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9
不讓台灣成為棄子的關鍵:國內不能再有頻傳的共諜案發生
邱志偉,立法委員
近日,台灣為了阿富汗議題,美國是否可能未來信守對台灣的安全承諾等,成各方廣泛討論的焦點。然而,本人認為,對照近日國內又再傳軍方高階將領與退將涉入共諜案,並出入不當場所或與不當中國人士接觸等,讓國人相當憂心,亦讓本人深感不安。我認為,此刻美國挺台力道強勁,與其高論美國對台灣的安全承諾效果如何,不如探究該如何禁絕國內一再出現的共諜問題。
根據自由時報之報導指出,美國獨立智庫「芝加哥全球事務委員會」(Chicago Council on Global Affairs)於26日公布之最新民調:「有69%受訪者支持美國承認台灣為獨立國家、65%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57%支持簽署美台自由貿易協定、53%的受訪者支持美國與台灣正式簽署結盟、52%的受訪者贊成派遣美軍防衛台灣、46%支持明確承諾在中國入侵時保衛台灣。」其中最讓人振奮的是,美國民意對於出兵護衛台灣的意願,達到史上最高。
該機構長期訪問美國民眾是否願出兵助台,以及對台灣的好感度等。在1982年的調查中,僅有19%的美國人表示支持「美國在中國入侵時捍衛台灣」。美國當時在亞洲外交事務上並不好受,越南與伊朗問題上吃了許多苦頭。但現在美國國內處於全然不同的民意氛圍,尤其是武漢疫情,讓美國無數家庭心碎。
2021年8月27日,美國公布了最新的武漢疫情起源調查,由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公開結果。由於美國至今無法至中國蒐集相關資料,因此調查結果仍難定論疫情起源結果。
這讓美國總統拜登相當難以接受,並由白宮發布新聞稿表示,中國至今阻絕疫情調查,導致全球疫情死亡人數仍不斷攀升。
從上述二個情境來看,此時此刻,美國國內民意加上美國總統的態度,我們都可以清楚看見,美中關係正處低谷。相較於1982年美中建交時的蜜月期,已全然不可同日耳語。
美國出兵護衛盟友,向來都忽視不了民意的支持,不論越戰或中東戰爭,民意都是讓美國行動的關鍵。而此時此刻,美國民意清晰,拜登總統對中國態度並不鄉愿,台灣注意的焦點應該在內部而非美國。
美國向來能長期協助的盟友,都必須對外侮態度清晰,內部團結外敵,才可能獲得長期支持。以台灣這幾十年來,不論高階將領或各階軍士官,都曾出現共諜案例,美國又該如何全然信賴台灣。
前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長羅賢哲將軍,在2012年因涉嫌提供中共情資而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無期徒刑。他所涉及之犯罪行為,包含將美國提供的重要資料高價提供給中共,並讓美國起疑才遭台灣逮捕。
台灣向來與美國有相當多機敏的情資合作,以及國防業務往來。我國所有的軍事人員,不論階級,若不能認清自己的敵人,若不能搞清楚為何而戰,若無法抗拒不當利誘,若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行,即便再多法條,都難以讓我們的國人安心,更難讓美國願意全心協助台灣的安全。
近二年來,立法院已經針對《刑法》洩密、《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等刑責提高,並增加了許多審查門檻。同時,也針對許多退將赴中常有的不當言行,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得參與中國相關政治活動,若涉及違反國家尊嚴,最重剝奪月退俸。但提高再多刑責,只要軍人無法自律,台灣的國安問題便一日無法解決。
台灣是否會在面臨中國入侵時成為棄子,這問題不應該單由美國回答,更應該由我們隨時捫心自問,想想自己是否已經有萬全的準備。
期盼未來翻開報紙、打開電視時,不要再有現役或退役將領、軍職人員,涉入共諜案。我願意百分百相信多數國軍捍衛國土的決心與意志,但台灣的未來不能有半點風險,共諜案也不能再有出現的任何空間!
刑法216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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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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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刑法216條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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