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手續通知單之性質]
今天要來討論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一個小爭點,這個決議同學們都很熟,本案事實是A縣政府認定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乃於民國93年2月9日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請B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B逾期未補辦,A縣政府又於93年3月15日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B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B對拆除通知單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問:上開拆除通知單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議結論我想大家都知道,該拆除通知單具有「確認」及「下命」之性質,屬於行政處分。
所以今天要討論的不是拆除通知單,而是「補辦通知單」的性質到底為何?
1.我們先看看107年決議怎說:「本件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僅係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及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B拆除其所有之甲房屋,尚難以此作為執行拆除之名義。」
從決議內容,很多人直接將該補辦通知單定性為「觀念通知」或「行政程序行為」,但是細觀決議之內容,決議並未直接將該通知單做上述定義,反而認為該通知單有「確認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之效果,僅係不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不得作為執行名義而已。
2.我們再來看看實務見解怎麼說:
(1)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94號裁定:「本件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對其所為「命其補辦已建違章建物之雜項執照」與「通知將拆除違章建物」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原審法院則以上開二行政處分所憑之事實及法律均無錯誤,處分內容亦在表徵行政處分之文書中記載屬明確(僅有誤寫之顯然錯誤),送達也合法,因此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提起之撤銷訴訟。」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案經被告審認原告擅自搭設系爭圍籬,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以108年1月25日府建使字第1080030221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於文到1個月內自行拆除系爭圍籬或依建築法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08年5月21日台內訴字第1080026219號訴願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設置系爭圍籬,依上述說明應申請雜項執照而未申請,被告以原處分通知原告於文到1個月內自行拆除系爭圍籬或依建築法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之,於法並無違誤」
從上述兩個實務見解觀之,行政法院穩定認為該「補辦通知單」屬於「得提起撤銷訴訟」之標的,也進行實體審查而非程序駁回,故應為行政處分,且實務有爭議的其實一直是「拆除通知單」之性質,所以才有107年決議的產生。
3.結論:從行政法院向來見解再綜合107年決議之意旨,該「補辦通知單」應屬於「確認處分」之性質,而非「觀念通知」或「行政程序行為」,而確認處分本就無下命性質,不得為執行名義。
圍籬雜項執照 在 彭俊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重劃空地常見的鐵絲網圍籬,如果疏於維護,將會成為行人安全的無聲威脅。然而桃園市欠缺相關管理規範,造成公權力只能坐視,難有有效行動。
陳情人從五月起就透過1999,反映在青埔國中對面的空地圍籬破損失修,不過市府遲未有具體改善,後來轉向我們反映,經聯繫後才發現,由於圍籬屬私人設施,不需申請雜項執照,而桃園目前也沒有像其他縣市,訂有空地空屋的管理自治條例,所以問遍都發、建管、地政、養工,甚至環保單位,都說非其主管項目,只能軟性勸導。
涉及公共安全,該處圍籬緊鄰青埔國中通學步道,部份已鬆脫生鏽,加上無安全警示,晚上有人經過,一不小心就會受傷;因此協調建管處的雇工,將有安全疑慮部分,用推回的方式改善。
桃園是成長中的城市,未來持續有龐大都市更新推動,將在開議時,聯合各議員,優先推動桃園市空地及空屋自治條例,讓空地、空屋,乃至於這些圍籬設施,有明確的管理規範,公權力有法源向管理者課責,不再讓這些地方,成為衛生、公安、治安的死角。
圍籬雜項執照 在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樓高基地台一夜冒出 和美鎮民抗議
聯合報 記者:簡慧珍/和美報導
彰化縣和美鎮嘉寶里農民陳火城,昨天上午到大肚溪邊農田耕種,驚見田邊一夜之間「長出」10層樓高的基地台,他氣急敗壞通報里長、鎮民代表與鎮公所,眾人決議反對到底。
「前天傍晚收工時沒基地台,怎會一個晚上長出來?」陳火城說,他和嘉寶里民將長期抗爭,要求業者拆移。
嘉寶里長邵萬興表示,架設基地台的那塊農地約3年前出售給非和美鎮民,地主搭建圍籬,內部施工卻沒興建建物,農民覺得事有蹊蹺,注意多日,因沒進一步動靜而鬆懈,基地台竟在一夜之間架設完成。
里民康仁廿多人你一言我一語,擔憂基台地無線電波干擾居民健康,要求鎮長阮厚爵、縣議員賴清美、鎮民代表陳威勳主持公道。阮厚爵說,鎮公所無權審查架設基地台申請案,希望業者尊重民意,不要強行架設和啟用。
陳威勳與邵萬興等人決議,將製作抗議布條包圍基地台的外牆,即日起輪值「看顧」,如發現人員進出,里民將攔問,預防業者暗中啟用基地台。
賴清美認為,架設基地台須申請雜項執照。縣政府工務處表示,審查申設基地台的權責單位是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縣府會去函瞭解這座基地台是否合法申請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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