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嚴峻!為兼顧勞權與防疫,呼籲侯友宜市長盡速將美麗華球場重大勞資爭議交付仲裁!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熟悉歷年舉辦裙襬搖搖賽事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該公司4月8日無預警宣布將完成企業分割程序,並將原屬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工會會員,分別轉任至杏中、杏美、美杏三家子公司,同時解僱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及數名會員。
-
#此舉明顯利用子公司吸收分割母公司股份來瓦解工會。
-
對於公司的行動,在疫情升溫前三日,美麗華企業工會展開罷工,但時至今日,公司方依然以工會在分割完成後已不具合法性(註解1)為由,不出席勞工局的協商會議。更因為疫情借力使力,直接無視罷工封鎖造成的營業壓力,持續違法轉任員工、解雇工會幹部,且於合法罷工期間還以曠職三日為由,解僱更多工會會員。
-
我們曾經致電向經濟發展局了解,該公司的分割程序根本還沒有完成,就急於轉任員工至子公司。
-
更在5/31,也就是昨天,公司方惡劣手法不斷,違法舉辦勞資會議選舉,漠視防疫三級警戒。
-
且公司想要瓦解工會並不是第一次,2018年1月,就曾經分批解雇工會會員,歷經工會12天罷工抗爭才終於簽成團體協約。如今公司再次瓦解工會的行動,則進化到乾脆利用分割工會成員最多的部門來直接否決當時的團體協約。
-
此罷工行動已經持續到第22天,新北市疫情準四級警戒,侯市長也屢次表示如有封城需要「該封就封」,新北市高風險熱區已增加至20區,疫情如此嚴峻,勞工局即便曾發新聞稿譴責公司方「毫無協商誠意、違法解僱工會會員」,仍是遠遠不夠的。
-
要解決公司方毫無協商誠意,並且避免勞工持續暴露在染疫風險日漸攀高的環境裡進行罷工,新北市勞工局應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交付強制仲裁(註解2)。
-
罷工期間,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面對公司方屢次拖延、工會無限延長罷工的處境,這是勞工局面對勞權、疫情之下應有的權衡作為。市政府不應該任由工會遭公司方杯葛,可能因疫情嚴峻不得以終止罷工,放任違法公司片面改動、終止勞動契約。
-
行政院於5月27日火速拍板紓困方案4.0,紓困方案昨日(5/31)三讀通過並直接由總統公布實施,最快將在6月4日開始執行,討論勞工紓困同時,疫情期間重大勞資爭議更該被重視,我們呼籲侯市長正視新北市內,正有勞工被不當裁員、走投無路,只能苦守公司門口進行罷工。
-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在此呼籲以下兩點:
1⃣ 請新北市府謹守函請勞動部向經濟部、體育署反映暫緩資方紓困補助申請的承諾
2⃣ 立即依法針對該次美麗華公司重大勞資爭議進行強制仲裁(交付仲裁)!讓勞工都可以安心回家防疫。
------
(註解1)美麗華工會已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更名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並取得新北市勞工局換發證書,得以涵蓋三間子公司的合法性。
(註解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 延伸閱讀==
勞工局新聞稿:https://reurl.cc/9rXxlx
《企併法》解僱勞工相關報導:https://reurl.cc/9rXxex
美麗華工會最新聲明稿:https://reurl.cc/xG0qmL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仲裁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小編愛說話-勞動法系列】
前些日子詹律師與一名勞方代表開會後,
得知勞資雙方於勞資爭議調解達成後,
資方無能力去履行,
勞方代表苦惱著這時候該怎麼辦嗎?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方代表開心了一下但仍然若有所思,
那後續還要依約向資方提起不履行契約之訴訟嗎?
No~No~不需要,
為保障勞資方雙方權益及時間、金錢效益等,於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有特別規範喔~
也就是任一方可以針對私權(積欠工資阿這種)部分,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啦~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無論如何,近日法院終於判下來啦~
勞方代表表示開心😙😙😙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這邊murmur一下法院拖了兩個禮拜XD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仲裁 在 羅友志 友話直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鄭文燦』可以調解
『林佳龍』是主管機關
『蘇貞昌』要派軍機
『蔡英文』同意華航條件,掀開潘朵拉盒子
哪一個不是當今政府應該管的事?
張善政為「長榮罷工」開出解藥:仲裁!
#政府不作為
#長榮罷工苦了誰
#勞資雙方各有立場那政府呢
長榮航空罷工已經邁入第五天,還沒有解決的跡象。
罷工的訴求除了調整外站津貼這種爭取待遇的事比較好理解以外,其他包括董事會增設勞工董事、禁止搭便車條款等,甚至還涉及罷工預告期、目前發動罷工的「職業工會」(相較於「企業工會」)是否可以發動罷工的適法性問題。若不是勞動政策的專家,很難深度理解。尤其勞資爭議又牽涉到消費大眾的利益時,就更顯得複雜。
即便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民眾之期待於政府,絕對有不可迴避的責任,那就是避免罷工的發生,以及設法縮短罷工的期間,讓社會受到的衝擊儘量降低。有些罷工或許終究很難避免,但是民眾在乎的是,罷工之前政府是否已經竭盡所能去避免罷工?罷工一旦發生,政府是否還是繼續居間協商,還是袖手旁觀?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在長榮罷工案裡「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應該是毫無疑義。此案桃園市政府是主管機關、交通部是目地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他們任一者都可以啟動仲裁。但是為何沒做?抑或如坊間流傳,基於政治利益考量,雙方互推皮球,不願承擔責任,造成歹戲拖棚?
在早先的華航空服員爭議事件中,若當時兩個政府機關有交付仲裁讓罷工落幕,就可以立下一個正面先例。然而,當時未做,現在要做,政府機關反而會被質疑,為何兩案待遇不同?或許因此投鼠忌器,更迴避介入仲裁。
但是勞資雙方都很強勢,強制仲裁應是目前可以思考的解決方式!當時華航事件錯過,現在應該想想是否啟動,拖下去絕非上策!尤其是依據該法,交付仲裁的最佳時間點應該是在調解不成立時,現在已經進入罷工階段,若要交付仲裁,就看桃園市政府或交通部有沒有肩膀了!拜託蘇院長、林部長,不要再講軍機給人笑話了,依法政府可以介入仲裁,為什麼要迴避責任呢?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仲裁 在 勞動部-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仲裁制度...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您好,「勞資爭議仲裁判斷具確定判決或團體協約效力,故仲裁之申請,以勞資雙方同意申請為原則。 如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且雇主不同意合意仲裁,仍可循司法途徑救濟 ... ... <看更多>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仲裁 在 [勞資] 調解不成立走仲裁有比較好嗎? -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今天去跟前老闆做調解,我方提出的是因違反法令而聲請的給付與賠償
對方硬要用勞基法第12條處理,但他也提不出重大違規之證明就是了
又說願意支付資遣費跟預告工資,說還以為5人以下不用投勞健保
這次求償金額有點高,是資遣跟預告的7倍多
調解會說不成立也沒關係,那就請我去找法扶
調解會就是對方說不同意我的要求, 那對方怎樣可以同意我的要求
那我同意資方的要求嗎? 之類的
感覺就是你們兩個快點談妥談好, 我要寫結案報告這樣
問題:
有找到另一個方法叫做仲裁
仲裁在溝通的時候能夠按照法規來討論嗎?
而且資方一直覺得金額很高不想罰金
可是他違反法令的部分如果上報, 不是還得面臨更多的罰款嗎?
仲裁跟找法扶,哪一種比較快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18.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14682113.A.CBA.html
終於理解cherry大說的, 我走的是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
我剛查資料才發現去年開始的勞動事件法
原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進行勞資調解程序
不過勞工局的勞資爭議也有寫到調解方案
不曉得這樣我還需要再走一次勞動事件法的勞資調解程序嗎?
※ 編輯: furuuchitw (1.200.183.60 臺灣), 03/04/2021 12:27:3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