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蘭高齡失智,兒子長期照顧阿蘭,已經家財散盡。現在又逢武漢肺炎疫情橫行,眼看負債金額逐漸失控。不得已只好跟自己的親妹妹商量,是否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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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是這麼跟自己的小妹說的:
「只要我們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就可以把母親阿蘭名下的房子賣掉,這樣出售房屋的價金,就可以拿來用在照顧母親了(內心OS:就算我繼續照顧母親,也不會無限擴張債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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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妹妹卻是這樣想的:
「如果把媽媽名下的房子賣掉,不等於侵害了我的權利嗎?而且監護宣告不應該是也要取得我的同意嗎?(中翻中:說什麼也不能現在就把房子給賣了,不然將來母親百年後,我要繼承什麼?是要我吃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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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提到監護宣告,心中是否也出現過上面類似的想法和疑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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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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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現在你對於監護宣告的三觀不正確,恭喜你現在取得了一個打掉重練的好機會🤣,拜託務必把下面的說明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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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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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護宣告的要件,民法第14條有明文的規定。我明白法條雖然都是中文字,但其實放在一起時,就像是火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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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直接用白話版說明:「如果有一個人沒辦法理解別人要傳達的意思、沒辦法傳達別人能懂的意思,或者是根本不知道自己表達的意思代表著什麼意義,那這個人就可能符合受 #監護宣告 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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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的操作,往往會交由醫師對於將來可能受監護宣告對象的精神狀況及意識進行鑑定。假如醫生判定的結果是受鑑定對象,確實已經喪失理解別人意思的能力,那麼法院就應該對鑑定對象做出應受監護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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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否應受監護宣告,決定的關鍵在於聲請案件中,將來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狀況如何,和家屬是否同意完全沒有任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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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妹妹對於阿蘭是否應受監護宣告的理解,是錯誤的。即便妹妹不同意,只要身為兒子的大哥向法院聲請,醫師鑑定的結果確認阿蘭失智,那麼法院就應該要對阿蘭下監護宣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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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護人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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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是由我當監護人,那長輩名下的財產,不就都是我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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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監護宣告不會導致受監護人財產因此變成監護人的。而關於受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原則上只有在為 #受監護人的利益 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而且若是涉及到 #不動產的購置或處分,還要事先經過法院許可,才會生效(民法第1101、1113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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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監護人若是執行監護職務時(當然也包含處分受監護人名下財產的情形),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受監護人的損害,也是有賠償責任的(民法第1109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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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監護人任務內容的正確理解,應該是監護人只是受監護人的代理人,若是代理做的不好,還是有賠償責任的,並不會產生「你的(受監護人)就是我的(監護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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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阿蘭兒子的想法,其實只對了一半。向法院聲請對阿蘭裁定監護宣告後,確實有機會透過處分阿蘭名下的不動產,減輕兒子照顧上的負擔。但要進行處分前,還是要先向法院,並取得許可,處分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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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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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過程中,經常看到子女為了爭取擔任父母或其他長輩的監護人而搶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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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的觀察,某程度上,是因為大家對於將來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存有「先搶先贏」,視同是遺產爭奪的前階卡位戰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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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撇除監護人,需要肩負起照顧受監護人的重責大任之外,法律也同時賦予監護人許多限制,並非如一般人所想像的,先搶就會先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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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話一句,如果不希望晚輩在搶當監護人的過程中,對於將來的你疏於照顧的話,建議可以先做 #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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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篇寫完喵編大概要再少睡1小時_但真心覺得法普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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