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問值得稱讚!
我在今年5月20日提出「中華民國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草案,對中國抽砂船的罰則,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到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我是最早關注這件事並最早提案修法的人,但是一直到今年八月,李問與洪申翰委員開始關注這件事,才廣為周知。他們是很有行動力的人,李問能把馬祖人的心聲說到這麼大聲,很值得稱讚。
我昨天和他們共同召開記者會,我認為處理抽砂船必須三管齊下:
第一,加重刑罰,抓到就關。並加重罰鍰。
第二,沒入的抽運砂船須專案迅速處理,例如:以刑事訴訟法偵查中變現保管處理,
第三,研議劃設永續海域,擴大執法範圍。
我希望透過以上幾個手段使有心違法者不敢再隨意侵門踏戶!也呼籲中國政府要有誠意,不要縱容犯罪者,應要有效管理。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
刑事訴訟法偵查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嫌犯還沒有經法院認證有罪只能算是有嫌疑,
還沒認證有罪以前算無罪,
怎麼可以隨便公開長相呢~
萬一被打死怎麼辦(我知道你們就是想打😆)
回答了這題我94E杯水水惹嗎🥺#想當
-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
#高雄 #失蹤少女 #新竹 #刑事訴訟法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人權 #PTT #八卦版 #gossiping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law #hugowu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
☆免費法律講座
☆我們可以好聚好散嗎?- 淺談勞資爭議
☆2020/09/12, 3PM @喜悅健康診所
☆報名連結⤵
https://forms.gle/UaK8wdePFSv6DoFX6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刑事訴訟法偵查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龜山法系修仙流:#你們今天偵主丹了嗎】
(隨文附上彩蛋:神秘的 #超寶分局 身分大公開!)
邀請大家一起向 #龜山法系修仙流煉丹派 致敬!
龜山大學出來的一大群高官,平時最愛喊「雙偵查主體」,被欲望襲腦的這群傢伙只要權力從來不想責任。
違法抓人、搜索、踹頭被檢方查辦時就喊「法律見解不同」,主張警察尊嚴、要當偵查主體。
出事時、被被害人(或家屬)向媒體爆料時,馬上搬出「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推事,難怪能當上局長和分局長嘛!
各位偉大的台灣同胞:你們真要讓這群忝居警界高位、曲解法律、不學無術的龜山法系修仙流煉丹派當「偵查主體」嗎?
不愧是我心目中最偉大的新北警局、以及 #永遠的超寶分局(各位,我公布超寶分局囉,大家別再問「還有誰能比大寶分局更厲害」了喔!)
新北警和超寶分局長可能長期以來習慣警政高層的那套愚民伎倆,所以真的 #把人民當成腦殘 在戲耍:
1. 一方面說「#對象不明確」,打草驚蛇把人「通知到警局」以後,才拘提?所以又是在警局裡「拘提」人?
我以前在新北檢時,就一再向警方強調,如果符合拘提或緊急拘捕要件,就要採取合法手段,而不是把人「騙」到警局以後,才輕輕鬆鬆地在警局內「拘提」人(甚至在文書上登載不實的拘提地點!)
據幾位學長與同學跟我說,在我離職後,他們還是常發現這種問題,也一再重申不可以論搞了!
他們還玩不膩啊?
2.刑事訴訟法的拘捕有三種:
(1)現行犯逮捕(本案顯然不符合)
(2)拘提:又分為刑訴法§71-1通知不到之有令狀拘提、§76報指揮後有滅證、緊急之虞的檢方指揮拘提。
請問本案是哪一種?
(3)緊急拘捕:刑訴法§88-1緊急拘捕-這個不用檢方核發令狀,警方可以在符合該條緊急狀況下先行拘捕、事後陳核,如果真有警方說的情事(這麼「急」),你超寶分局怎麼沒種用這條?
↑以上這些是 #刑事訴訟法幼幼班基本教材,理論上是基本常識,真不知道為什麼身為刑事訴訟法偵查輔助機關的新北警局長和超寶分局長會搞不清楚?龜山大學沒教?應該不是搞不清楚,是故意透過媒體來愚民的,難怪可以當到局長、分局長。
龜山法系,獨步全球。真,台灣之光!
3.龜山法系修仙流煉丹派的萬靈丹- #偵主丹
如果警方真的有這麼重視「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怎麼不報指揮,反而是自己亂衝一通?
如果警方真的有像他們對媒體放話說的這麼「努力」、「重視」本案,怎麼不報指揮,反而在對象不明確下把人「通知」到警局,在警局裡亂拘一通?
不符合要件的拘提,檢方放人是在幫警方擦屁股,懂不懂啊?什麼見解不同? #你龜山法系獨樹一格當然見解不同!
說實在話,我發這篇不是要為新北檢說話,雖然我曾在該署服務過1年9月,但我對於那個從上到下、從內到外、連建築本身問題都很多的地檢署毫無任何感情,如果真有不對的地方,我也很會罵。
但這次,新北檢幫超寶分局「通知到案後在警局內違法抓人」的錯誤偵查行動擦完屁股以後,還要被迫吞下龜山法系修仙流送來的毒藥「偵主丹」,真是有夠倒楣的!
圖片擷取自新聞:https://bit.ly/2NfnFeR
刑事訴訟法偵查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
刑事訴訟法偵查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
刑事訴訟法偵查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