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朋友傳來一封親筆寫的遺囑,交代他的身後事與財產分配,旁人問,「你人好好的,寫這個幹嘛?」
因為台灣爆發了二次疫情,奪走很多人的性命,也有很多是無症狀,或是突然發病暴斃死亡的案例,讓他感嘆「死亡與我們的距離好近。」
話說,今天確診人數降低不到百例,但重症死亡的比例還是很高,這件事情,彰顯了事先預立好完善遺囑的重要性。
雖然這幾年台灣人預立遺囑的觀念提高許多,但還是與歐美盛行的風氣仍有差距。
其實寫遺囑滿多學問,也要許多要注意的眉角。
「遺囑」主要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這五種的方式。
近年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前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的遺囑爭議,究竟寫遺囑第一步該怎麼做?要準備什麼資料?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除了法定要件外,遺囑的內容其實沒有硬性的規定,主要分以下3大項目:
一、遺產安排方式:舉例將所有財產,全都捐做公益,或是將財產依不同比例,分給各個繼承人;也可以依財產種類,分給不同繼承人。例如將動產分給某一繼承人、不動產分給某位繼承人等。
二、說明遺願:這部分通常與遺產分配無關,而等於是最後要交待給生者的話,例如希望子女在自己身後,孝順活著的另一伴,或是交待子女如何操辦身後事,以及進行器官或大體捐贈等。
三、其他:舉例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等,或是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例如某位繼承人,因為對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就可以在遺囑中進行說明及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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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要件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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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要件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日節目分享的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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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一則很轟動的新聞:長榮集團已故的總裁張榮發,生前有立下遺囑,說總裁位置由二房的獨子張國煒接任,並且單獨繼承他140億的財產。大房三子張國政懷疑遺囑真偽,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台北地院近期做出判決,認定遺囑有效,也就依照遺囑,140億財產全歸張國煒。但對這個判決張國政提起上訴,目前正在進行不公開審理中。
一審中,大房那邊主張遺囑無效,不外乎是以「張榮發沒有遺囑能力」,也就是張榮發在立遺囑的時候可能因為生病的原因神志不清,而處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無法自由陳述自己的意見跟內心意思。另外就是主張他們所做的「密封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應該是無效。不過大房所主張的這兩個理由,都沒有被一審法院採納。
謝憲愷律師分析,依照法律規定,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跟口授遺囑,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自書遺囑就是自己親筆手寫自己想分配財產給誰,而且要注意不能寫錯字,如果寫錯字直接劃掉或用立可帶塗掉,最後都需要特地註明修改的地方以及修改字數,並再簽名一次。除了這點很容易被民眾忽略外進而變成之後繼承人們爭執遺囑有效性外,自書遺囑因為沒有其他證人見證過,日後繼承人們很容易拿這個上法院去吵他的有效性。而且也因為是自己一個人書寫,自己一個人保存,可能自己死後都沒有人發現這個遺囑。就算交給別人保管,也可能被對方故意丟棄,或者不小心遺失等風險。至於口頭遺囑,法律則是保留給有生命危急或情況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使用的方式,一般清醒的正常人是不會也不能用這種方式的。比較保險的方式就是剩下的: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主要是請律師協助,由律師代筆,再由另外兩位見證人見證,並全程錄音錄影,此為較為穩妥的方式。有錄音錄影很難再去法院爭執去世的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意志不清醒,而且還有三位證人證明,比較沒有問題。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則由公證人辦理,也是可行的方式。
謝憲愷律師提醒,雖然現在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分配自己身後財產的重要性,但有時候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妥適訂立遺囑,日後很可能會爭議不斷。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如果有訂立遺囑的需要,還是要需求專業人士的協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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