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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心目中的陪審團制,來自不真實的好萊塢電影嗎?】
轉貼自司法院新聞稿發佈通知:
《新聞發布》
有關民間司改會、陪審團協會於今(18)日公布陪審民調,指82%台灣民眾贊同陪審制等等,從其問卷內容諸多設題來看,令人高度懷疑存有嚴重偏頗,司法院說明新聞稿已上傳,請至本院官網查詢:
https://bit.ly/3jjRY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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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擷取自司法院新聞稿內容:
「這份民調並沒有明白告訴民眾,要在我國移植英美陪審制需要龐大配套措施。而且,也沒有告訴民眾「陪審制」有以下特點:
(一)陪審團判決只有表決結果,沒有附上判決的理由(只告訴你結論是有罪或無罪,沒有說用那些證據、如何推論)。
(二)原則上不能對於陪審團的判決上訴(所以判無罪的時候,檢察官不能上訴,被害人也不能請檢察官上訴)。
(三)陪審團不能達成有罪或無罪一致決的時候(也就是說,只要有一票反對或者不願表態的時候),變成hung jury(僵局陪審團),要解散陪審團、從頭再來。
(四)當出現hung jury(僵局陪審團)而解散陪審團時,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在押被告有罪或無罪不明,面臨是否釋放問題,如果檢察官再次起訴,被告羈押期間要重新起算,陪審制伴隨的hung jury(僵局陪審團),不僅有社會安全疑慮,也不利於人權。
如果老實跟民眾講了這些「陪審制」的真相,讓民眾在更瞭解制度細節的基礎上來回答訪題,我們高度懷疑,還會有82%的台灣民眾支持此刻移植英美陪審制,或著,還會有83%的台灣民眾僅以參審或「陪審」都沒實施過為由,贊成現階段「陪審制」也與「國民法官制度」一併施行嗎?」
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在 王伯達觀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武漢肺炎從過年前持續到了年後,除了中國境內確診人數持續攀升,已經超越 SARS 感染人數之外,出現確診患者的國家也越來越多,其中,包括台灣、日本、德國與美國等多個國家都出現了境內感染現象。
武漢肺炎是新型病毒,所以根本沒有疫苗。而我們從初期的低重症率以及高 R0 基本傳染數來看,幾乎已經可以斷定武漢肺炎會快速傳播。
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一直提醒要準備充裕物資,並在獲得武漢肺炎上述相關數據後便決定降低持股的原因。
由於年節期間為中國返鄉與旅遊旺季,也有許多在中國就業的台灣人回到台灣過年。而如果從除夕當天起算 14 天的潛伏期期限,就是在 2 月 7 日禮拜五,這也表示,未來這一週就會是各國境內感染最有可能快速增加的期間。
那麼,在經過了這兩週後,我們對於武漢肺炎病毒是否更了解了?我們應該觀察那些數據來判斷疫情的走向?這會否改變中國經濟的長期趨勢?我們又應該如何評估武漢肺炎對於今年的全球經濟與資本市場的影響?
這就是今天的關鍵報告,要告訴你的。
[會員限定] 武漢肺炎趨緩?還是擴散?本週疫情進入關鍵期
https://www.pressplay.cc/link/B39DFC6104?oid=35BBB528
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關於告訴期間始日到底要不要計入?... 的推薦與評價
·甲說:#當日起算。 因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明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 ... ... <看更多>
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在 [刑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 精華區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有鑑於版上車禍提問最多,這邊也針對車禍中最基本的「刑事告訴」問題,補充
「六個月到底應該怎麼計算」的重要實務見解,給版友們參考。
從下面的實務見解來看,「六個月的起算點」也給「司法實務控制個案公平」時
一個裁量空間,適度兼顧犯罪被害人在「查覺犯罪事實」時常遭遇的困難或舉證
不易,可謂讓被害人的「蒐證時間」能更為充裕。
在是否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判斷上,因為是以「證據是否夠足夠使被害人對
『犯人是誰』這點,在主觀上已形成確信」作為標準。因此,在個案中,涉及
「告訴期間六個月究竟應自『何時』開始起算」的論點和證據,自然也具有重要
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針對本項規定「知
悉犯人之時」的解釋,
1.法院實務上向來依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
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
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
為逾越法定期間。」
2.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則進一步指出:「...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
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
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
間並不進行。」。
3.另雲林地方法院在90年易字第618號(妨害家庭)一案中,亦爰引上述最高法院28
年判例的法律見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妨害婚姻)則重申上
述最高法院71年判決所闡釋的看法,並進而認定「...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
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
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
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4.依照上面法院實務的看法,在「交通事故」涉及的「過失傷害」案件中,警方根據
事故現場採證、事故當事人談話記錄,除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照片黏貼記錄表、談話紀錄表外,另外還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會記載相關當事人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此一記載內容既僅為警方的
「初步研判」,應與足以使(告訴)人確信「某當事人違規肇事」的證據有所差距。
5.不過,尚待討論或有爭論空間的是:在「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
出來前,在僅有其他事證的情況下,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甚至,在第一次
鑑定意見已經出來後,但當事人有再提出「覆議」的情況,在覆議意見未出來前,
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這個問題也值得有興趣者繼續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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