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民眾問到,父母可以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嗎?
其實我們事務所常被問到這一類的問題是因為,現在離婚率高,有時候夫妻離婚後感情不睦,或對其中一方不夠信任,擔心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在自己身故後,由未成年子女繼承,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回到前妻(或前夫身上),會讓前妻(前夫)隨意處置掉。
這一類的問題,如果想要有保障,可以透過信託來解決,將財產信託後,於子女成年後再取得,否則坦白說,以現行法律的確會有相關的疑慮。因為依目前民法第1087條、1088條之規定: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因此,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非自己勞力所得),父母的確有處分的權利,但需為子女之利益,因此在地政機關登記時,地政機關會要求切結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為之,如有不實,之後也會因此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但如果是非父母的監護人(譬如父母死亡,或無法行使權利時),則依民法1101、1102條之規定,
第1101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第 1102 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也就是說要賣掉被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需經過法院許可,這是不同於父母當法定代理人的地方。
以上兩個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法律知識跟大家分享一下喔!
民法第1102條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如何保障其權利?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下)
孫小萍律師
若該成年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法律另有規定「輔助宣告」制度(民法第15條之1)。受輔助宣告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是在從事一些法律行為時須要經輔助人同意,例如為不動產的處分、設定抵押權、買賣、租賃、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借貸、贈與、信託、打官司......(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此時,無須再經法院許可,但有利益衝突時,還是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準用民法第1098條第2項),且輔助人也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準用民法第1102條)。
在實務上曾發生已成年之親屬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在外受騙上當,致財物受損或誤當人頭,直到有債主上門,家人才發現其被騙簽了法律文件,因此,為了保護心智障礙者之權益,可以充分利用「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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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如何保障其權利?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中)
孫小萍律師
法院在監護宣告的裁定中,會選定監護人(監護人可能為一人或數人)。依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須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例如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態、生活及財產狀況、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與受監護人的利害關係等等因素,法院為明瞭以上各種狀況,會請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資料或證據供法院參考。監護人選定後,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作戶籍登記。
受監護人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2條規定)。此外,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時,另外須要經過法院的許可(民法第1101條);而且,如果監護人的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時,也就是有利益衝突時,此時應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由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例如,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為共同繼承人要辦理遺產分割時,兩人間存在利益衝突,此時監護人不能當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須要另外選定特別代理人。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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