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長曾經在回應為什麼社子島要採全區區段徵收時,表示:「社子島因屋地不同人,其中權屬非常複雜,要 #靠居民自己去整合 然後進行重新開發還要回饋公設,其實是 #幾乎做不到 的。」
不過,我們首先要釐清,到底社子島用「全區區段徵收」,是對「誰」最好的方式?
是對市政府?還是對居民最好的方式?
社子島為了大台北地區的防洪需求而被限建50年,這50年間,因為許多家族世代都居住於此,使得島內土地建物產權複雜難解。許多居民之所以會願意參與區段徵收,就是因為政府一再宣稱, #只要全區區段徵收, #就可以解決產權持分複雜的問題。
不過真的是這樣嗎?
我仔細一看最近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寄給社子島居民的「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問答集」,其中對於「建物為多人共有時,如何申請配售?無法達成協議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回答,竟然是:
🔻🔻🔻🔻🔻
建物為多人共有時,須由共有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協議承購1戶專案住宅,並載明各共同承購人之持分比例。惟共有人如無法於配售申請期限達成協議,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保留配售資格( #無法自行協議者,請 #循司法途徑 確認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並於所訂期限內提出保留安置資格申請並 #檢附已提起訴訟之證明文件)。
(2)領取安置費用
🔺🔺🔺🔺🔺
政府口口聲聲表示,只有全區區段徵收才有辦法解決社子島產權複雜的問題。結果當遇到產權爭議時,政府卻雙手一攤、幫不上忙,只能叫居民們「 #網內互打」,讓同一戶的居民互相興訟。
這難道是政府所樂見的嗎?
這種逼著居民走上司法途徑互告的狀況,就足證全區區段徵收的方式,只不過是方便於市府,在處理社子島產權複雜問題時,不用一一找個別地主溝通協調,透過區段徵收的行政程序就可以整體進行徵收。
但這樣其實只是 #方便政府便宜行事,對於在地居民因為產權複雜,而難以整合的困境,根本毫無幫助,反而是讓居民對立更加激化。
——
再者,我最近看到報導指出:「社子島查估作業,現階段成功完成率已達90%,居民開發意願很高。」
實情是如此嗎?
明明就我與土地開發總隊索取的資料就顯示,查估作業自今年8月10日起、到10月8日止,只完查601個門牌建物、 #約佔範圍內有編釘門牌建物25%。
媒體說查估完成90%,但實際上只完成25%,差距這麼大,地政局土開總隊在我質詢之前,完全沒想到應該要對這樣的假訊息做澄清, #任憑媒體亂報一通, #誤導大眾,讓大眾錯以為社子島居民一心要開發。土開總隊在我質詢後也才終於發新聞稿澄清。
——
此外,針對完成率僅有48%的家戶訪查,近期土開總隊也開始進行 #補充調查。但就目前土開總隊的規畫,僅有針對廢墟、無人居住、空屋及屢訪未遇的家戶來重新做訪查,並沒有要再度訪查當初拒訪的311家戶。
在質詢中,就連局長也無法回答,到底 #為什麼這些人當初會拒訪。這些人當初可能根本不懂開發計畫是什麼、或者是聽不懂訪查人員要問什麼,可能有各式各樣的原因。
做為開發單位,我們台北市政府應該要 #善盡溝通責任,不能因為居民第一次因為各種多元的原因拒訪,就直接放棄溝通,抹煞這些居民發聲的權利。
我在質詢地政局長的時候,恰巧就是南鐵東移強拆爭議延燒的時候。我相信只要是 #關心土地正義、 #重視居住權 的民眾,都不會希望看到,有居民為了開發利益而被犧牲,被迫離開自己的家園。
我希望台北市政府要盡到所有努力,把居民的質疑聽進去,虛心檢討、確實溝通, #不要讓南鐵東移強拆事件在社子島重演。
Youtube高清版質詢影片👉https://youtu.be/skU9b6r1n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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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回顧事實上處分權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向他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就此,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看法,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否定說:實務與少數學說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畢竟與物權之性質有所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吳從周教授認為,從「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及「違法性一致性」觀點論證,違章建築不論在行政法上或民法上都具有違法性。因此,實務上創設違章建築具備之「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只是一種權宜的「殘缺所有權」或「不完整權利」,而不應再考慮賦予具有完整物權地位之權利。此外,違章建築之興建,不僅欠缺習慣法所應該具備之共同體意思(被闡明的共同體普遍意思),也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更不符合法官認定與宣示其為習慣法之可能,至於違章建築在依法律規定被拆除前之占有狀態,法律對其所作最低限度之保障,充其量僅得賦予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不應允許違章建築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枝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758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
曾品傑教授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之權能內容,僅在為不動產處分與擔保權能之若干限度內,與所有權之權能有所不同,如事實上處分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以及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除此以外,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為事實行為之範圍內,應與所有權人無異,而具有相似性。既然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二者,在占有與用益之範疇內,具有法律上特徵同一性,遇有他人不法干擾或妨害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使用、收益違章建築之場合,應許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甚至有主張直接適用者。
陳重見教授亦指出,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作為一種消極權能,其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之積極權能,而違章建築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權等積極權能,既然已經藉由交付而移轉予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不許事實上處分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將無從確保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行使對於違章建築享受之積極權能,故應允許事實上處分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至於究竟應採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方法,可再研議。
◦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3 年度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但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除此之外,較之所有權人之各項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實屬無異,則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人就所有權人所具有之排除他人干涉權能,亦有類推適用必要,否則無以保障受讓人之財產法益,如放任他人不當干涉,實有害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發展。從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亦得類推適用。
▌習慣物權說
近年多數學者認為,在民國99年修正第民法第757條規定後,立法者已承認習慣法得作為創設物權之法源依據,則依此規定,似得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係屬於習慣法上之一種物權。理由在於,事實上處分權已存在於我國實務數十年之久,具有慣行事實與法之確信,且事實上處分權人亦能透過「占有」或「稅籍登記」等作為公示基礎,故應得將「事實上處分權」建構成民法第757條之「習慣物權」。
然而,究竟要將事實上處分權理解成「習慣法之所有權」,或是建構成「習慣法之定限物權」而屬一種得永久使用收益與處分之「習慣定限物權」,學者間仍有不同看法。如認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所有權」,此時則直接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如認其為「習慣定限物權」,則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9
事實上處分權拆屋還地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違章建築可以買賣嗎?買方如何請求遷讓房屋?】
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可以出售他人嗎?出售房屋後,占有人又不搬遷,買受人可以如何主張權利呢?...⬇️⬇️⬇️
📍 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定著物,如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須經登記才會生效。但自己建築之房屋,例如5、60年前的老舊磚造房屋或違章建築,因並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無從辦理保存登記❎,也就是謄本上查不到有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所以,所有權人仍為原始建築之人✅
📍 因房屋並無所有權登記,嗣後因移轉而取得建物的權利,並非『不動產所有權』❎,而是取得『事實上之處分權』✅。所以,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買賣雙方間如無特別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賣方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之處分權』讓與買方✅。所以,買方對於違章建築或老舊未辦登記之建物,當然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 但賣方如果拒絕遷讓房屋或將房屋出租,房客拒絕遷讓房屋呢?經常見到買方會以房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主張占有人要遷讓房屋🆖,因為,買方是取得房屋的『事實上之處分權』,而非『不動產所有權』🆙,所以如果依上開法令主張,必然會敗訴的判決。
㊙️而因未為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之占有利益,應歸屬於享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也就是買方),第三人未經買方同意占有該建物,即受有占有之利益,致買方事實上處分權人受有損害,且無其他法律上原因,買方即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就是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占有,遷讓房屋❗️
#違章建築 #遷讓房屋 #拆屋還地
#無權占有 #未辦保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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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房屋所有權人: 可對其主張「拆屋」(§767Ⅰ中段)「還地」(§767Ⅰ前段) 2. ... 無權占有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固可命對該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已辦理所有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