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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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列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92號與第793號解釋摘要內容。兩號解釋皆引起司法界極度之重視,因內容事涉法院審理之依據。前者乃刑法實務上爭議已久,有關現行毒品危害條例條文所規定之「販賣」構成要件行為之定義。早期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以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認為: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其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即為完成。然而,792號解釋藉由法學方法論的文義、體系以及歷史解釋方式,詳細論述並得出結論:所謂販賣行為,應僅限於「銷售賣出」,故上述兩則判例違憲。另一解釋乃涉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合憲與否重大爭議問題。屬於近年來公法學所探討「轉型正義」之現成案例。大法官最終作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違反憲法保留,亦即不違憲的結論。詳細理由可參考本期內容。
📍法學論述,特別邀請陳自強老師,就近期所啟動的新一波民法債編修正,探討如何達到現代化的目標。由於我國債編已歷經20年餘尚未有修正,如何讓現行債編符合日新月異的交易行為,實屬重要。陳老師援引國外立法例為他山之石,期能給予債編新修正更符合現代化之方向與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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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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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拾得/温豐文 教授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例/邵靖惠 教授
✒販賣毒品罪之著手──在釋字第792號解釋之後/吳耀宗 教授
✒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替代措施/林鈺雄 教授
✒家族傳承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設計/陳彥良 教授
✒當駕車肇事的被保險人就是遺屬,也能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葉啟洲 教授
✒職場霸凌/鄭津津 教授
【#法學論述】
✒預算審議與案例解析(上)/黃俊杰 教授
✒債務不履行規定之現代化/陳自強 教授
【#時事直擊】
✒最新釋字研究:釋字第792號重點概述
✒第一審因精神障礙無罪後之羈押/王子鳴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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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6條構成要件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拒絕長榮對罷工秋後算帳 勞動部應當合法罷工後盾
長榮空服員罷工進入第11天,原本預計昨日簽署「團體協約」後落幕,長榮航空竟反悔先前承諾的協商內容第一條「不秋後算帳」,直接造成協商破局,罷工行動繼續。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指出,「資方在協商時,不但沒有針對禁止秋後算帳提供明確條文,還在工會提出具體條文後,以授權不足為由無法同意,並與工會約定7月2日再次協商。」使得雙方談判破裂,未能簽訂團體協約。
但,《工會法》不僅賦予勞工組織及參加工會的權利,第35條更明定「雇主不可以對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員工有不利對待。」;《勞資爭議處理法55條》也規定罷工行為刑民事免責,此次罷工是勞動部認證過的合法罷工,長榮無論是不願承諾「不秋後算帳」,還是之前揚言對罷工提告,都違背法律規定!
罷工就是勞工爭取權益及勞資的彼此拉鋸,長榮航空當然可以表達立場,但方式必須合法,而不是動輒用違反法律規定的手段恫嚇員工。
如果合法行使權利進行罷工,還要被資方事後追究,甚至面臨訴訟程序、疲於奔命,未來還有誰願為勞動權益站出來?而法規保障罷工權利豈不形同具文?
我們呼籲政府單位應扮演勞資雙方間公正協調角色、積極介入處理,切勿任由資方一再違法恫嚇勞工!
#合法罷工不得秋後算帳
==延伸閱讀==
《工會法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55條》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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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偽造支付工具的競合
案 例~甲偽造信用卡,再拿去商家刷卡買東西
該當構成要件總共有
(一)支付工具集團:
1.201之1第1項偽造
2.201之1第2項行使
(二)文書集團
1.217
2.210
3.216
(三)339
(四)實務上競合
1.支付工具部分,行使被偽造吸收,只剩偽造
2.文書部分,217被210吸收,210再被216吸收,只剩216。
3.201-1的偽造、216、339,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依照201-1的偽造論處。
更複雜一點
甲如果是把卡片交給乙叫乙去刷再一起分錢
甲在支付工具部分另外再該當201之1第2項的交付
這時,行使跟交付都被偽造吸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後 那張簽帳單不能沒收
因為是犯罪所生不是犯罪所得而且商家已經收走了
也不是犯罪行為人所有 所以不能依刑法第38條沒收
受到我家市長感召幾天不講幹話就會覺得難過
今天發作了 就這樣
其實我覺得我們市長打穿護國神山這構思很好啊
交通部為什麼不配合
聽說護國神山擋了很多颱風害我們放不到颱風假
而且打爆護國神山可能讓動物滅絕
我們就不用再花時間研究了阿
苗栗人勇敢多了 直接大聲喊讓石虎死一死
這是一個只要發大財的國度
住在中部的開車過去一天就可以往返
也不用再花任何住宿費在花蓮阿
住在花蓮的要把西瓜運過來
遇到山崩死亡人數也不會超過一半
比攻K2峰的風險還小阿
更何況 有工程做就有人能撈油水阿
就可以落實發大財的理念阿
君不見國民黨議長黃郁文
台南地下街工程案要求8000萬現金
3-37徵收案也是8000萬現金
直接宅配到府 檯面上其他案子加一加2億多
地下街工程案當年國民黨的主秘就拿少一點
600萬而已 政風室主任拿400
但還是發大財阿
護國神山?
反正最近拿著中華民國國旗四處搖的
腦袋想的都不是這個國
護什麼國 打爆他阿
當年害我七八天沒澡可以洗的中央山脈北三段
能高安東軍
就打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