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疫情升級以後,法院的庭期也延期了很多次,我也從本來外出行程滿檔,變成宅在家裡防疫居家辦公(突然有種回歸非訟律師的錯覺😂)
最近因為法院也慢慢改採視訊開庭,才比較常到事務所上班!前幾天中午,很開心的跑去很愛的一家韓式飯捲店,發現竟然停業了(嗚不…)
這次疫情真的影響到很多商家的生意,除了禁止內用的政策,居家辦公也讓原本商業區的人潮變少,龐大的租金壓力,讓有些店家甚至決定停業😭
這讓我想到可以跟大家分享:
「雇主如果因為本次疫情而停業,還需要發勞工薪水嗎?因疫情可否放無薪假、或解僱勞工呢?」
💡看看下面的 #法律小解析吧!
📍公司停業是否仍需發薪水💰?
▪️因應政府政策而停業➡️可不支薪
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之情形,白話來說就是「不能怪勞工也不能怪老闆」,所以停業期間的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若無法協商,雇主可主張 #不支薪。
▪️若為商家自主停業➡️應依法支薪
因為是老闆因營運考量而自行停業,雇主仍應照付約定之工資。
📍雇主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但須符合通報及最低工資要求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需徵求個別員工之「#書面同意」,並#通報 地方勞動局。
▪️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24,000元)
▪️減班休息之勞工可申請之補助:「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
📍可否因疫情解僱勞工?
▪️雇主可能得主張之法定事由:
1.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2. 勞基法第11條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仍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如: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等
▪️雇主應盡義務:
1. #預告期 或給予預告期間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內每7天有2天之帶薪謀職假。
3. 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很重要✨: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4. 給付 #資遣費(新制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5. #資遣通報:勞工離職10日前應通報主管機關。
這次疫情,使得讓很多業者營運困難,不得不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或資遣勞工,但仍須注意相關法定要件,才能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而勞工也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及知識,若雇主有非法之調整或變動,也才能捍衛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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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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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投票日有放假 #2月6日投不同意罷免票
許多人來問,2月6日,投票日當天有放假嗎?我要上班怎麼辦?依據規定,投票日當天,有放假唷!若雇主要求需上班,仍然應給予足夠的時間外出投票!所以所以,請大家,2月6日一定要排除萬難,到投票所,投下 #不同意罷免票。拜託大家了,我們風雨無阻~
Q:2月6日,當天放假嗎?
A:2020年2月6日(六)為罷免案之投票日,該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 #放假一日 ;至於該日為原定之例假、休息等免出勤日者,不另給假給薪。
Q:雇主要求上班怎麼辦?
A:應給勞方 #足夠投票 時間,且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另外依行政院函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舉辦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非屬星期日或休息日者,為便利前往投票,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選舉區外之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其戶籍設在選舉區內具投票權者,亦比照辦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若有投票日的勞資問題,歡迎撥打勞基法諮詢專線(07)8124613#232~234,或與我的服務處聯絡!
#二月六號投下不同意票
#捷伴支持鳳山認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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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伴同行,一起前進!
陳情 / 政策建議,請洽:
(07)710-1230/鳳山區中泰街42號
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 在 #請益公司規定中午不能外出 - 工作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 但他卻說公司有規定中午休息這一個小時不可以外出只能待在休息室吃公司 ... 難怪媽媽都幫他叫外送剛剛跟媽媽聊了一下她不是很了解勞基法但很想幫 ... ... <看更多>
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 在 警衛休息時間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房產建案資訊懶人包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版上大大您好我們公司頒布新作法中午休息時間不得外出雖然說公司有叫便當(有些同事會拿回家吃住附近而已)請問一下各位有違反勞基法嗎公司是說因為我們是月薪制所以 ... ... <看更多>
勞基法休息時間外出 在 Re: [問題] 雇主規定休息時間不能外出-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fj32102002》之銘言:
: 原本工作只有休息一小時
: 但現在工作時間內有兩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 雇主規定 一定要待在店裡 不能外出吃飯 如果外出買完東西就要回來 不能不待在店裡
: 請問這是合理的嗎?顧者可以限制員工休息時間不能外出
: 即便員工可以在時間內回店
: 會要求要待在店裡是因為 目前店裡只有兩名正職 要是另一正職休假
: 店裡很多事情或有任何狀況都必須正職去處理 所以會規定要待命待在店裡不得外出
: 而且待在店裡很難真正休息 其他人員的吵雜 以及一些即時的事情要處理
: 嗯~~其實是連買東西也不太能外出 可以請工讀幫忙一起買
: 但有時工讀沒順路的話 就自行購買 大概10分鐘可以回店
: 因怕有臨時的事情 畢竟些事情要正職在場才能處理(此為公司規定)
: 但現在改為兩個小時都必須待在店裡 ....
: ※ 編輯: fj32102002 來自: 124.12.210.61 (12/26 09:49)
: → iscu:那就是沒有休息時間 請他付薪水~ 12/26 10:34
: → likesea:樓上有回答等於沒有回答,哈.......... 12/26 20:49
: → louis5265:休息時間應該是自由吧 12/27 00:43
知道嗎?? 看到這一篇文章,心裡想到的是.....原PO也是公司一份子吧??
怎不幫雇主想個更好的,更能被勞雇雙方接受的處理方式???
很簡單嘛~~~
既然有兩個正職,就一起跟雇主協調,
像這樣子
1.在兩個正職都上班的情況下,允許一個正職的出去休息,
另一個不離開,由工讀生去買餐,休息完後換另外一個人
休息,錯開兩人的休息時間.
2.在一正職休假,只有一名正職上班的情況下,當天的正職
算兩個小時加班,在之後有兩人當班時,給提早2小時下班
消化掉時數,或累計 4/8 小時候可以補休,或者是報加班費.
這樣不就得了???
如採補休的方式,雇主也不用多增加支出,
店裡也可以隨時有正職來 hold 住狀況.
ok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67.13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