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的文章提到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問題,由於著名商標需要投入的資源,故不論是國際公約或是我國法律,對於著名商標之保障相比一般商標是比較多的,然而怎麼樣的情況才算是著名商標呢?
在判斷一個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時,實務上到底會參考哪些依據來認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呢?
按我國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之規定,我國在審查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時,認定的參酌因素如下
【一】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識別性愈強的商標,自然會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也就愈深刻。
【二】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此處所指的相關事業係指商標或標章通常或可能接觸,所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相當多數大眾所熟知者而言,並不以要求所有事業或消費者已多數了解。
【三】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藉由檢送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的證據資料,可推論商標是否已達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其著重於商標權人實際所從事的商業活動。一般來說,商標使用的期間愈長、範圍及地域愈廣泛,該商標即愈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四】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商標宣傳之期間愈長、範圍及地域愈廣泛,該商標原則上愈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但是如果商標宣傳的程度非常密集廣泛,如透過廣告、宣傳品或電子媒體(包括網路)等在全國密集的刊登與播送,即使商標宣傳之期間不長,該商標仍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五】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有關著名之認定,據爭商標權人通常除檢送據爭商標實際之使用證據外,也檢送國內外之相關註冊資料加以佐證。商標在世界各地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之多寡及期間,得作為認定該商標是否為著名的參酌因素之一。商標在世界各地申請或取得註冊愈多、期間愈長,愈有可能作為該商標於市場上廣泛使用的佐證,進而愈有可能有助於認定該商標已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六】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例如曾經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認定為著名之情形。又考量此項因素時,需注意其成功執行其權利的時間點,因著名商標之著名性會隨時間之經過而有所變動,若其成功執行其權利的時間點,距離處分時過為久遠,例如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時間點,距離處分時已超過3年,此時,是否仍屬著名商標,就須參酌其他相關證據加以判斷。
【七】商標之價值:
原則上,商標之價值愈高,該商標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可能性愈高。
【八】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上述各項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係認定著名與否的例示,而非列舉要件,且個案上不必然呈現上述所有參酌因素,應就個案具體情況,考量足資判斷為著名的參酌因素。
可能有些人會想著名商標要達成這麼多要求?好難喔!
確實要達成著名商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並不是要求商標要達到所有的情況才屬於著名商標,而是綜合上述情況參酌,例如商標可能註冊時間不長,但透過商標權人自己的創意、投入的資源與精神、商業運作順利等情況,在短時間內即使相關消費者或事業廣為知悉自己商標,而達著名商標的情況發生。
商標 訴願 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第99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許育典特聘教授,百忙中賜稿評析法院判決有關對學術論文涉及抄襲提出評論時,名譽權侵害與言論自由保障間之界線難題與審查標準。王珍玲教授則撰文討論都市更新法規關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從新從優原則之新舊法適用疑問。
🔶在民法部分,陳聰富教授專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有關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之見解,重新深入剖析比較法上要約、承諾成立契約之基礎理論;謝哲勝教授以一則法院有關租賃契約之判決,檢討因租屋陽臺所裝設的瓦斯熱水器並未具備強制排氣功能,致房客一氧化碳窒息死亡時之請求依據與法院判決之論理。林秀雄榮譽講座教授則以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婚姻無效得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其計算時點之難題;徐婉寧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探討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之爭議。
🔶在商法部分,朱德芳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探究有關目前實務運作上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之現象,有關減資之法律適用、資本多數決與小股東保護等問題。馮震宇教授則撰文探討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在實務上解釋適用之難題。
🔶刑法部分,楊智守法官賜稿探究遺囑執行人有關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之內涵,及其執行職務與納稅義務折衝等問題。
🔶林孟楠教授著述「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管靜怡法官撰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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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學術倫理事件中的名譽權侵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82號民事判決vs.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特聘教授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評內政部1090500009號訴願決定書/王珍玲 教授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教授
◾出租人提供並保持租賃物合用狀態的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教授
◾婚姻無效與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評析/林秀雄 榮譽講座教授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教授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朱德芳 教授
◾商標權利耗盡再翻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評析/馮震宇 教授
◾遺囑執行人依法令之行為與納稅義務之探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
◾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04號判決/林孟楠 教授
【#司律評台】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與臺中高分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管靜怡 法官
【#實務法學】
◾不能證明犯罪及行為不罰之區別(107台非20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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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訴願 書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高職生贏了|
纏鬥了快兩年,經濟部駁回momo親子台《焦糖哥哥》的訴願。
回想事件一開始到現在,有多少昧著良心和專業傷害我的人,他們以為網路霸凌及帶風向能改變我是受害者的事實,或許站在財團旁邊說話可以比較大聲不用怕,但在法律面前都是徒勞。
但我不是要責怪在網路上造謠抹黑我的人及團體,雖然那些仇恨言論真可怕。
而是當我看到媒體鋪天蓋地叫我「焦糖哥哥」才能黑我,或把「吳寶春條款」硬扭曲成「焦糖條款」時,我就能猜到協和和萬國律師的臉都要綠了。
當全台灣的人、媒體都叫我「焦糖哥哥」,那這個商標訴訟到底還要打什麼呢。
所以我雖然被網路霸凌到心力交瘁、食不下嚥、每天都失眠,但那些人卻無意間幫了我大忙。
我這個人愛恨分明,我代表「焦糖哥哥」名字本人,對那些政客、名嘴、酸民、媒體表達感謝,你們的黑成就了我的紅——為各位獻唱一首「感恩的心」。
我也要跟因為自己的家世背景感到困擾或自卑的朋友說,「學歷」無法決定你(妳)是怎樣的人,別人對我們的狂妄自大,只是突顯他們本身的自卑怯懦,我們的人生自己開創、自己作主。
一直來我這「高職生」、「高職生」叫的人,我根本不用去檢視他們到底有沒有好好讀書——我認識的學霸從不會覺得自己多了不起。
所以那些把「高職生」污名化的媒體、酸民只是顯得自己的人生貧瘠到只剩學歷能說嘴,希望大家千萬別變成像他們一樣的大人。
我只有高職畢業又如何,我身邊的朋友會讀書就好,就像我不用為了打贏官司,還得去考律師執照吧⋯⋯
社會是互助合作、相互分工,抱著利己主義的人永遠不懂成就別人,同樣地,他們的成就也極其有限。
現在就看momo親子台要不要為了我打行政訴訟,萬國律師事務所其實非常專業,他們這兩年已經竭盡所能地幫momo台。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的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能贏,除了他本身就很專業,他的優勢在我們基於事實,momo親子台基於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