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新聞中
店員把手機放在櫃台 結果有個人路過就直接把他拿走
店員報警
警察居然說這是侵佔不是偷竊!!
理由是「因為店員當時背對櫃台 手機不是在他隨手可支配的地方」
我真的很想問問這個中山分局所長
請問一下我人不在家 家裡東西都不在我隨手支配範圍內
有人侵入我家把我東西搬走
這是侵佔還是竊盜
#分明就是扭曲法律還上電視亂講
侵占罪像小明借東西給小華 但小華死都不還小明
這種東西已經在行為人支配下 而行為人想據為所有 才叫侵占
手機放在櫃台難道已經置於路人的支配下了嗎你告訴我啊(搖肩膀)
我已經收過很多網友投訴說他們去報案竊盜甚至搶奪都被警察說是侵占
甚至有東西放在腳踏車菜籃裡面 停紅綠燈的時候突然被隔壁機車騎士幹走
警察也說是侵占
雖然這種事情到檢察官那邊 檢察官也不受警察認定的法條拘束
但這種這麼基礎的法律解釋警察會搞錯我實在很納悶
我真的很懷疑是否轄區內發生竊盜案會影響到績效考核
所以通通都說是侵占?
#影片另外一個看點是那人偷到手機以後也太開心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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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
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女大生發現放在宿舍公用冰箱的食物時常不異而飛,
日前還誇張到
連一瓶剛買不久的75元鮮奶,竟然被偷喝到見底,
陳女氣得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畫面,
才驚覺小偷竟然是住在同一個宿舍的林姓女大生。
北檢收案後傳唤2人到庭,
提告的陳女表示無法原諒林女,
認為林女未來的工作可能是作育英才的老師,
如果無法以身作則,做這些偷雞摸狗的事,
未來一旦教壞學生該怎麼辦,要求對方賠償她3000元,
而被抓到偷喝牛奶的林女,則坦承偷喝,
並且當庭拿出3000元給陳女,
檢察官檢察官考量林女並無前科記錄,
犯後也坦承犯行,因此予以緩起訴,
條件是上法治教育6個小時。
姑且不論前面偷幾次,
單就這一次而言,
被偷的東西是一瓶75元的鮮奶(關鍵字:75元),
然後警察要找被害人製作筆錄(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要去調監視器(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不得不移送地檢署(打哈欠~),
然後檢察官還不得不開庭(我睡了!)~
檢察官:「我靠!你當我什麼?
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無緣無故跟你們幾個廢物開庭!
不好意思啊,你知道我這人就這麼直啊!
我無緣無故的還要去幫你們協調和解!
你原諒我就是這麼直啊!
最後還要無緣無故地給你一個不起訴,
這或然率低過零啊!」
(如果是我,我會說:「我給你1000元,你不要來煩我!」)
當然,偷一塊錢也是偷,
不過,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為了一個75元的竊盜案件,
警察要(放下手邊那幾個強盜案件)製作筆錄調監視器,
檢察官要(放下手邊那幾件性侵案件或殺人案件)來開這個庭,
花費成本,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
怎麼看,都不划算!
特別是司法體系人力配置有其極限,
如果都把時間拿去處理這種芝麻綠豆大的事情,
那重大案件怎麼辦?
(k的os:不要跟我說正義不容打折,正義是有時間成本的~)
為了處理這樣的情況,
刑法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
就是偷一張衛生紙、或偷摘路邊芭樂之類的小事,
刑事上允許檢察官職權認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起訴!
什麼條件勒?
第一個,特定犯罪,
這裡講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犯罪,
比如:竊盜侵佔詐欺之類的罪(輕罪)
第二個,刑法第57條的10個因素,
比如:犯罪動機是已經快餓死了去偷麵包,
比如:偷的東西價值很低,一個麵包15元,
比如:犯後態度,有沒有認罪?有沒有跟對方和解之類的,
如果符合上面幾個要件,
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的(就是無罪的意思)!
結語:
一般說來只要有
「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和解」,
就有機會換到不起訴,
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對檢察官而言,起訴通常比較省事
(要交代為什麼符合微罪不舉的理由太麻煩了~)
所以職權不起訴的情形,實務上不太常見。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侵佔罪報警 在 爆料公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社員在 #爆料公社表示 (警察已到現場處理):遇到詐騙集團了 剛剛親身經歷,好心的 要送我10000元 塞在我的車輪 我叫警察了 說我檢到錢 但我還沒檢 剛剛故意蹲下去 沒有碰錢 拍攝 立馬先出現一個女的 我很大聲用台語(做啥小),接下來女的立馬把錢拿走 我假裝無事離開 躲在附近。
看他們是一男一女 又把錢放在剛停好的機車輪下 機車丫伯 要牽機車時 我趕快叫丫伯 不要動錢 就立馬下車 此時出現一名男子 我就說你要做什麼 那個丫伯滿頭霧水 我叫他們都不要動 下車前我已經報警 女生跑掉 男生想拿錢 我(臉很兇的)阻止他 我跟丫伯講他們是詐騙集團 結果兩個都跑了 這時候警察就來了!
我看他們詐騙不成反虧一萬元 。
動機分析 如果任何人動了! 他們一定會說是他們掉的 而且會說五萬或十萬 動的人 犯了!侵佔遺失物 侵佔罪 詐騙集團 要成擔風險就是一定要用真超 到時後他們才可以凹你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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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的是這些罪,被害人可以向警方備案或報案( ... 還說要報警備案叫警察抓孩子的親生母親。 2 年 ... 這種情況下在「侵占罪」方面,由於找來的錢或是多換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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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的紙條判有罪
鄧姓男子留「口氣很凶」的紙條警告亂停車主,反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判有罪。示意圖(記
者黃佳琳攝)
2023/07/15 10:1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鄧姓男子花錢租空地停愛車,結果被張姓男子把車位佔走兩天
,鄧男找不到車主,於是在擋風玻璃留下一張口氣很兇的紙條,揚言要把張男的愛車「鎖
起來」,張報警提告,鄧男被法官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指出,42歲鄧姓男子家中沒有空間停車,他花錢向住家鄰近地主承租用土地停放愛車
,去年10月1日凌晨3點多,鄧男不爽停車位被不知名的車主亂停,於是他手寫一張紙條,
夾在亂停車輛的擋風玻璃。
亂停車的張男取車時看到擋風玻璃上被夾紙條,拿起來一看,發現紙條上寫著:「是不是
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
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張男自認看到紙條後心生畏懼,於是拿著紙條向警方報案。
檢方偵查時,鄧男坦承紙條是他寫的,但辯稱張男亂停車就算了,車上也沒留連絡電話,
害他兩天找不到地方停車,才會一時氣憤留紙條警告對方不要再亂停;檢方認為鄧男書寫
的紙條內容有「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的字句,已涉及恐嚇罪,偵結後依法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鄧男仍堅稱自己沒錯,不願跟張男和解,法官認為紙條內容已具有加害
他人財產的恐嚇意味,會讓一般人感覺財產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通知」,
並達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怖程度,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4812
如果沒有最後一句話或許就沒事了吧!
這判決是你服不服?應該上訴有機會扳回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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