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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調解與勞資爭議調解之比較】
兩者有何不同?
勞動事件調解為各地方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聲請勞動事件調解須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為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為各地方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為之。
勞動事件調解固定由1位法官及2位法院遴選名冊中之勞動事件調解委員組成委員會協助調解。勞動事件調解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26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調解不成立,且調解聲請人未表示反對續行訴訟,將由調解法官續行訴訟;勞資爭議調解則得由申請人依案情複雜度選擇以獨任調解人或委員會方式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或團體協約。惟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皆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之機制與法律效力皆有不同,勞工可視案件複雜度及時效需求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勞資爭議調解效力 在 吳文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辦電視政見會 1090103(五) 上午10點
阿凱生平第一次政見發表,政見內容非常豐富,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1T1w1U61rvrRsCRLlVFeN0YVENR-kepD/view?usp=sharing
<全文> + 補充
主持人,主辦單位,各位來賓、各位觀眾大家好,我代表台灣維新在桃園市第二選區參選立委登記2號吳文凱。
非常高興有這個榮幸能與各位參選人同台發表政見。
我來自桃園市大園區的許厝港,這是一個樸實且充滿人情味的地方,大園是我的故鄉,也因此我對這裡有許多的期待,但我們的期待似乎落空,航空城條例頒布至今已十年,大園的發展有符合我們的期待嗎? 當世界都在提倡環境保護的時候,我們為了工業發展卻犧牲觀音居民的健康而忽視空污的嚴重性,同時破壞新屋千年的藻礁保育。此外,人口將近17萬人的楊梅區卻沒有一個戶外休閒以及室內娛樂的中心。在桃園升格後的第八年,桃園第二選區(大園、觀音、新屋、楊梅) 是直轄市內的腹地? 還是如同過去的偏鄉呢?
阿凱這次參選的動機除了上述地方發展問題之外,主要還是過去20-30年的時間政府並沒有努力解決經濟的問題,經濟的停滯導致年輕人長期就業低薪的困境遲遲沒有解決。
除此之外,阿凱還要改革台灣的政治文化,特別是選舉制度與選舉文化。選舉是選才與權力分配重要的管道,但依目前選舉制度資源不對等、不公平之下,我們很難選出理想的人選進入國會為國家效力。因此,在我進入立院之後,我要修改選罷法、落實選罷法,讓我們的選舉制度資源對等與公平,在資源對等公平之下的選舉制度我們才有機會落實選賢與能的理想。
阿凱參選的原因之三是長照制度的問題。根據統計,長照2.0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與資金都比長照1.0來的多,但長照不當照護事件卻是過去的6倍之多。長照攸關台灣未來國力發展,阿凱把長照視為重要國策而提出了十大方針,分為三大面向: 制度檢討、品質提升、失能預防
(1)照護權 - 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 – 失能預防與虐待零容忍
現行《長照服務法》第 45 條並未明確提供司法救濟途徑卻只能透過《消費者保護法》43條之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亦或44條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面對高齡社會的來臨以及層出不窮的照護不當事件,我國確實有必要設置獨立的監察人制度以減緩失能人口攀升並有效監督照護品質。
(2)身障權 - 成立身權監督機制 – 以國家之責正視身障家庭
台灣近120萬身心障礙者中,無法獨立生活起居的有近半數,另外有30幾萬重度和極重度身心障礙者需要他人全天候協助打理生活。為避免因照顧而造成的人倫悲劇,政府應建立身權監督機制並以「聯合國身障權利公約」逐年審查國內的身障權利,以落實身障人權並建立一個友善、無障礙的社會。
(3)身心權 - 推動心理健康立法 – 陪伴照顧者家庭與建立諮商管道
當前長照需求人口為75萬人,即75萬個家庭成員每天生活在照護的身體與心理壓力之下。照顧者長期面對家人飽受疾病折磨而有低落、沮喪、失望、焦慮、害怕等負面情緒,最終累積而成一種無法正視的心理疾病。政府應正視照顧者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並成立國家級身心健康評比標準,全力支持、陪伴照顧者家庭。
(4)勞動權 - 推動照顧假立法 – 獎勵釋出職缺與照護不離職
長照照顧者中有32%因為照顧家人而影響工作,包刮調整、減少工作時間或請假,甚至有高達35%照顧者因此而離開職場,影響自身工作權益。照顧者即使保有工作,仍會因照顧導致工作力不從心而造成身心上的問題。面對照護家人排山倒海的問題,政府應當立法促進照顧者在職場的勞動條件以穩定經濟來源。
(5)移居權 - 重新檢視「新經濟移民法」- 推動語言認證與專業進修
台灣約有26萬名外籍服務員從事居家與機構看護,根據勞動部「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指出,僱主與僱傭與受照顧者間的最大困擾為語言溝通占73.45%,外傭對於生活輔導與翻譯的依賴度也有84.71%。語言能力是直接影響老人照護的品質、勞資關係以及社會適應問題。嚴格的語言審查應作為移民法中的首要條件。
(6)司法權 - 建立完善的通譯制度 – 使用司法程序與接受公平審判
根據統計,各級地方法院之件涉外案件約有1萬2千起,但有傳通譯的比例僅40%,刑案的傳譯比例為9.6%。當新住民或外籍移工在台灣遇上行政上或是司法訴訟的時候往往成為台灣司法制度下的犧牲者。台灣應借鏡他國如澳洲NAATI通譯認證並建立語音同步口譯制度以解決當前通譯人才的不足。
(7)環境權 - 扶植種電業普及化 – 打擊空污以降低慢性病發生率
甫修的《電業法》開啟了台灣電業市場自由化,政府應全面檢視現行建築法與環境法以利用閒置的空間在透過電業仲介輔導青年投入該市場交易。並以國際標準(PM2.5)年平均值低於10µg/m3作為發展再生能源的目標,如此才能有效避免空污所造成國人健康、醫療以及其他隱性成本的損失。
(8)食安權 - 推行全國性健康飲食 – 訂定食農法與獎勵減糖減稅
全球約有7成死亡人口死亡因素多來自於環境以及生活飲食。台灣慢性腎臟病的盛行率約為11%,洗腎的人口高達9萬人以及大腸癌發生率皆為世界居首。政府應嚴肅面對國人飲食問題並推動獎勵減糖減稅與食農立法,透過教育與宣導培養國人認識農業生產、食品製造、食物調理以及加工食品的選擇。
(9)用路權 - 擴大公共交通運輸 – 落實執法並教育正確使用路權
台灣每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數為2000-3000人,受傷人數為40萬人左右,傷亡人數多為青壯年。以日本人口差異比計算,台灣每千萬人有1,250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日本每千萬人則有290人身亡,台灣的車禍死亡率為日本的4.4倍。政府應建立密集的公共交通服務網絡並教育正確使用路權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10)最後,台灣必須發展成一個同理心社會,必須透過教育政策相輔相成得以實現上述政策。
然而,政策實踐又端賴財政充足與否以及政治制度的設計好壞,因此,阿凱亦提出了下列制度面的缺失改進:
憲政制度: 重新檢視雙首長權責問題
地方制度: 地方議員部分比例代表制
選舉制度: 中央選舉降低不分區門檻
財稅制度: 增加地方自籌財源比例
唯有上述政策落實在台灣社會裡,台灣才有機會蛻變。阿凱進入國會後將戮力推動改革,懇請各位鄉親支持2號阿凱,讓阿凱的理念落實在台灣社會裡,謝謝!
勞資爭議調解效力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斷尾條款
作者:許維帆律師
斷尾條款,指的是爭議當事人在達成和解或調解時,合意拋棄與和解內容相關之權利的條款。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當和解達成後紛爭卻再次發生時,如何判斷「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究竟包含哪些請求項目,自然是案件的首要重點。斷尾條款之記載內容,即為法院判斷權利是否已經拋棄的重要依據。
一般而言,在請求權基礎較為單純的爭議中,當事人因為和解而拋棄了哪些權利相對明確,再度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也會比較低。比如當事人於交通事故後達成和解,儘管被害一方可能有包含體傷、車損或工作能力減損等數項損害需要賠償,但總歸來說多半就是因事故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較能明確判斷和解的內容就是針對事故賠償的協調讓步。
然而在當事人間法律關係複雜時,比如雇主與勞工之間因解僱所生的爭議,斷尾條款及和解內容的記載就可能嚴重影響和解契約解決紛爭的效果。舉例而言,在片面解僱時,雇主需負擔的給付義務可能有資遣費、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預告期間工資等等,如果涉及高薪低報,勞工還可能再請求勞保、勞退的賠償,每一項給付都各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加上司法實務在勞資之間通常傾向給予勞工較多保障,因此在判決實務上,不乏雇主在與勞工已經在訴訟外達成和解,法院仍依勞工的請求及和解契約內容,認定勞資其實僅就部分給付達成和解,而命雇主須在和解內容之外就其他部分依法給付。
發生爭議時,若能達成和解將可節省訴訟耗費的時間及資源,這也是目前民事訴訟制度在推動的方向;但若費力協商達成和解後卻再度發生爭議,更是得不償失。因此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務必注意和解內容及斷尾條款的設計,才能真正解決紛爭。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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