫情發展,適時調整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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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團旅客取消6月30日以後國外旅遊行程,其解約退費處理原則,以旅客取消時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辦理,並請旅行業者以對旅客有利者為優先考量適用:
1. 第一級注意(Watch),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
2. 第二級警示(Alert),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規定。
3. 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規定。
觀光局表示,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疫情影響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調處,倘調處不成,後續得再向觀光局申訴處理。
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很多與觀光相關的產業都哀鴻片野,其中有關旅遊業者部分衝擊應該算是相當大的,因為旅行社向來都是代收代付,一旦解約必須面臨航空公司、飯店業者不給解、而另一邊必須面對消費者解約的要求,因此有人預估這一波疫情之後恐怕會倒五百家旅行社,而政府的紓困方案中,也是優先給予這些觀光產業紓困措施,目的就是希望大家能夠一起共度這個難關。
最近很多消費者提到向旅行社推出解約要求遭拒的情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特別針對各種不同的旅遊等級地區製作解約退費的說明圖表,希望能夠幫助消費者釐清扣款的標準。
我也特別找到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發布的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範本,讓大家能夠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相關條文如下: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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