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的新階段 產學創新條例今天三讀通過>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經過朝野協商後,條文明訂國立學校接受捐贈的企業不得為中資,此外也設立監督機制,學校需設監督會,監督會代表也必須包括政府、研究生、產業、教師等,也希望能藉由此次的修法,使學校跟產業界能更緊密結合,使學生能夠在學習上更接近實務操作,與業界接軌更無障礙。也期待藉由此次立法能使學校有更加彈性的空間來培育頂尖人才,使台灣的大學在國際上的地位能夠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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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文委員會審查通過「產創條例」
#高教產學合作 #培育頂尖人才
#創新彈性也要嚴格監督
剛剛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查完成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草案。
這是蔡英文總統為了打造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所做的 #國家整體戰略規劃,推動國立大學 #小規模 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賦與其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等事項的 #彈性運作空間,以達成培育頂尖人才、提升大學技術研發效益的目標。
本條例在立法上鬆綁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律,這麼多的鬆綁,確實會讓人感到擔心。
但是回到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台灣整體戰略規劃,是為了 #台灣整體國家利益,把握這個原則,設定 #嚴格監督機制以及退場機制,的確有可能為國家的 #創新發展 打開一扇門。
以下分別跟大家報告,我在草案送審前,以及今天審查時,提出的3個重要修正建議,並均獲採納,成為審查通過的法案條文。
1⃣ 各級監管機制均須納入 #政府席次 三分之一
我在去年接觸本條例後,多次跟教育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討論研商,要求產學合作的研究學院,一定要把「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角色體制化,放進機制內。
例如:歐洲產學合作成功的例子荷蘭的愛因荷芬智慧港區(Brainport Eindhoven Region),就是以三重螺旋(Triple Helix)概念,由大學、產業、政府三方共同挹注資源,但政府保留監管的作用。
教育部也參採了我的意見,在條例中設計的「審議會」、「監督會」、「管理會」、「產學會」等分層監管機制,都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政府代表席次。(教育部最早的草案版本,基於產學合作,在各層級監督及管理機制均以「學校」和「企業」各佔二分之一席次為主。)
學校與企業對「人才」的定義不一樣,人才培育不應該市場化,企業要的人才,不會等於台灣整體社會需要的人才。本條例應以「國家公共利益」為前提,政府席次必須能夠代表符合公眾利益的監督角色,避免大學(與研究學院)為了合作僅回應企業端的用人期待!
2⃣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應以 #教評會 審議機制為原則
我國大學現行有大學法的校園民主和教授治校體制,包括教職員生組成的校務會議、教師治校的院務會議、教師專業自治的教評會等。
行政院版本的研究學院,仍以「校務會議」為校內最高監督機制,並由校務會議授權「監督會」執行監管;也設有類似院務會議的「管理會」。但對於教師聘任、停聘、解聘、資遣等審議,卻設計有雙軌制:(一)以「產學會審議」通過即可;(二)產學會審議通過,報校教評會審議。
我認為除了在監督與管理機制上要保障師生参與外,校園內的教師聘任,仍應該秉持 #大學自主及保障教師勞動權益,以教評會審議機制為原則。因此今天審查時,我提出修正動議,刪除僅以產學會即可決定之規定。
最後審查結果,將條文修正為教師聘任制度,應該由學校最高決策單位「校務會議」來決定;確保了不會讓研究學院就自行決定要不要受校教評會審議。
3⃣ 加速 #退場機制 維護公共利益
研究學院享有國發基金投入成本及國立大學教研資源,倘若無法達成設立目標,如無法聘任到原先規劃之具國際學數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等教師,代表其並無設立之必要,應快速退場,避免耗費國家資源。
行政院版本雖定有相關退場機制,但卻 #均無規範退場期限。
因此,我今天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並獲審查通過,明定研究學院如經營績校不佳,應於「六個月內」擬訂改善計畫;若經監督會認定改善無效且須停辦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停辦計畫,並於「一年內」限期改善。
明確的退場機制,可以避免成效不佳之研究學院勉強苦撐,也可提早規劃維護教師勞動權及學生受教權之措施。
#產學合作需要創新與彈性
#也需要嚴格監督
今天委員會審查通過本條例草案,是台灣高教產學合作的新里程碑,彈性與創新是需要走的路,但我們戰戰兢兢、小心謹慎,儘可能守好每一個環節;也把目前條例實施限縮在「小規模」範圍,教育部預估初期大約有4個以下學校設立研究學院;我一定會持續嚴格把關監督,在培育頂尖人才的期許下,確保師生權益與台灣「公共利益」的最高原則!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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