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奧運截至8月3日為止,中華隊已拿下2面金牌🥇、4面銀牌🥈、4面銅牌🥉、還有1面拳擊保底銅牌,是台灣運動賽事最好的成績👍,但在訓練、比賽的同時,選手負傷前進,政府又該如何符合現在運動市場潮流❓
在戴資穎背負沉重壓力,一路挺進東奧金牌戰時,一度拚到已滿是傷痕的膝蓋又磨到地板,連起身都有點吃力,就是這樣奮戰到底的態度,讓全台灣人感動不已,也創下了台灣羽球女單奧運史上最佳成績🎉
但在這的背後問題還有,台灣許多優秀的運動員在巔峰時刻,都曾經遭受到傷痛的打擊,因此中斷或提前結束運動生涯。又或者在奧運比賽當中受傷奮力一搏時,是要拚下去不知道受傷後的賠償、還是保護自己再等下一次的賽事?
選手們的舊傷新傷層層加疊的情況,
依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當選手進入協會,協會送給國訓中心後,#保障只有「#國光獎章」#獎勵辦法,那,平時呢?未來呢?
又根據《國民體育法》,
1️⃣績優運動員退休後可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轉介專業技術人員,這是台灣運動員最常選擇的管道。
2️⃣或績優運動員可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直接取得教師證書分發任教。
3️⃣而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可申請分發擔任教練,或輔導至各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擔任教練。
4️⃣若有轉職意願也可接受職訓,由政府負擔費用,而有創業想法的運動員,也可申請青年創業優利貸款。
但這些遠遠不夠,選手們付出青春後得來是「短期保險」,那用完之後,保障到哪❓
也因此,#退休後的保障、#受傷後的保障 #才是重中之重,如奧運這類大賽,#應由體育署先訂定一個制式契約,包括各種出賽前的細項,如:訓練、比賽、機票、住宿、保險,甚至是 #受傷後的賠償費用 等等,再交由各運動協會與選手為契約的修改與訂立,就能免於像這次的搭機爭議,更能 #讓選手無後顧之憂為國爭光‼️
#體改任務任重而道遠
#選手為國爭光保障不容忽視
#國體法內容只有選手等從業人員義務、#不是保障
#就目前國家培訓制度進行通盤檢討
#一起繼續為選手們加油_做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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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當大家都在關心金牌、銀牌、銅牌或天才。
可是,有看到ㄧ樣把青春堆疊到國家使命上的運動員?
自由車馮俊凱,為國拼鬥十年有,他很強,他不弱!
跆拳道止步後向國人道歉,但準備退休了。
男子舉重選手家鄉水果要收成了,是該回家幫忙了。
天底下有多少運動員付出青春10年以上,最後沒有夢?
保障運動員及從業人員才是我體改論述的重點,這與體育署編制亦無衝突,體育署就是教育使命!!!
而要改變是,成立運動發展部會,讓運動回歸到社會,注入資源協助國家體育及運動產業發展。
所以,我的論述與近期有人討論的經費多寡不是衝突點,所以,體改不是關於經費問題、不是設備問題更非比較過去至今對於選手與教練、陪練員軟硬體問題。😉這些不就是執掌行政機關該做的事?人民合法納稅,各行政機關該職掌精進作業,這些基本動作有什麼好提。
我的年代,老師都說,當國外教練到我國左營訓練中心時,都笑我們用草石器時代來訓練選手。 經過許多前輩老師的努力下,或許我們進步許多,但是,要稱上世界一流,我想專業朋友們都知道,是「持保留意見」,因為運動訓練科學技術一日千里,我們要學習的還很多,無需自滿。
又,各先進國家關於競技項目皆回歸到社會,其實,在這點責任上,我倒是認為我國政府從過去到現在,算是想負責,因為那是教育思維,但沒有想到時代變遷,運動不是體育,更不是什麼事情都要國家負責,更重要是「制度明確」,才是正確方針。
來,今天要來說明選手、教練等為國爭光從業人員「保障」問題,
依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三 條,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對!
也就是說,我把我的孩子送給協會後,協會送給國訓中心後,保障只有「國光獎章」獎勵辦法,那,平時呢?未來呢?
是不是十歲進入培訓計畫,三十歲從競技體育退休後,到社會找工作時,過去努力不算數,一切從頭開始?勞動部不採運動員適用勞動保障,這些人幾歲才退休?
那麼,健保呢?當然,是由家長自己幫孩子找隨一工會辦理,問題是,那工會除健保功能外,運動員的權益保障呢?
體育署VS中華奧會VS單項協會VS選手、教練、陪練員
可以看出來,前者人依然都在,後者隨時間及選手青春一直更動著,成為前者在不同時代的重要資產,也是為我國爭光的種子,但是,他們付出青春後得來是「短期保險」,那用完呢?保障到哪?
選手等從業人員是特殊人物(總統府美麗發言人,2021),亦為憲法內公共利益(為國爭光,站上世界舞台)國家形象及品牌,但是,他們沒有被保護,當賽事失利時,他們的保障及權利呢?
是不是我們應該要立法,將這些辛苦為國爭光奮戰的從業人員爭取特殊勞動關係「體育專法」來保障他們人生上的保障,而不是錦上添花或免洗餐具,用完就丟。
#成立運動發展部讓運動回歸社會
#成立體育專法保障運動員教練陪練員安身立命
#體育是國家的運動是社會的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因為,主筆可能沒有看法規?!(非戰之意)
說真的,問題不在於協會,是法規賦予權力讓協會去指派「選手參加比賽資格」。
大家可以去看看體育母法「國體法第21條」及再延伸的行政命令「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2條」…..等。
這件事簡單來說,法條內容聯邦賽、戴維斯賽不需要進入體育署最後審訓過程,協會當然有權力派任何選手參加!
那他到底要派誰?理事長、秘書長當然可主張且自由心證。
所以,當法律賦予他權力時,既沒有違法,依法辦理,何來在意?!
這時候不應該是情緒觀點,要檢討是誰賦予這麼大的權力?
另,這件事發生時候應該是去年,至今仍未進入體育仲裁,大家可參考:「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當然,可能有些原因,依小弟觀察,我國體育仲裁未見成熟,雖然體育署公佈民間有兩家可以辦理體育仲裁,但是,想一想,手無寸體的選手相信嗎?選手每天都在專心精進球技,那麼協會的理事長或秘書長呢?招募款項?辦理活動?認識財團?廣結善緣?
另外,仲裁不服呢?依照仲裁辦法,得進入準民事訴訟,但。曠日費時。所以,走了,確定是用時間換空間?還是空間換時間?
又,為什麼不仲裁?或者,因為我們不確定:
1)是誰建立各項運動院仲裁人名冊。
2)是誰符合仲裁人資格:
(1) 以前高層次之運動員,運動領域之專家?
(2) 執行律師及國際仲裁與運動法律之專家?
(3) 擁有國際仲裁與/或運動法律之經驗及一般運動之良好知識?
另外,救濟呢?
1)救濟是否為保護申請人不可彌補之損害所必需?
2)請求成功之機率有多大?
3)申請人之利益是否大於其他當事人?
這條新聞是報紙上可以看到的,
其實,還有很多這樣的事發生在「體育圈」。
這也是我為何一直呼籲,
#體育需要專法
#體育應該成立部會
#大人們欠體育運動從事人員一個專業制度
https://udn.com/news/story/122254/5602685?fbclid=IwAR2c-O8KSRvw93rQkaq1C1AUDKUPwCRy7ChxSGonj6nf0p1kQHwHMOtQP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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