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
政風主管查察公務員貪瀆、不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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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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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字面解釋
阿中部長要是想辦
#台大公衛博士 葉彥伯醫師(彰化衛生局長)
只能從第5款不法事項之處理去解釋
但在看何謂「不法」之定義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有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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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
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
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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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作業違常或生活違常,大概是指有公務員做出奇怪的行政處分或生活有奇怪的重大改變,政風就可以出動調查
比方機關忽然通過了明顯圖利廠商的法規,或一向低調的公務員忽然買了一台梅巴赫等
再者依據整體法律解釋
#政風人員並不是調查行政缺失的主體
監察權才是(彈劾、糾舉、糾正)
針對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的篩檢事件
依照小編對公務及法律的了解
還是無法理解阿中部長如何能指揮政風去進行調查
難道彰化縣政府圖利了篩檢試劑的廠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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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唬醫療專業顧問鄭醫師:「由醫師判斷可以就能篩檢這不是時台講的嗎」
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載:視盟關於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的呼籲。
【致 高雄市長陳菊女士的公開信】
針對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簡稱「三館一法人」)案,視盟昨日發函將公開信緊急速寄給市長與議會,並得知近兩週內,市府文化局即打算快速通過三館行政法人化條例,希望市府與議會能及時傾聽藝文界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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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高雄市長陳菊女士︰
敝協會作為台灣最多視覺藝術創作者參與的當代藝術民間社團組織,長期關注國內藝文工者環境、產官學之間的藝術生態與思維交流,在長年的文化工作者努力與託付之下,致力推動藝文環境改善與監督政府文化政策。對於過去近十年間,高雄市在文化事務的推展,從公民文化參與藝術節慶,或結合文化觀光使城市質感加值的都會設計,文化界友人均有目共睹;於專業的核心場域,高雄市立美術館每年提供數百位頂尖創作者的當代發表舞台,多項展覽榮獲業界專業人士票選的年度優秀公辦好展,敝會也對在財政資源不似首都寬裕的高雄港都,致上無可抹滅的敬意。
然而在近日,針對文化局推動包含高美館在內等三館所(與電影館、史博館)改轄於單一行政法人,於近期在局處與議會所制定與審議中的「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三館一法人案」),敝會在多方訪查各方專業意見,包含於上月23日派任代表赴議會法規委員會公聽會參與草案意見協商,以及得知隔日於議會通過一讀的修正版本,基於此案對美術館之長期影響甚鉅,敝協會對於以下幾點頗有疑慮,懇請市長與局長慎重考量︰
一、絕大多數藝文界與三館工作人員乃一個月內概略聽聞「三館一法人案」,顯然對此條例之理解與溝通不足,盼能延長商議時間與修正之空間,落實審議式民主,進行更全面的專業諮詢補強。
二、「三館一法人案」本身之基礎設計,乃將原列於美術、電影、地方文史等領域於單一法人代表,存有不小的「專業度及代表性稀釋」之疑慮。
三、原「三館一法人案」草案第六條關於董事會席次比例的規範,原史哲局長於公聽會後裁示之「與三場館業務相關專業人士各領域不得少於四人」,在議會一讀時逕自修改成「與各場館業務相關之董事,各不得少於二人」,意即三館專業代表加總亦不過半,除了上述第二點的稀釋疑慮,專業代表性之疑慮更難以忽略。
四、以過去兩廳院行政法人化後的前車之鑑,面臨究竟為「董事長制」(以行政法人董事會主導)或「館長制」(藝術總監制)的體制存有相當程度之疑慮,亦宜應明文於訂於條例中規範。館長之任用與任期及行政法人董事會之間的權責關係為何,亦缺乏具體說明。
五、根據行政法人法第7條與第8條,關於董監事利益迴避原則之規定,在法界亦除於條文間的衝突與模糊解釋,而「三館一法人案」亦羅列了此一高度矛盾條款。何為正當理由,以及監督機制如何有效等細則,理應於此法案審議階段同時提出,以昭社會公信。
六、承第五項,依行政法人法第三章營運監督、第四章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所示,於「三館一法人案」提送初期施行之績效評鑑、發展目標、進用人員任用敘薪原則,亦有在進入二、三讀前述明於施行細則合併於本法案共同審理之必要。
行政法人的施行優勢,其基本精神即來自其「專業需求」、「低公權力干涉」、「促進公共利益」等幾項原則(引自行政法人法總則之第1條與第2條),行政法人之體制健全與否,於設立前之法律規範有絕對攸關性的影響,敝會在高雄市政府積極快速推動高美館為國內首例公立美術館的同時,呼籲高雄市政府與高美館在行政法人化的過程,不應一味追求立法速度,卻拋棄了細緻而永續的專業精神。
社團法人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全體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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