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
政風主管查察公務員貪瀆、不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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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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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字面解釋
阿中部長要是想辦
#台大公衛博士 葉彥伯醫師(彰化衛生局長)
只能從第5款不法事項之處理去解釋
但在看何謂「不法」之定義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有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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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
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
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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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作業違常或生活違常,大概是指有公務員做出奇怪的行政處分或生活有奇怪的重大改變,政風就可以出動調查
比方機關忽然通過了明顯圖利廠商的法規,或一向低調的公務員忽然買了一台梅巴赫等
再者依據整體法律解釋
#政風人員並不是調查行政缺失的主體
監察權才是(彈劾、糾舉、糾正)
針對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的篩檢事件
依照小編對公務及法律的了解
還是無法理解阿中部長如何能指揮政風去進行調查
難道彰化縣政府圖利了篩檢試劑的廠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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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唬醫療專業顧問鄭醫師:「由醫師判斷可以就能篩檢這不是時台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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