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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調解與勞資爭議調解之比較】
兩者有何不同?
勞動事件調解為各地方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聲請勞動事件調解須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為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為各地方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為之。
勞動事件調解固定由1位法官及2位法院遴選名冊中之勞動事件調解委員組成委員會協助調解。勞動事件調解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26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調解不成立,且調解聲請人未表示反對續行訴訟,將由調解法官續行訴訟;勞資爭議調解則得由申請人依案情複雜度選擇以獨任調解人或委員會方式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或團體協約。惟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皆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之機制與法律效力皆有不同,勞工可視案件複雜度及時效需求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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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新聞稿】2017-12-26
「強化勞檢 保障勞權 最低工資法公投起跑」
時代力量黨團今(26)日召開黨團會後記者會「強化勞檢 保障勞權 最低工資法公投起跑」。主持的高潞以用 Kawlo Iyun委員首先表示,此次記者會主題有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空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公布,以及公布日前宣布公投題目票選及民調結果。時代力量黨團今提出勞動訴訟法,以建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修正草案,強化勞檢機制。至於綜合公投網路及民調結果,將推動最低工資法與公民憲政會議兩題勞權與主權公投,同時會協助民間「以『台灣』名義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的公投連署行動。至於本會期將於周五結束,時代力量將於今午程序委員會提出延會動議來處理總預算,並重申不應加開臨時會處理勞基法的立場。
立法委員 黃國昌說明,此次提出勞動訴訟程序法黨團版本,主要是希望建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的機制。有關建立勞動法院與勞動訴訟相關法案在台灣從1990年代末期就已開始,但司法院向來的說法都是「勞動訴訟案件量太少」,因此遲遲不願推動。但此說法有兩問題,第一,關於智慧財產案件的數量遠遠比勞動訴訟還要少,卻設立智慧財產法案並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的是照顧資本家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勞工的殷切期盼卻遲遲不肯積極作為。第二,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有規定必須設置勞動法庭,問題是,過去黃國昌對於勞資爭議處理與勞動訴訟的研究超過十年,期間的實證研究與發表論文都顯示,目前的勞工法庭與沒有設置勞工法庭的法院在案件處理上無實際差別,導致絕大多數勞工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選擇放棄權利,「根本沒有經濟能力跟雇主在訴訟上公平地進行攻擊防禦」。
因此,黨團從去年就不斷倡議要推動勞動訴訟程序法,並在去年在審查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藉由公開質詢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做出承諾。我們肯定司法院做出善意回應,今年他們開始積極針對設置勞動訴訟程序進行研擬。時代力量黨團此次提出的版本,主要是希望藉由幾個方面降低勞工在訴訟程序上面臨的障礙,包含:
一、讓勞工能夠便利地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建立友善勞工的管轄規則。
二、關於起訴所繳納的裁判費不再以抽1%的方式收取,而是大幅降低費用、原則上採取單一費率。
三、勞工勝訴時,因防禦訴訟所聘請的律師費必須由雇主負擔。
四、為了改正過去民事訴訟程序在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下,對勞工造成無法實質保障公平攻擊防禦權利,改成要求法院適時就有利於勞工的事實採取職權調查主義。
五、勞工勝訴時,為了讓勞工迅速實現權利,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在第一審判決勝訴時就能依假執行的宣告來實現權利。
六,關於有必要進行債權保全時的假扣押假處分,過去勞工所面臨的問題是根本繳不起擔保金,因此大幅降低勞動訴訟中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擔保金的金額不可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七、建立強化調解機制,正式進入訴訟前,藉由一名職業法官、一名勞方代表與一名資方代表所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在調解不成時再轉入訴訟程序。
八、在訴訟程序當中,為了改正目前職業法官有關勞資關係欠缺第一線認識或不具有必要的專業性,因此在審判程序當中,加了兩位參審法官,由具有勞資關係專門知識或長期以來研究、參與勞資關係具特殊經驗者加以選任,藉由一名職業法官與兩名參審法官共同組成的勞動審判庭來審理勞動訴訟案件。
九、為了要與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接軌,在條文中設定了只要被裁決委員會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存在,就可向勞動法院申請保全程序,暫時讓勞工回復行使權力。譬如前陣子的華航案中的工會幹部,透過新設定的規定就可申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保有原本享有的勞動權益。
黃國昌強調,這些條文的設計,是希望建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的訴訟環境,不要讓勞工在資方不願達成調解或和解時,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又無能力跨越訴訟高牆進到訴訟程序當中主張權利。
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部分,目標都在強化勞動檢查的機制,藉由有效的行政措施與作為,確保勞工在勞基法保障的權利能夠落實。徐永明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第72條改為中央直屬制,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署辦理,各直轄縣市設勞動檢查分署,其他特色包含申訴勞工保障制度的強化與勞動檢查程序之正當化。
林昶佐 Freddy Lim委員針對106年12月18日至19日舉行的公投民調說明,本次調查共1068份有效樣本在95%的信心水準水準下,為正負3個百分點以內。「主權」題的部分,民調支持度皆超過五成,支持度分別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草擬台灣憲法的51.0%,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的58.4%、公開明確界定我國領土範圍的68.1%、我國護照及內頁移除「Republic of China」的59.2%。
網路投票方面,以公民憲政會議票數最高共1553票,主權題會以「公民憲政會議」推動公投,現行民間已推動的以台灣名義參加東京奧運也會給予支持從旁協助。「勞權」題的部分,國定假日法的民調支持度為60.6%,最低工資法為78.1%。徐永明說,民調的支持度與網路投票票數的最高者都是最低工資法,黨團決定推動最低工資法的公投,希望在明年地方選舉一並舉行。黨團也決定推動公民憲政會議公投,不過不會有個限定的時間表,希望獲得社會大眾支持。對於立法院還沒將公投法送出一事,徐永明也鄭重呼籲立院儘速送至總統府公告施行。
關於勞基法再修正的民調,有57.2%民眾認為行政院主動撤回,只有22.8%認為一月份排入臨時會盡快依行政院本版通過。徐永明表示,民意的呈現非常清楚,與幾個月前行政部門宣稱6成民眾支持修法有很大差距,民眾對於目前執政狀況並不滿意,呼籲執政黨黨團不要急著開臨時會處理勞基法再修正。關於延會與臨時會的立場,時代力量將於稍後的程序委員會提出延會動議時間一個月,處理總預算。徐永明說,相信透過各委員會努力,且召委屬於兩大黨,若真的重視總預算那就延會處理。因為延會有委員會能持續監督目前許多重要爭議案件,包含礦業法、空污法、獵雷艦案、體育協會改革、集會遊行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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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今提出勞動訴訟法,以建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檢查法的修正草案,強化勞檢機制。至於綜合公投網路及民調結果,將推動最低工資法與公民憲政會議兩題勞權與主權公投,同時會協助民間「以『台灣』名義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的公投連署行動。至於本會期將於周五結束,時代力量將於今午程序委員會提出延會動議來處理總預算,並重申不應加開臨時會處理勞基法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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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黨團從去年就不斷倡議要推動勞動訴訟程序法,並在去年在審查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藉由公開質詢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做出承諾。我們肯定司法院做出善意回應,今年他們開始積極針對設置勞動訴訟程序進行研擬。時代力量黨團此次提出的版本,主要是希望藉由幾個方面降低勞工在訴訟程序上面臨的障礙,包含:第一,讓勞工能夠便利地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建立友善勞工的管轄規則,第二,關於起訴所繳納的裁判費不再以抽1%的方式收取,而是大幅降低費用、原則上採取單一費率。第三、勞工勝訴時,因防禦訴訟所聘請的律師費必須由雇主負擔。第四、為了改正過去民事訴訟程序在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下,對勞工造成無法實質保障公平攻擊防禦權利,改成要求法院適時就有利於勞工的事實採取職權調查主義。第五、勞工勝訴時,為了讓勞工迅速實現權利,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在第一審判決勝訴時就能依假執行的宣告來實現權利。第六,關於有必要進行債權保全時的假扣押假處分,過去勞工所面臨的問題是根本繳不起擔保金,因此大幅降低勞動訴訟中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時,擔保金的金額不可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第七、建立強化調解機制,正式進入訴訟前,藉由一名職業法官、一名勞方代表與一名資方代表所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在調解不成時再轉入訴訟程序。第八,在訴訟程序當中,為了改正目前職業法官有關勞資關係欠缺第一線認識或不具有必要的專業性,因此在審判程序當中,加了兩位參審法官,由具有勞資關係專門知識或長期以來研究、參與勞資關係具特殊經驗者加以選任,藉由一名職業法官與兩名參審法官共同組成的勞動審判庭來審理勞動訴訟案件。最後,為了要與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接軌,在條文中設定了只要被裁決委員會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存在,就可向勞動法院申請保全程序,暫時讓勞工回復行使權力。譬如前陣子的華航案中的工會幹部,透過新設定的規定就可申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保有原本享有的勞動權益。黃國昌強調,這些條文的設計,是希望建立友善勞工主張權利的訴訟環境,不要讓勞工在資方不願達成調解或和解時,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又無能力跨越訴訟高牆進到訴訟程序當中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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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Freddy Lim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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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 不成立 民事訴訟 在 [心得] 勞資糾紛--民事訴訟--長文-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嗨,各位版友好
因為去年底到今年衰,所以勞資糾紛走到了民事訴訟
從還沒離職就開始就參考了許多人的資料與幫助
但大多都停在怎麼進行民事訴訟,而訴訟期間的過程就比較少有人分享
這段過程裡我個人覺得很折磨
所以目前民事一審已結束,就來留下資料給未來也衰到的人一點幫助。
先說我的結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勝訴的部分就是對方要給付我加班費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敗訴的部分是有些加班費被法院駁回+駁回的部分不能假執行這樣。
所以整體而言我自己認定是算勝訴阿XDD哈哈
然後我個人覺得對方會申請上訴
但因為對方沒請律師都用自己主觀的方式(非法律條文)去寫書狀
總覺得它們會被駁回上訴XDD說真的我研究了一下上訴,蠻麻煩的阿
我部分敗訴的那部分,律師有問要不要上訴,我立馬說不必了XDD
不想為了區區幾萬再傷腦筋,訴訟真的好累。
所以目前我個人就是靜靜的看靜靜地等,等什麼時候錢錢入袋或是對方上訴ROUND2
---------------------------------切割線---------------------------------
接下來簡述一下事實經過
剛開始進入這家公司的時候,對方沒有設置打卡用具,就是說不用打卡的意思
不過後來觀察到高層指派工作的方式(都用賴)太沒有時間觀念
假日、深夜、半夜、清晨,都可能收到賴,反正就是很隨便
所以,從一開始我就都習慣用賴交班並且留下紀錄(這點很重要,後面法庭也是用這當事證。)
直到過幾個月後,前公司突然間說要打卡了
但它們買了一個打卡系統會打不到卡或是不給你打卡之類的,有夠惱人
當時我工作量爆炸常常加班,我還有去問老闆是不是要給我加班費或是補休
老闆就打哈哈的帶過,所以我就沒有很在意打卡紀錄
比如它顯示不能打卡,我就算了這樣,沒有很認真地追溯,這點就是我的敗筆啦!!!
少了不少錢XD如果我那時候都有補登打卡紀錄,應該可以拿到更多加班費XDD
好~那最後為什麼會不爽到要離職呢?
就是,某天前公司突然把一個慣於踐踏人權的女同事升為副總
為什麼說她踐踏人權呢?!因為她不知道是歲數的問題還是能力不好看不懂文字的問題
會出現很多古時候的思維
例如:有個人報到前孩子進急診,所以當日不來報到
結果她生氣發火死都要打電話騷擾對方叫她來報到
問她為什麼要這樣
她就說孩子進急診又不是天天都要去醫院照顧阿怎麼可能不能來上班。
或是新進同事請喪假,明明就是法定可請,她暴跳如雷威脅那個同事
或是因為新進同事對她超不爽,所以試用期滿前就不幹了也不爽交接
她就因為對方不交接就扣留她全薪
最常見的就是她做錯的事會變別人的錯(都是THEY的錯發揮到極致)
前公司流動率真的巨~大,本人在裏頭做了一年半當時就已經邁入公司資深前三名
還有真的沒有一個人不靠背這女人,沒有例外。
本來她幹她的事我幹我的事
雖然不喜歡這人但反正業務不交集我就都當沒看到
或是老闆叫我做的事情會變成她的功績我也覺得算了反正敬老尊賢阿
不過後來就因為她跟老闆走得密切走得近,小道消息真多
而且自己也是個小小小股東所以就升她當副總
管轄很多事,包括人事跟薪水。
於是我的考勤跟假勤紀錄等等等就悲劇了
被指派加班但打卡系統不給打卡,結果就不能申請加班(這點是部分加班費被駁回的重點)
我跟主管表明後,他就說補紀錄給他補登
結果我補紀錄送到女副總那裏去的時候,她又覺得我申請太多加班時數
隨隨便便的就要刪除,而且要記我曠職什麼的
加上某一次颱風假居然被扣薪
還有沒申請特休但我的特休居然為0天,本人還不知道
總之諸如所有一切,我就覺得這公司應該沒有不雷的地方了,
當初一定是被坑了,我要閃人XDDD
結果就當我在煩惱什麼時候才有個結束時
某天坐在隔壁的前同事告知我,女副總要求前同事時時刻刻回報我的動向
我的理智線就秒斷,真的是秒~斷!!!
想說我是來工作的還是來參與人權運動的?!
所以當天就丟了離職聲明,女副總的賴跟人資賴+紙本各丟一份
表明前公司違反勞工法令所以終結勞動契約(高薪低報、積欠加班費、超時工作等),
做個簡單交接後我就閃了,然後隔天再發個存證信函給前公司
為我那段時間勞心勞力的工作畫下一個句點。
這裡有幾個重點要提醒:
1.記得離職聲明要留檔,上面要註記事由與生效日期。
最好離職聲明直接打"非自願離職聲明",
這是界定妳離職當下的原因跟算薪水到幾號。
2.當時前公司到我離職第三天才退保,故意要形成無故曠職三日可解雇這點
但我隔天就發存證信函了--所以前公司這點就沒有達成,收到存證信函後它們就退保了XD
3.記得要索取交接單,上面交接同事什麼的記得要讓她們簽名。
因為後頭前公司又一直跟法院吵我沒交接啥的,我就把交接單附上
以上,還要把自己的打卡紀錄出缺勤紀錄給準備好喔。
--------------------接下來就是糾紛後續有第三方介入的過程-------------
上面講的這些糾紛阿,都還是員工跟公司之間的事
大部分的人應該也停在這階段,摸摸鼻子認了吧。
老實說,我本來也覺得是這樣
結果呢,那個女副總寄了一封公司函給我,完全觸發個人的怒火
反正她就是死都不承認她違法,我估計是我突然就這樣閃人她們也很錯愕吧
所以一個坑在那不知道該找誰負責,於是硬要我回去交接。
另外還說意有所指的說我商業機密外洩,就是要威脅我
於是收到公司函的隔天就去勞動部跟勞保局檢舉了
檢舉流程和要準備什麼這篇寫得很清楚: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61734815.A.A02.html
可以直接參考她的文章。
還有檢舉真的非常便利,直接線上就可以檢舉了,完美。
後來前公司分別被罰款6萬多,總計就12萬多
天啊如果我以前的同事都去檢舉他們
前公司應該就會被罰到吱吱叫,進而不敢再這樣做了吧。
所以就算你不想爭什麼,至少要去檢舉讓不良的公司被罰款!!
我那時候太氣了,所以檢舉都送兩份XD親送+線上送
-----------------------調解、訴訟---------------------------
調解:我個人覺得超級沒用但又必須得做的一件事,那場的調解委員本身也是個律師
第一次調解他勸公司和我和解,協商個金額給我,然後要我不堅持要非自願離職這樣
結果第二次調解對方無故未到,所以調解失敗而且它還被罰款XD
但我個人真的覺得很浪費時間,那時候住基隆還要跑去龍山寺那兒
還去了兩次,真的很浪費時間。
但這步跑不掉啦~
進行訴訟也要拿著調解不成立的文件去申請法扶和訴訟
這文件也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直到你打贏官司為止(但如果你輸了要歸還已領的失業補助)
這邊我從這次的判決書,給個小建議跟說明
1.法院判對方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
原由寫著對方高薪低報,且到隔年3月才補足勞退,所以合理。
但在調解上那個調解委員說,因為我離職是9月,公司在5月就調整勞保級距
因此說可能會有30日除斥期的規定,造成我非自願離職不構成。
對方一聽就樂了阿~
好,我現在想起來覺得很考北,所以去調解前誠心建議要摸透相關法令阿!!
我是本來就知道有30日除斥期這事,本來想說就表明自己知情時不超過30日
但是當時聽到那個調解委員這樣說我也是會覺得自己是不是弄錯了
所以當下也默默退讓
但是阿後來律師跟法官都說,可是它沒補給你勞退阿
所以違反事項是繼續發生,仍可以構成勞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的法令唷。
2.我有朋友在調解上就達到和解拿到她可以拿到的,
所以也不是每個調解委員都沒幫上忙啦,
但就是建議了解透徹後再去,據理力爭外當然也可以合理退讓,
因為民事訴訟真的蠻累的。
另外也建議先把妳想要爭論的點給寫清楚算清楚,法源根據也準備好這樣
然後不要怕吵架!!我那個時候就在場內跟前公司人資對罵XDD
---------------------------------起訴------------------------------
記得第二次調解應該是11月
調解委員給我調解不成立證明後(當天可拿到)
建議在今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再起訴較有利
所以我12月底先申請法扶審核,2月底送起訴書,4月第一次開庭
法扶申請相關專案如下: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product_detail&Sn=132&sid=5
線上可以預約審核時間點,然後審核當日帶齊文件,大概半日就可以完成
接下來判定扶助範圍後就會有律師跟你接洽了
除了資力證明的文件外,當然審核委員有特別看的離職聲明和高薪低報證明
阿另外我是覺得,法扶律師可能也不會太把這種案子放在心裡哈哈
必須說我在這過程裡也是有覺得???的時刻
例如它們事務所的疑似是助理的人,把我關在門外...
或是律師放在你的案子裡的心力不多
但大家還是端正一下心態
就是呢,
一來不用付錢
二來雖然整理資料還是你要整理,像我的律師不會整理太細碎的紀錄
但是轉換成書狀、有人陪你開庭或是代表開庭這些事都非常加分
後兩次的開庭我就都沒有出現了,其實如果不是法官要問話
整場都不用出現也可以,所以委任律師還是大大加分阿!!
我總共開了6-7次庭,對方答辯狀都天馬行空
每次回覆意見和整理相關事證都要花好幾個小時
尤其整理賴的加班紀錄還要算出確切的費用真的是差點沒有瘋掉,
花了我近一個禮拜的時間,眼花手麻
開庭的時候也會很脆弱,對方答辯狀還會把妳說的一無是處
有律師在旁邊,即便是她只狠狠的說:妳管對方說什麼,瞬間心理還是會舒服許多。
在這裡謝謝法扶,謝謝委派給我的律師。
-------------------------------這裡來看判決---------------------------
我起訴書的內容有
1.加班費
2.資遣費
3.非自願離職證明
4.勞退。(2月起訴3月公司已付所以後來就撤回這點)
記得申請保全程序及假執行。
以下以起訴要點與結論、我提供的事證、對方的答辯給大家參考
1.加班費的部分,分三個部分說明:
(1).公司沒有設置打卡系統的時期:只要你確切提供加班證明,會判給你。
我提供的是賴截圖紀錄,包括加班事由及交付工作內容。
對方以"責任制"及那是我自己要做的沒人叫我加班做為答辯依據。
(2).有設置打卡但沒有打卡規章辦法的時期:也是一樣確切提供事證,會判給你
這邊我一樣提供打卡紀錄及賴截圖記錄做加班紀錄。
對方則以我是不良員工不願意打卡及亂打卡騙薪詐欺獅子大開口作為答辯依據。
(3).有設置打卡且有管理規章的時期:這部分如果違反公司規定而且規定合理就會被駁回
這邊我主要提供打卡紀錄及公司管理規章,對方則仍以我是詐騙及爛員工作為答辯依據。
這邊解釋一下為什麼被駁回,
因為公司規章有一點是加班需要"事前申請",經同意後加班構成
但我剛剛說了我那段時間要加班前都有經過主管同意,
但要申請補登時數的時候沒有通過,
被女副總覺得我的打卡時數不合理(但我確實是加班)
總之就因為對方沒有同意我的加班申請,所以這部分被法院駁回這樣。
因此請注意公司規章,要嘛記得保留加班事前申請單XDD
2.非自願離職證明:高薪低報這件事我個人覺得蠻能確定是否構成對方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
因而構成勞工非自願離職的依據,因為這點的事證都是官方文件,沒有模糊的空間
所以如果前公司有高薪低報的行為,就可以放心地去爭取,會判給你。
我提供的事證就是勞保記錄,法院有再跟勞保局調閱文件
對方一開始好像以為繳完罰款就是不違反法令了,所以自己交出了被罰的裁處書,
並且說自己不是故意要這樣做的,是不瞭解法令...超噁的它們明明就是故意的
後來又用30日除斥作答辯
但反正,它沒有補足勞退也就消除了除斥期,所以這點算是不用爭執的點。
3.資遣費:上面的事證實的話就可以要求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
最後,無論對方有多麼胡說八道,都要非常積極的提供事證駁回對方的說詞
因為我在看判決的時候,發現法官還真的會參考對方的胡說八道~XD
---------------這裡要補充一下對方的胡說八道提供參考-------------------
---------------讓未來也衰到的人看一下可能會發生會發生什麼事-----------
首先有個大前提,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千萬別太投入情感,
我知道會有怒意,但別讓怒意遮擋了妳的理智
尤其當一個人生氣的時候就很難去想起什麼對自己有利,這是不好的。
一旦進入法庭,妳只能當作現在是在玩一場益智遊戲,而勝的重點在於說服法官相信妳
最好就是拿對方答辯依據去反駁它或是反而變成妳的證據
對方的攻擊我就列出來讓大家看一下,
這樣之後也要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大概有會有個底,對方可能會怎麼做。
1.以妳是個壞員工為答辯依據。
這點應該是公司蠻容易拿出來做答辯的,我的狀況是
前公司搬出我打卡缺失又不聽勸誡,高傲又意圖詐欺薪水,造成公司損失及麻煩等等
但是我任職期間從未被前公司做任何懲戒,例如輔導紀錄、申誡...等等
於是這點我就拿前公司的懲罰規章跟與人資的會談紀錄去證明我從未被前公司罰過
進而去證明對方是杜撰的。
2.想用其他條文反訴。
前公司在答辯狀提了三次想反訴我的點,但我就說它們腦殘
它們沒有走程序是直接在答辯狀要求法官併案審理,想當然耳就是被法官拒絕XD
總之,大前提就是
對方可能會反訴或是找其他東西想告妳,那這邊其實拚的也是誰的事證比較多。
所以這裡講的是工作習慣啦~
我從來都沒想過我會到法庭告公司,但我的工作習慣就是都會留下紀錄
所以工作習慣很重要,這些場合全都要看具體紀錄的
你所說的任何一段話都要有相對應的事證去舉證,而且最好是沒有能反駁的空間
如果沒有任何事證,就算是事實,法官不判給妳我覺得也是很合理的事。
好那對方提了什麼呢?
(1).被勞動部裁罰的6萬元向我求償。
這前篇文有寫過XDD我當下重複看了三遍確認沒有看錯,
因為真的非常荒唐,荒唐到我真是傻眼
覺得曾經在那家公司工作過真是太丟臉了哈哈哈哈哈哈。
(2).沒有打卡完善的紀錄,要向我求償追回薪資並提告詐欺。
這點是這樣,我確實有沒有打卡紀錄的天數,
但在這家公司我習慣用賴留下工作紀錄
一開始是因為沒有內部信箱,然後檔案得要有個地方暫存
所以我每天都會跟主管交代工作狀況。
加上我個人有參與政府專案,因此一定有工作日誌跟出缺勤核銷
所以,如果前公司想用這點告我的話,基本上我也能保護好自己。
目前我只有看到他們要求法官併案處理被拒絕
沒有收到其他起訴書
基本上這點也很難達到起訴啦,畢竟他們要去證實我確實沒有上班
這點非常非常難舉證
(打卡紀錄只是紀載工時的其中一個方法,其他紀錄也可以成為工作依據唷。)
(3).誣賴我偽造工作經歷,要構成雇主可以開除我的依據,去拒絕支付資遣費
同時以偽造文書跟詐欺威脅我
這邊是這樣,我有兩年的時間在大陸工作,公司設在廈門
沒有保台灣的勞保
履歷上我就一定會寫在那邊工作做了啥附上作品集推薦函什麼的
那對方是用我的履歷跟勞保記錄不符所以認為我是偽造工作經歷
在最後一次答辯狀上就冒出這點做答辯
那我有回覆書狀去跟法官說明(本來不想花時間回)
這部分後來有寫入判決書裡,法官寫此點無據這樣
不過這點也證實妳不會知道法官到底看哪些要點
所以不管覺得對方有多荒唐多無理取鬧
都還是要積極回覆意見。
大致上再加上商業機密外洩這點
就是在這過程中我被威脅的項目了。
這邊要稍微講一下我學到的訴訟原則
其實在這之前我也沒有告過人阿,所以就是邊告邊學XD
法庭上要先認清楚舉證責任在誰那
例如,加班費的請求舉證責任在勞工
但說自己有付加班費或是前述說勞工沒有上班或沒有加班,那舉證責任就在資方
所以反正分清楚舉證責任後就是要蒐集所有有利於你的事證積極舉證就是了。
-----------------------一審判決大概歷經10個月的心得-------------------
好的,最後說一下心得
我覺得一般人根本無法做到告公司這事,因為又累又麻煩
期間好多次想放棄
要不是因為有律師、有朋友加上對方答辯狀都可以激起我的憤怒
我大概也走不下去顆顆。
老實說一開始律師就認為對方會談和解,殊不知對方也一直堅持地走了下去
到最後法官諭之和解的時候,對方也還是堅持他們是對的拒絕了法官
那我也只能說基本法律人人都要懂一點,不懂就要去查到懂
或是有許多資源可以問問看狀況
別像我前公司那樣很自以為是的處在自己的世界
連什麼責任制這種老掉牙的話都可以拿出來法庭答辯(翻白眼)
期間對方人資還一直跟我和律師講說,老闆不可能賠啦,頂多付一個月薪資這樣
但我心裡就想說,現在就在法庭上阿,你們想什麼我真的不在意阿~
總之在這期間,能幫上忙的資訊跟服務就都去申請跟洽詢
那都是很重要的一點點
畢竟要嘛就不要爭取,誰沒遇過幾間爛人爛公司,摸摸鼻子下一間更好
但如果要爭取,就是做好做滿
我前公司算腦殘的,那怕她聰明一點點,都會在一開始調解的時候就處理完
當時可能三五萬就可以打發這一切了
期間如果聰明一點點,就可以談和解,可能也不需要付到現在這個數字
結果現在被罰12萬多之外再吃一支判決,還要賠償我也得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就是得不償失阿
要知道有融資需求的公司,這些事都是會被檢視的
我是不知道我有多重要導致前公司這麼不顧一切
但反正它們開心就好囉。
另外如果是很有資本的大公司,基本上能有可以告他們的事證也不多啦~
加上大公司有專門的法務,所以能和解就和解,除非糾紛金額真的很大(百萬那樣)
當然啦會不會害怕公司報復阿什麼後遺症之類的
恩我也會害怕阿
不過人生再怎麼害怕,該為自己爭取的還是要爭取就是了
因為如果你不為自己爭取,這世上真的沒有人會幫你爭取
至少目前我拿到這個判決,如果未來大家碰上面了
那也是對方要覺得丟臉。
如果今天它們只是惡意資遣我或是單純不給加班費
那我可能也不會這麼硬,大概去檢舉完後我就會停止了
但對於明明是它們違法又霸凌員工
卻還要汙衊我商業機密外洩,意圖威脅我感到極度不爽欸
所以光這點這件事就上升到是人權及工作權受到損害,必須告!!!
不過阿,我把這事跟調解委員講和律師講的時候它們都說我想太多了XDD
好,這有可能是我自己玻璃心,但我就是其他都可以忍
但汙衊我我無法。
我也承認當時理智大斷線,不爽到去告那個女副總刑事訴訟
理智線接上後我已經在偵查庭上面了(GOD)
喔喔喔只能說檢察官非常兇好可怕,但看對方去警察局上偵查庭被罵我也覺得一吐鳥氣
雖然最後對方是不起訴處分啦~。
至於怕報復喔
其實世界這麼大,一半的人討厭你就會有一半的人喜歡你
增進自己還是比較重要。
再說了,連在法庭這種正式文書它們都可以亂說嘴亂汙衊了
這種人如果讓它們有機會,肯定不會對你手軟的啦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真的還是跟對方硬碰硬
你想想一個情境
如果之後大家就是衰小遇到
對方如果說唉唷~這不就是某某某爛員工嗎?
我還可以回,唉唷~~這不是連加班費都付不起的鳥公司嗎?是不是要破產啦~
法院判決收到了嗎??國字看得懂嗎?
如果沒有判決,阿就真的隨便對方說嘴了。那不是更吃鱉嗎
我是知道對方對外把我形容成躁鬱症患者之類的神經病各種言語
但現在如果真的面臨到我必須要解釋的情境時,我還可以有個法院背書的佐證這樣XD
這部分有可能是我自己想太多,但是有備無患嘛~
謝謝這個版給了許多資訊,
讓我在這段時間恐慌懷疑自己的時候,反覆地看一些資料。
趕在今年過完前把這篇文章記錄好
希望迎來更好的年歲。
希望這篇文章能給未來也遇到這些鳥事的人一點支持
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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