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邊的長官同事影響自己的命運
行政懲處命令可能還沒蓋印送出
甚至分局長都還沒批公文
電子媒體就公布懲處結果了!
行政究責如此快速
但相關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呢?
行政懲處的職務報告家屬都不能看見
也無法查證
這是個大黑箱
若檢察官只鋸箭調查駕駛酒駕行為
不調查其酒駕前的飲酒行為時
這個黑箱家屬除非透過駕駛康復外無法得知
刑事警察幾乎天天都在偵辦提供存摺的幫助詐欺罪
那提供酒、場地的人、機關有無幫助呢?
誰來調查?
屏東也只單純處理車禍部分
林園分局更不可能調查自己……
已經發生就只能祝福傷者渡過險境早日康復
但深度究責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究責的深度夠嗎?
大大震怒可能輕輕究責
檢察官的起訴書事實才能看出究責深度……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
「不自證己罪民事」的推薦目錄: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新北市第1選區候選人-陳昭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非刑事程序之不自證己罪/99台大法研/94台上51判決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打死都我不穿!不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十分鐘讀判決-紀綱 ... 的評價
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周玉蔻被證人狠狠打臉,結果卻……
https://reurl.cc/gzm1GR
在台灣,監督政府愈來愈困難,不只是民進黨的霸道、網軍的囂張、綠媒的護航。司法,也是讓監督政府充滿風險、愈來愈困難的原因之一。
2014年,我遭遇頂新風暴,周玉蔻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官員。
法官問周玉蔻,指控我是頂新門神,有沒有證據、有沒有合理查證?
周玉蔻説,她有證人。於是法院傳喚了周玉蔻口中「唯一」的證人。
證人來到了庭上,法官問這位唯一的證人,有沒有和周玉蔻説過,羅智強是門神,或者有拿錢辦事?
大家知道,證人怎麼回答嗎?
證人只回答了二個字:沒有。
周玉蔻的「唯一證人」,回答,她從沒告訴過周玉蔻説的哪些話。
周玉蔻當場被她所謂的「唯一證人」狠狠打臉,那表情我到現在都記得。
我也還記得,那天我和律師步出法庭,律師信心滿滿的告訴我,這場官司贏定了。我也覺得,我這場官司贏定了。
然而,我從刑事到民事一路敗訴,法官的判決理由不是因為證明了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而是給了一頂很大的帽子。大意是,羅智強是公眾人物,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説我是「頂新門神」是可受公評之事。
這對我來説,當然是很大的挫折。
而更悲哀的是,周玉蔻和若干名嘴不只影射我是拿錢辦事的頂新門神,還影射家兄是我和頂新老闆的白手套。
然而,我的哥哥,不要説當羅智強拿錢辦事的白手套,他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要不是頂新黑心油事件鬧太大,他根本連頂新老闆的名字都不知道。他從沒和頂新集團有任何連絡和關聯瓜葛。卻變成了政論節目眾聲撻伐的白手套。
世上之不公,莫過於此!
在那一段時間家兄參加任何活動,都要承受朋友異樣眼光,到最後連朋友的聚會都不敢參加。
甚至有一天,一位親戚還很嚴厲的質問家兄:「你到底拿了頂新多少錢?」
他承受了滔天的抹黑,自然也對周玉蔻和影射他是白手套的名嘴提出控告。
被告的名嘴當然還是拿不出家兄是白手套的證據,道理很簡單,家兄根本不認識頂新的人,從不曾連絡,是要怎麼當白手套?
可悲的是,即便是如此,家兄還是敗訴了。判決的理由大意是,「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所以對於意見評論應有較大的寬容,那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從那一刻,我對司法,是徹底失望,我當然知道,還是有兢兢業業的法官和檢察官。但司法存在很多問題,離公平正義有著不可道里計的距離。
其中我最不能接受的一件事,就是,説「我」是公眾人物(其實也不算是,當時的我已經離開總統府,連工作都找不到),好的,我認倒楣。
但關家兄什麼事?他不是公眾人物啊,憑什麼只因為他的弟弟是公眾人物,他也要因此受牽累,然後用公眾人物接受批評的標準,要他容忍抹黑?
而這也讓我學了一課,為什麼周玉蔻這些名嘴沒有證據任意抹黑,甚至在法庭上被自己要求傳喚的證人打臉,都能免除法律責任?
原因很簡單,那一段時間經過媒體、政論節目撲天蓋地的抹黑我是頂新門神後,當時的社會氛圍,已經將我定罪。司法是非常受社會氛圍影響的,判我敗訴,不會有什麼風險。
然而,大家看出這中間存在的巨大荒謬了嗎?
把時間推到今天,司法的標準「完全不一樣」了。
在蘇嘉全的印尼電文案中,即便我們拿出的電文最後被證明為真,法官仍重判我們要賠200萬元,在法官的判決裡,完全不管蘇嘉全是位高權重的「總統府秘書長」,他是當朝掌權的公眾人物。對蘇嘉全,法官完全沒有因為他是公眾人物,而給予監督蘇嘉全的人一絲寬容,甚至我們提出的電文為真,還是遭到重判賠償。
當司法可以在不同的標準游移
對落衰的羅智強高標舉起
對當權的蘇嘉全低標放下
這樣的司法,我怎麼信?
預約羅智強的新書
https://reurl.cc/gzm1GR
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
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
❚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
▪️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
❚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法律新聞 #感情糾紛 #公審 #個資 #私德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
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喵燈熱話 #保險 #陪審員
保險,在#法律 和#經濟學 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 。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 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 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陪審員是誰?其職責是甚麼?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 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陪審員對被告人應負上的責任,也是對被告人及陪審員同屬的社會應負上的責任。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
而在#死因研訊中 ,陪審團則會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
#陪審團由多少名陪審員組成?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 #法官 及7名陪審員聆訊。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 或惡意#檢控 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
在#死因裁判 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但陪審團只須有5名成員。
#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居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何#挑選陪審員 ?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及是否屬於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或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
《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到達高等法院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高等法院大樓一樓的陪審員集合處。
司法機構人員會在陪審員集合處查核你的身份和播放一段短片,讓你了解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刑事審訊中陪審員的職責。
到達死因裁判法庭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或傳票上指定地點作為死因裁判法庭。
司法機構人員會查核你的身份,然後向你解釋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陪審員在死因研訊中的職責。
高等法院陪審團是如何選出的?
高等法院每宗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在選任陪審團時,都是在公開法庭以抽籤方式,從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中選出。在刑事案件中,由於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可以反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時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因此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人數通常較實際所需的為多。
於第一輪抽籤中未被選中的人士,可能須於當天或者稍後日期,到其他法庭參加另一個陪審團的抽選。
陪審員的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有關證供的重要性。
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陪審員務須小心,切勿與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談論案件。
審訊或死因研訊需時多久?
刑事案件審訊一般需時1至3個星期,死因研訊則需時數天。主審法官或死因裁判官會通知陪審團該案件的聆訊預計需時多久。
遊戲類型:#恐怖 #搞笑 #實況 #生存 #多人 #美女 #美男 #卡牌 #娛樂 #開心 #行屍 #DEAD #遊戲王 #DUELLINKS #小三 #遊戲王
PAYPAL直播彈字贊助
https://streamlabs.com/hongkong6429hongkong6429
香港贊助 使用以下圖片到便利店說 i tunes pass 增值
https://scontent.fhkg1-1.fna.fbcdn.net/v/t1.0-9/19437309_456983178008419_6452537168900830196_n.jpg?oh=8c6fb5ee6a3b09fc1228ec16f2fa1eb9&oe=59EE2713
購買喵喵俠商店產品
hk.shop.com/catcatman
tw.shop.com/catcatman
au.shop.com/catcatman
sg.shop.com/catcatman
mys.shop.com/catcatman
喵喵俠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catcatcatman/
喵喵俠玩魔靈召喚群組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664214333715607/
喵喵俠玩【遊戲王 DUEL LINKS】群組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396607467056722/
交鋒聯盟 fight league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361085637274178/
直播台 逢星期一 08:00PM 未定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二 08:00PM 魔靈召喚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三 08:00PM 遊戲王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四 08:00PM 交鋒聯盟 10.00喵登熱話
直播台 逢星期五 JAPHK 8:30PM 魔靈召喚
以上節目全由youtube直播
不停期請假,敬讀原諒
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講講陪審員制度,因為昨日許仕仁案,選了三十多個陪審員,結果只選到9個。陪審員制度是一種很古老的東西,它源自希臘時,所有人都是陪審員。其實我們現在法庭的形式,都是來自古希臘而來,是一場辯論,由正反雙方,各自講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希望雙方講了有利自己的東西之後,由第三方能夠從中作出判斷。這種形式和中國法庭的審訊是是不同的,中國法庭的假設是沒有控方和辯方,而法官是中立的去聽雙方意見。中國法庭中,官就是檢控官,它是不中立,也不會給人請人幫忙辯論。那麼那些講話不叻的人便會很傻,那個被告人只能夠自己辯解。而且還要給人虐待,更會受到私刑。
陪審員制度在香港已用得很少,因為現在在香港已不太流行。香港比較不流行陪審員制度,因為這被認為不太有效率。因為有些很複雜,一些技術性強的東西,白領犯罪不是一個普通人能夠聽得明,那這個就不是真相。但美國用陪審員制度用得很多,甚至有兩種東西是美國才會用,就是起訴要經過陪審員,大陪審團去到十多人,indicted by the grand jury,陪審員看完證據才決定是否起訴,有些案件是不經過大陪審團是不能夠起訴。
第二,是民事案件都用陪審員,這是英國制度所沒有的。陪審團的好處是法律之外還有情在當中,為何要這樣?因為要聽聽普通人的意見,聽聽一般人對詃事件的看法。用普通人的常識去判斷這件事,法官作出判案的指引,是怎樣才成立,怎樣不成立,分析案件。陪審團根據法官的指引去投票作出判斷。這個制度要保存,但也有不少流弊。好像在以前美國南部,永遠都判黑人有罪。白人強姦黑人總是無罪。陪審團會有很大的文化偏見,如巴西若老公殺了老婆,陪審團多是判老婆無罪,他們認為老婆損害了老公作為男性的尊嚴,老公就有權可以殺她。
但是又要講到做陪審員,會對生活做成極大的傷害,好像這案件4個月也不知能否審完,結果一定會超時。那個人會4個月不用上班,打工仔可能很開心,因為不能因為做陪審員而被解僱,要給有薪假期,因為這是公民責任。但如果是老闆或者是專業人士便很慘,因為「自己食自己」,法庭只會給幾百元一日,但是不足以彌補。所以很多人都盡量逃避,聽一兩個星期,有些人覺得有興趣,如果聽謀殺案或者風化案便有興趣。這些行賄,只是看文件,看銀行戶口來對,看哪一日入了錢,出了多少錢,來檢查,這是非常悶的。若在庭上玩手機,可能會被法官警戒,因為那沒有心機聽。而判決的時候更要困在那裏。而且陪審員之間是不能夠談論案情去影響其他人,又不能跟外人透露案情。
即時聊天室:http://goo.gl/ToDqof
謎米香港 www.memehk.com
Facebook:www.facebook.com/memehkdotcom
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打死都我不穿!不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十分鐘讀判決-紀綱 ... 的推薦與評價
YouTube影片有CC字幕歡迎同學開啟利用!(註:感謝sssrock同學協助勘誤字幕)「S」是什麼?上過紀綱刑法就不要再問了,就是法庭上那件猛男S三角褲。 ... <看更多>
不自證己罪民事 在 非刑事程序之不自證己罪/99台大法研/94台上51判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94台上51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即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