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庫專題】:「腦海有你有我」
--揭開"腦"人密碼 關於台灣的腦庫時代
腦海有你有我,系列專題。今天要帶您認識台灣的腦庫,算起步比較晚的,全球150多個腦庫,但台灣在前年才正式成立,到現在只有4位民眾,因病往生、捐腦成功。他們的疾病都是因為腦部或者神經病變,期盼透過自己的捐獻,讓台灣在腦部研究與治療,更有希望。
顧教授的遺囑,開宗明義、第一件事,就是要捐腦。顧裔芳的兒子 葉翔:「(醫護人員)先把媽媽大體、從屏東(安養院)接到台北(台大醫院)、他們再做這些(捐腦取腦)手術。」
顧教授病逝那天,兒子葉翔、人在美國,透過手機軟體,錄影傳輸家屬的同意書。
顧教授享年(享壽)73歲,春風化雨一輩子,她在東華大學擔任教授,退休後轉往美國加州大學任教,想不到在7年前,一種叫做「多發性系統退化症」的腦神經病變,找上了她。
輔仁大學醫學院長 葉炳強:「平均診斷後,大概3~5年,(病人)就會變得很不好,臥床等等。」
顧裔芳的兒子 葉翔:「我扶著她(媽媽)走路,然後要上一個台階,她都上不去,那一次她就跟我說,我好害怕,我們就抱著說,媽媽 我們盡力(對抗病魔)。」
兒子、葉翔,是美國一家醫院的醫事人員,剛好從事腦部研究,由於當地很早就有捐腦觀念,如今媽媽往生捐腦,做兒子的、儘管不捨,但含著淚水,雙手贊成。
顧裔芳的兒子 葉翔:「我是覺得(捐腦)很重要,我覺得台灣有這個(腦庫)是好事。」
社團法人中華小腦萎縮症病友協會秘書長 涂衛成:「病友及家屬,當然這些(捐腦)接受度會比較高,因為他們不想再承受,像這樣疾病的痛苦。」
2019年,小腦萎縮症病友、劉育秀病危,想要捐腦,卻受到當時的取腦限制,於是、衛福部官員、跨部會討論,希望實現她的心願。
這一天,昔日遺體在6小時內、不得解剖研究的法令限制,終於突破了,台灣從此進入腦庫時代。
中研院院士(前副總統) 陳建仁:「我們很高興,總算通過了相關的,(捐腦取腦)管理的辦法,可以讓腦庫的建立,能夠成立。」
由於劉育秀病情暫時趨緩但腦庫法規的方便之門,圓滿了後續捐腦者的慈悲大願。
羅金星的女兒:「親愛的爸爸,您想遺愛人間的心願,真的達成了,您真的真的真的很偉大。」
羅先生生前,飽受腦神經病變之苦,而國內第二和第三位的捐腦者,都是類澱粉神經退化疾病的病友,顧教授則是第四位捐腦病患。
台大醫院病理部醫師 張克平:「我們也利用了這四個案例(捐腦人士),在幾個小時內取腦,才有辦法保存良好的(腦組織)品質。」
捐腦人士、心跳停止後的6小時內,是取腦研究的黃金時期。
台大醫學院副院長 謝松蒼:「腦是在比較新鮮的狀況下,其實它(大腦)提供的(研究)資訊,就會更多。」
「腦庫」是腦神經組織庫的簡稱,事實上,捐腦者捐大腦同時,脊髓和周邊神經,通常連帶捐出做研究。
台大醫院病理醫檢師 曾建凱:「我們是以非常崇敬的心,來處理他(捐腦者)的遺體,(取腦傷口)它是在耳後的部分,所以它(傷口)就會有頭髮擋住,基本上家屬就會,看不到我們的縫線的部分,保持他(遺體)原始的形狀。」
追思會上,親朋好友和學生們、齊聚一堂。
顧裔芳的兒子 葉翔:「(死後)這只是一個肉軀而已,她(媽媽)不在意,我們都是相信靈魂,到時候是會回到天主那邊。」
病人自主研究中心執行長 楊玉欣:「(往生者)我最後再讓生命,再創高峰(捐腦救人),這樣子的一個死亡經驗,是非常感動,而且圓滿的。」
民眾的捐腦意願,決定腦庫成敗,未來的腦庫資料海、這片腦海當中,必須有你有我。
▶第一集 捐腦程序(大愛電視 DaAi TV)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4b8n4POlDQ&t=12s
【Reference】
1.「國衛院論壇2019年度議題」簡介
➤「臺灣腦組織資源聯盟(臺灣腦庫)」: https://forum.nhri.edu.tw/109-pp-7/
➤ 台灣神經罕見疾病學會 :https://bit.ly/32bF6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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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錄影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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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節目分享的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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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一則很轟動的新聞:長榮集團已故的總裁張榮發,生前有立下遺囑,說總裁位置由二房的獨子張國煒接任,並且單獨繼承他140億的財產。大房三子張國政懷疑遺囑真偽,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台北地院近期做出判決,認定遺囑有效,也就依照遺囑,140億財產全歸張國煒。但對這個判決張國政提起上訴,目前正在進行不公開審理中。
一審中,大房那邊主張遺囑無效,不外乎是以「張榮發沒有遺囑能力」,也就是張榮發在立遺囑的時候可能因為生病的原因神志不清,而處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無法自由陳述自己的意見跟內心意思。另外就是主張他們所做的「密封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應該是無效。不過大房所主張的這兩個理由,都沒有被一審法院採納。
謝憲愷律師分析,依照法律規定,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跟口授遺囑,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自書遺囑就是自己親筆手寫自己想分配財產給誰,而且要注意不能寫錯字,如果寫錯字直接劃掉或用立可帶塗掉,最後都需要特地註明修改的地方以及修改字數,並再簽名一次。除了這點很容易被民眾忽略外進而變成之後繼承人們爭執遺囑有效性外,自書遺囑因為沒有其他證人見證過,日後繼承人們很容易拿這個上法院去吵他的有效性。而且也因為是自己一個人書寫,自己一個人保存,可能自己死後都沒有人發現這個遺囑。就算交給別人保管,也可能被對方故意丟棄,或者不小心遺失等風險。至於口頭遺囑,法律則是保留給有生命危急或情況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使用的方式,一般清醒的正常人是不會也不能用這種方式的。比較保險的方式就是剩下的: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主要是請律師協助,由律師代筆,再由另外兩位見證人見證,並全程錄音錄影,此為較為穩妥的方式。有錄音錄影很難再去法院爭執去世的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意志不清醒,而且還有三位證人證明,比較沒有問題。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則由公證人辦理,也是可行的方式。
謝憲愷律師提醒,雖然現在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分配自己身後財產的重要性,但有時候如果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妥適訂立遺囑,日後很可能會爭議不斷。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如果有訂立遺囑的需要,還是要需求專業人士的協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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