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這是許多不同類型歧視案件會遇到的共通困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
#反歧視
(摘) 「當安養中心知道父親是愛滋感染者後,剝奪了坐輪椅爸爸每天最期待的放風時間,爸爸愈來愈憂鬱;我的父親在初次愛滋匿名篩檢結果出爐後,機構得知結果為陽性,當天就將入住機構的爸爸趕出來,我們不知道帶著老人家能去哪裡…」。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機構不得以感染愛滋為唯一理由拒絕感染者申請入住,倘機構因此拒絕感染者入住或感染者在安養、居住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可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七條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或疾管署提出申訴,處卅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但實際上,相關單位從未接獲申訴,關愛之家基金會社工陳佳備認為,比起控訴機構,感染者家屬更迫切的需求是希望能盡快找到安置機構,申訴不僅吃力不討好,感染者更擔心被機構知道後身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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