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松山黑衣人吃案疑雲」這起事件中,警政高層一再說謊、互打口水戰,但始終沒有提出有建樹的改革方案,背後隱約透露的是深不見底的池水,如果我們只是招來輕輕的春風,吹皺一池春水,那麼底下藏汙納垢的黑暗面,在風平浪靜之後,仍然不會見光。〕
-〈松山分局之亂:高層「震怒」後,仍不見光的警界黑暗面〉:https://bit.ly/3aWh4lO
1. 「掃黑」、「達成率」績效大戲背後,其實是一句「惹不起」
只要有偵查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每年的「掃黑」、「查槍」專案期間,警方推出大量少年、輟學、無業的年輕人 #作為祭品,連少數人酒後衝動的打架滋事,都被當成組織案件「鐵腕」查辦,「治平專案」宛如成為 #警方績效大賽的集點遊戲,在大眾眼前轟轟烈烈的傾情上映。
但又有多少人知道,#真正的黑道勢力遊走在政商白道之間 的關係呢?
「檢座,不要追了,那個對象吼,妳和我都惹不起。」——《扭曲的正義》第150頁
「刑事出身的分局長……認識各大幫派帶頭的、領導階層是司空見慣。」「我和○○幫幫主確實認識,而且熟。」「刑事高階警官誰敢說他不認識幫派大哥?」——松山分局前分局長的發言
2. 踐踏「警察尊嚴」的,是無視法治國的體系文化
台北市警局長不願意將手機交給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而眼巴巴的將手機交給檢察官,甚至在北檢開起記者會,向媒體表示:「身為警察的一份子,不要去為難刑事局……檢察官比較有公信力,願意將手機交給地檢署。」說到激動之處,還拉高分貝:「讓你們去評論,自有公斷。」言中深意,一時之間也蔚為奇談。
......沒多久,在沒有知會檢方公開影片內容與範圍的情況之下,擅自向媒體公開本應偵查不公開的三段「關鍵96秒影片」,赤裸裸的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4項白紙黑字的規定,還理直氣壯地向媒體表示:「記者會上所播放的第三段監視影像,其實並未向檢察官報告要公開,但自己認為要負責任才公開。」
3. 警界文化改革迫切需要
更嚴重的問題是「警界文化」:長官的指令時常欠缺法源依據,也與偵查學理不符合,下達指令時不透明,動輒用「暗示」的方式要求超越法律行事。靠著官場文化的淫威,想升官的人無所不用其極的「揣摩上意」拍馬屁,為了官運亨通,不把「程序正義」當成一回事,一旦被檢方或外部人發現違法而查辦、告發時,內部倒是異常的「團結」,不分是非的「互挺」。在這樣惡性循環的醬缸文化之下,有心依法好好辦案的好警察便逐漸磨滅熱情;懂得揣摩上意遊走法律邊緣甚至偷偷摸摸違法之徒,反而官運亨通。
......我國警界升官之路,淪為一條賭徒之路,走得越來越歪斜、越來越扭曲。在偷雞摸狗、欺上瞞下時,不但不是捍衛警察尊嚴,反而是將守護法治國的警察榮耀踐踏於腳下。
......警政署、北市警局乃至當事派出所這一干警官,這半個月來不願正視體系文化問題並務實改革,反而不斷說謊甚至淪為口水戰、無視案件偵查進度,在未知會檢方的情況下任意公開影片,這些言行真的是身為警官應有的「負責任」表現嗎?
警察大學的校徽中,「誠」字大大的放在正中央,在升官途中迷失的警官們可還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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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更完整的體系問題批判,請見《#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149頁以下: 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嫌犯還沒有經法院認證有罪只能算是有嫌疑,
還沒認證有罪以前算無罪,
怎麼可以隨便公開長相呢~
萬一被打死怎麼辦(我知道你們就是想打😆)
回答了這題我94E杯水水惹嗎🥺#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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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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