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延伸閱讀:
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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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紓困我幫你討
✅補助被老闆侵占了嗎?請填寫表單:
https://reurl.cc/W3jK7D
「請問各部會,有沒有接獲勞工投訴,3萬+1萬的紓困補助被雇主侵占?」
國發會:「沒有」
文化部:「沒有」
教育部:「沒有」
衛福部:「沒有」
勞動部:「沒有」
經濟部:「我們還在清查… …」
你相信,真的沒有勞工被雇主侵占補助嗎?
今天,我跟邱顯智委員以及王婉諭委員,召開「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的記者會。
吳先生擔任健身教練,多次詢問公司,是否有代為申請紓困補助,公司總是回答:「沒有申請到補助。」吳先生出於好意,想要了解公司的申請是否被卡關,於是向我陳情,沒想到,我函詢體育署的結果,卻出乎他的意料。
公司七月就請領到補助了。
像吳先生這樣,雇主刻意隱瞞資訊、甚至侵占補助的案例,不只一件。
台南一位在視聽服務業服務的劉小姐,透過粉專向我詢問,他們公司只給他5千元的紓困補助,這樣是合理的嗎?
劉小姐:「公司說我的勞保投保在別的單位,所以才能領到這筆紓困補助,但是,不是應該是3萬加1萬嗎?為什麼只有5千元?」
我幫她函詢經濟部商業司,果然,又是一起雇主侵占補助的案例。
依據各部會的紓困補助辦法,當勞工的紓困補助被侵占的時候,主管機關會將雇主以侵占罪移送檢調,接著,就是「依法追回紓困補助」。
邱顯智委員直接批評:「荒謬!這是國家與勞工之間的授益性行政處分,雇主只是代為轉發,雇主如果侵占勞工的補助款,國家還是要把補助款發給勞工,怎麼會追回補助?那勞工的3+1萬要跟誰討?」
醒醒啊!你追回的是給勞工的補助啊!
事實上,這正是時代力量從六月審紓困預算以來,不斷批評、質疑的做法
國家應該要將紓困補助,直接發給勞工,而不應該由雇主代發。
將給勞工的紓困補助,由雇主代發,便會發生道德風險,同時也增加勞工與雇主之間不必要的爭執與對立。
我將經濟部的函文轉發給劉小姐之後,劉小姐順利從公司領取應有的3+1萬紓困補助。
勞工在這場疫情的衝擊之下,明明是最迫切需要政府幫助的人,卻因為主管機關貪圖行政上的方便,讓廣大的基層勞工,變成紓困方案中最大的漏洞。
沒有個案,部會全部都在裝傻。
國教署還直接回文:「尚無事業單位將紓困補助抵充雇主應給付勞工薪資之情形。」
真的很敢寫。
記者會開完後的一小時內,我們信箱就收到三封陳情了啦!
由於我們不確定國發會何時才能改善現況的問題,在國發會重新研擬政策的過程中,如果你對於自己的 3+1 萬元補貼有疑義,歡迎聯絡我,直接填寫表單,我們會幫忙函詢各主管機關,業者請領補助的狀況( ➡️ https://reurl.cc/W3jK7D)
政府沒做到的,讓時代力量來做!
【延伸閱讀】
✅2021-08-30 邱顯智委員臉書貼文:你的紓困我幫你討
https://reurl.cc/MAndZ4
✅2021-08-30 王婉諭委員臉書貼文:補助被侵占?請與我們聯繫!
https://reurl.cc/gWLm8L
侵占罪會被關嗎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的紓困我幫你討
✅補助被老闆侵占了嗎?請填寫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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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跟王婉諭 委員、受害勞工吳先生以及時代力量中壢區主任林佳瑋,一起召開「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記者會。
早在六月審紓困預算的時候,我就不斷強調:「透過雇主來發給勞工紓困補(3萬加1萬),節省了行政成本,但卻是以勞工的生計作為代價!」
為什麼?
第一,雇主沒有誘因幫忙勞工請領補助。
第二,雇主可能不會轉給勞工,甚至會抵扣薪資。
第三,雇主登記的營業項目跟勞工所從事的工作不符,所以勞工還是領不到。
第四,雇主若沒有如實將補助發放給勞工,後果也不過就是補助被追回,而沒領到紓困的勞工,仍然領不到紓困。
果然,今天發生在吳先生身上的案子,就證明了時代力量過去所提出的質疑,確實存在!
政府開放紓困申請之後,吳先生曾詢問所任職的健身房,是否有申請到紓困補助,雇主向他表示被體育署退件,所以沒有補助;吳先生原先是基於好意,想要替雇主解決困難,因此尋求我們辦公室的協助,想要知道卡關的原因。
沒想到,他聽到的答案,卻讓他十分震驚:雇主早在七月就申請到體育署的補助了,但是雇主卻一直欺騙員工,導致他們求訴無門。
當他跟雇主反映,希望雇主如實給付,沒想到雇主不但未依法給付,還回他:「那就是補助被追回啊!」
吳先生於是向我求助::「如果我去檢舉公司,公司的補助被追回,那我的3萬加+1萬呢?」
我查了所有部會的紓困規定,假設雇主若沒有將紓困補助如實發放給勞工,涉嫌侵占罪,將移送檢調。
然後,勞工的3萬加+1萬呢?
就沒有然後了。
會發明這種做法的行政機關,真的很天才。3萬加1萬的紓困補貼,是存在於國家跟勞工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授益性行政處分,雇主只是代為發放而已;今天代為發放的單位,侵占了勞工的補助,結果國家的解決方法,是把補助收回,那勞工獲得了什麼?
勞工還是一樣,什麼都沒有得到。
因此,時代力量早就強調,應該要由勞工自行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避免道德風險,也避免勞工跟雇主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今天記者會中,我詢問經濟部、文化部、衛福部、體育署還有勞動部,有沒有收到勞工投訴沒領到紓困、紓困被侵占或是追回多少補助案件。
所有的部會都回答:沒有。
沒有勞工被占便宜,你相信這個答案嗎?
吳先生說:「不是我不想檢舉,而是我檢舉了,不但領不到3+1萬,還打壞跟雇主之間的關係,得不償失。」
我現場要求國發會務必檢討現行的紓困程序,重新研擬救濟方案,讓勞工的紓困補貼被侵占之後,可以由國家直接發給。
如果,你跟吳先生一樣,是被停業的勞工,疫情發生後都沒有領到基本工資,也沒有領到3萬加1萬的紓困補助,想知道是不是被公司侵占了補助款,請你填寫下列表單:
https://reurl.cc/W3jK7D
我們會幫你詢問主管機關,到底公司有沒有申請到補助,有沒有欺騙你。
主管機關沒做的事、不願做的事,讓時代力量來做!
【延伸閱讀】
✅2021-08-30-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勞工紓困大抓漏,黑心老闆別欺弱」記者會新聞稿
https://reurl.cc/W3j9Vk
✅2021-08-03-國發會:紓困預算不宜抵扣薪資
https://reurl.cc/bXv1O6
✅2021-07-06-文化部錯誤解讀紓困補助
https://reurl.cc/7ra611
✅2021-07-01-亡羊補牢-談勞動部紓困政策的各種補破網
https://reurl.cc/R0NaND
✅2021-08-11「紓困漏洞百出,勞工領嘸補助」記者會新聞稿
https://reurl.cc/ZGDx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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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業務侵占罪了 · 1. 訴訟是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都有權利要告民事刑事行政....) · 2. 民事訴訟(被告)收到傳票不一定要到庭.也無刑責(就算敗訴也不用被關也 ... ... <看更多>
侵占罪會被關嗎 在 [問題] 請教關於侵占罪與業務侵占-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友人在超商工作至今約一年,12月左右時撿到一張悠遊卡,裡面有三百多元
一禮拜前開始心事重重常發呆,在我詢問之下他才說了這件事
他的老闆跟他說客人回來要求要調監視錄影器,說他確定在該店遺失悠遊卡
還說該客人很懂法律,要告他侵占最高可處該物品罰金一百倍(疑問一)
另外如果不想要有案底,就拿出五萬和解金(疑問二),不然就等被告
他說老闆挺好心的跟那個客人談,不想讓他(當事人)出面,
因為不想讓那個客人知道是店內員工拿走,怕他被告也怕店裡出問題,更甚者
怕變成業務侵占(疑問三)
老闆幫他交關最後變成只要拿出三萬和解金就可以和解
我現在問題是剛剛上網查了一下真的超級疑惑的..
找不到侵占罪最高可處該物品的罰金多少?還有,該物品的罰金若是一百倍
那那個客人要拿五萬和解金不是太誇張了嗎??
然後業務侵占的問題,我的認知裡應該是員工拿老闆的東西這樣才叫做業務侵占吧???
還是我認知有錯..?
因為他以後想考公職怕有案底,三萬也不多他很想趕快和解
可是12月掉的悠遊卡現在失主才跑出來,我總覺得怪怪的會不會是釣魚..
目前我是要他別那麼衝動馬上把三萬交出去,還有提醒他若真的要和解一定要寫切結書
不知道現在他還能做什麼?
跪求法律版的各位解惑了,我對法律一知半解的(ORZ 先謝謝回答的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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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6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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