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釋憲之前與之後,狩獵權最終需要的是開啟一個更願意去理解不同規範與詮釋的台灣社會,走向多元是一種肯認,不是嘴上喊喊的口號。
#友台好文
#我們走到狩獵文化釋憲的這一天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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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團體最常用的反對說法,就是「也有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不遵守文化規範的狩獵阿」重點來了,盜獵問題和「狩獵文化」有什麼關係?今天不管漢人或原住民,未受(傳統或現代法律)規範的狩獵行為破壞生態平衡,就是錯誤的行為,重點是行為人的錯誤,而不是因為他有原住民身分,就是全體原住民的錯誤、更不是狩獵文化的錯誤。回到狩獵文化本身,以及這麼多年來原住民族社會的倡議,從來沒有人認為狩獵行為應該毫無限制。我們一直在談的,便是將這樣的限制回歸到符合我們的文化規範和社會組織中管理,而非用刑法以不合比例原則的高刑度相繩。
另一方面,新聞不斷在相關族人狩獵被抓的案件標籤著「原住民」、「盜獵」的污名連結,根本不管每個個案的細節為何、一律用輿論入罪,其中包含多少像是布農獵人Talum一樣,依照傳統規範自用狩獵的族人、因為未修正的國家法律被污衊不說,但漢人的狩獵被抓卻不會被貼上這樣的標籤,他們卻從來沒有想過這對原住民族多麼不公平。面對族人持續被殖民的歷史傷痛,即便釋憲結果全然肯認了狩獵文化權利受到憲法保障,族人對與法制的不信任關係,也不可能突然就迎刃而解、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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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換一案」的霸凌
柯總召被打之後,現在議場被黑衣人占領,我們不能開會。難得有空檔,分享一點心得。
日前審「國家安全法」第5條,我要求全面刪除「山地」字眼,全面解除「山地管制區」,因為過去半世紀這「山地管制區」政策限制原住民族進出、使用土地,包括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都已經初步同意,尊重原住民族。 結果有國民黨的委員說:「如果海岸沒有拿掉,山區的部分我就不要拿掉」如果『海岸』不刪除,原住民的『山地』她也不同意。一案換一案,威脅我們。
對我來說,這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事情。原住民族的山地管制區範圍遍及全國30個原住民族山地鄉鎮市區,直接影響廣大原住民族土地與人口;但要求解除海岸管制區的委員也沒有提案說明、也沒有研究,就說反正不管,她想一想海岸也要刪除,不然原住民的就不給她過。
結果現在又來了,國民黨委員提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也是一樣的道理。他說,如果他自己的提案沒過的話,那已經通過一讀審查會的「動物保護法修正」也不給他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否則冤冤相報何時了?
我對法律的見解:修「野保法」第21條之1加上狩獵「自用」字眼無法完全解決問題,因為現行的第21條之1授權的法規命令已經有「自用」的意涵,所以有修跟沒修沒差,只能炒作話題。例如王光祿案,遭判刑的不是「自用」,而是儘管他是為了自用,但如果不在被規定的時間內去獵捕特定的種類,就是「犯法」要去坐牢。
儘管我認為本次委員的修正不是關鍵,但我當時尊重其他委員的意見,尊重大家。
真正被判刑坐牢的關鍵在罰則第51條之1,但過去從來沒有人修過罰則51條之1,這一條不修,原住民若「違法」狩獵就要被關至少6個月到3年。我不知道以前的委員為何不修。我提案修了「野保法」51條之1,修法重點就是完全取消刑責,不要再坐牢,而且一讀了,希望一併納入重新審議。因為我們要修法,讓原住民族不要再因為狩獵坐黑牢。
所以不是不審,是拒絕被一案換一案的手段威脅,更希望51條之1可以一起審,一起解決問題。昨天投票前,KMT委員及其支持者很清楚,日前早已排定12月初就要協商野保法21-1的「自用」條款,相信我們8名原住民委員都會一路支持,要力拼重新出委員會。都已經要開會了,何苦挾持其他不相干的法條作為手段炒作話題?
「野保法」中有關原民狩獵權的相關條文,之所以很難通過,最大的敵人就是非原住民對原民狩獵文化的過度恐慌與無知,最大的敵人不是區區8席的原住民族立委。相關的修正案要過,必須要有過半漢人/非原民立委(過半的民意)的支持,這是最大的挑戰。
我們已經是少數,我一直堅守原民委員之間不要互相攻擊的原則,但不能接受有心人刻意扭曲事實,散播錯誤謠言,只想上版面炒話題或謾罵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