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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長官同事影響自己的命運
行政懲處命令可能還沒蓋印送出
甚至分局長都還沒批公文
電子媒體就公布懲處結果了!
行政究責如此快速
但相關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呢?
行政懲處的職務報告家屬都不能看見
也無法查證
這是個大黑箱
若檢察官只鋸箭調查駕駛酒駕行為
不調查其酒駕前的飲酒行為時
這個黑箱家屬除非透過駕駛康復外無法得知
刑事警察幾乎天天都在偵辦提供存摺的幫助詐欺罪
那提供酒、場地的人、機關有無幫助呢?
誰來調查?
屏東也只單純處理車禍部分
林園分局更不可能調查自己……
已經發生就只能祝福傷者渡過險境早日康復
但深度究責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究責的深度夠嗎?
大大震怒可能輕輕究責
檢察官的起訴書事實才能看出究責深度……
「酒測不自證己罪」的推薦目錄:
酒測不自證己罪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Welcome蔡英文政府的六萬俱樂部
#黨證在手希望無窮
#酒駕零容忍修法要盡快
民進黨致力培養的政治新腥,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繼辦公室桃色風暴醜聞後又出事!
丁允恭昨天上午在高雄「酒駕肇事」被逮,經警方酒測,數值達0.23毫克,但經訊問後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裁處函送後就讓他返家。
事實上不只丁允恭,民進黨官員酒駕近兩年多是罰款 #六萬俱樂部,因蔡政府的法律對於旗下黨公職人員因為酒駕的處分,會不會前發言人丁允恭也將成為其中一員?我們拭目以待!
#看好了台灣,民進黨不只示範一次酒駕給各位看
👉2018年2月
民進黨中央黨部新聞部主任孟義超因酒駕肇事,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緩起訴,繳交3萬9千元給國庫。
👉2017年6月
民進黨新竹縣議員林昭錡酒駕,辱警「垃圾」,遭判刑6個月。
👉2016年8月
駐新加坡代表江春男,酒駕遭警方移送法辦,檢方予以緩起訴,並須支付公庫6萬元。
👉2016年6月
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維洲,酒駕遭移送法辦,檢方依法給予緩起訴,並須支付公庫6萬元。
👉2016年2月
民進黨前立委郭正亮,酒駕移送法辦。由於郭坦承犯行,檢方予以緩起訴。
👉2014年8月
總統府發言人、前任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酒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判決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蔡英文總統及蘇貞昌院長都呼籲國人酒駕不開車,卻忽視同黨官員酒駕的行為,這就是標準人稱「說一套做一套」。而這些酒駕的官員幾乎以緩起訴處分,不免也讓人好奇背後到底時什麼原因?
台灣已經連四年(106年~109年)都一直呈現增加的狀態,單以警政署公布的酒駕肇事死亡人數來看,今年截至三月為止就已經有36件死亡案件產生,照這個趨勢計算,今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恐怕也會和去年、前年相當。
酒駕很有可能會對傷害到其他人,而我們也不希望社會上再有任何一個人因為酒駕而再受到傷亡。自此呼籲政治人物能夠自律和帶頭做起示範,若一旦發生酒駕就要下台辭職,為自己也為別人負責,因為沒有人該為酒駕者承擔違法的成本。
在酒駕的修法上,去年立法院除了加重拒絕酒測累犯及同車共責的強度外,我認為在酒駕被害人的求償及訴訟程序上,應該要給予更多的保障跟求償的空間。
酒測不自證己罪 在 莊子富 Nic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暐瀚條款 #有罪推論
2021這一年的母親節,可能是暐瀚最難過的母親節!因為黃媽媽已經不在身邊,這幾天無論是自己或陪同長官去弔謁,每次回來後,暐瀚堅毅不拔,依舊理性的態度,讓我又更為不捨,一直在想這樣的憾事除了事前預防、避免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問了幾個朋友,他們說這位肇事者立刻到超商買啤酒喝,事後辯稱肇事前沒喝酒,這是近年來逃避酒駕罪責的怪招,有不少人用過,也確實因此脫罪成功,變成一種「祕技」,令我驚訝不已!越聽越生氣!
怎麼可以肇事後,造成傷亡,還用這種方式想脫罪?!原來肇事者如果並未造成傷亡,或許在刑事上會直接判決無罪,而如果有造成死傷慘重的,就算無法證明酒駕,仍可用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論處。
一般車禍致死,最重可判2年有期徒刑,如果是酒駕致死,多背一條公共危險罪,刑期最重到10年。所以肇事者到底是撞人就喝酒還是撞人後才喝酒,變成一個刑責上的分水嶺,有人指出要徹底防堵這樣的方式,可以靠監視、測量等科學方式可以回溯喝酒的時間,像這次事件,名醫高大成就表示,一般在酒測前警察都會請駕駛漱口,若是真的剛剛才喝,漱口後根本測不出來,「因為胃還沒吸收酒精,加上酒測是測肺部呼出的酒精」,而非胃測出的酒氣。他解釋,喝酒或吃含酒精食品後,至少要經過20至30分鐘,血液才會產生酒精濃度,「所以肇事者做那種動作,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子富有個想法,看看是不是可以作為亡羊補牢的其中一道防線:
現在司法的審判原則都是 #無罪推論:「如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則推定被告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要保護的他馬的基本人權。在法治的台灣對於酒駕者也是如此,這麼做主要是基於避免冤獄及栽贜等倫理考量,以及「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無罪」的現實困難。但,台灣有一條叫做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公務員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財產來源。 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採用有罪推論。子富想提出, #暐瀚條款 如果是酒駕的情事,無論是現場的毒品、身體的酒精反應、車上的空酒瓶、旁人的證詞等等,只要有辦法「有罪推論」,讓證據能夠被轉移,那麼我想這些怪招、秘招應該就不再有用。
(#補充:經各位專家指教,這裡子富的意思應是,如酒駕肇事造成死亡、傷害,可討論用「有罪推定」處置)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肇事現場有造成酒駕、毒駕等物品、證人等,就不再讓法官以「無罪定論」來判酒駕肇事的案子,而是要以因為「有罪推論」等於從原本要去辯駁有罪的證據,變成要去證明無罪的證據。
#我不是法律專業
#但我真的他馬的生氣
我不是民意代表、也不是律師,更沒有權利去對獨立的司法影響什麼,但至少我提了出來,希望可以獲得大家的重視,進而討論,不要再讓無辜的人受害後,還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
或許,這樣的提議有很多法律原則、違憲、違反崇高人權的問題,甚至可能會受到法律界的撻罰,但我不認為「明知故犯的累犯人渣」是有人權的!當你罰了錢,關了幾年出來,他們卻要承受失去至親的痛苦一輩子,我越想越不對勁,覺得這樣實在不公平。
#認同請分享 #呼籲立委諸公討論
你的一個分享,可能能給受害家屬一個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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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補充:有網友提醒,通常什麼條款應該是以當事人身分,所以應該叫做「陳發O玲」條款(陳為暐瀚母親)
酒測不自證己罪 在 一起讀判決- 法官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判決書中並強調,絕不能以「如果沒喝酒,為什麼要拒絕酒測?」為理由,強迫人民接受酒測,不然就違反「 不自證己罪」及「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等 ... ... <看更多>
酒測不自證己罪 在 不自證己罪酒測 :: 博碩士論文下載網 的推薦與評價
2021年10月26日—為理由,強迫人民接受酒測,不然就違反「不自證己罪」及「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等原則。最後法官認定此案警方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判決撤銷原處分。 ... <看更多>
酒測不自證己罪 在 [新聞] 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驗血大法官宣告違憲-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4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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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驗血 大法官宣告違憲
2022/02/25 15:15〔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肇事後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時,交警可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但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認為強制驗血干預人民基本權,應交給法官裁定,聲請釋憲。大法官25日為此作成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這是大法官會議解釋改制成憲法法庭判決後的第1號判決。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與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但在25日判決公告前,已實施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照該規定辦理。
至於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階段如何辦理?大法官說明,如果駕駛人肇事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交警應先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交警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如果不允許,應於3日內撤銷。駕駛如果不服強制驗血,應於檢測後的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一名林姓男子2016年間酒後騎車,擦撞水溝後再擦撞電線桿,被救護車送醫診療,交警到場處理,見林男因傷而無法接受吐氣酒精測試,依照道交條例規定委請榮總玉里分院抽血檢測,測得血液酒精濃度273mg/DL。
警方認定林男酒駕,移請花蓮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以觸犯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吳志強審理後,認為警方在沒有法官或檢察官的准許下,即對林男進行強制驗血,做成干預人民基本權的重大干預,顯示道交條例第35條的設計有違憲之虞。
吳志強強調,強制驗血違反法治國下的「法官保留」,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令狀主義」不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與免於身心受傷的基本權。(15: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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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長:酒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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