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 #大陸 人民申請在台取得不動產應檢附文件🏠🏠
依 #內政部 2020年8月20日召開「2020年陸資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 #不動產 物權第5次審查會議」附帶決議,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案件,除應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應備文件外,申請人並應說明其欲取得不動產之理由、為何確有取得不動產供自住之需要、最近一次來台之入出境日期及該次入境之申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酌其申請取得不動產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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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0904TVBS「租屋補助」討證明遭拒 房東:漲租或搬走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V1lsmgSDtw 政府敲定的「租金補貼」9月2日開始申請,全台有2萬4千個名額,在台北不到3天,備齊資料待審核的目前只有3百多個不算多,有不少房客表示,都是在和房東索取申請資料時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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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回顧事實上處分權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向他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就此,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看法,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否定說:實務與少數學說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畢竟與物權之性質有所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吳從周教授認為,從「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及「違法性一致性」觀點論證,違章建築不論在行政法上或民法上都具有違法性。因此,實務上創設違章建築具備之「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只是一種權宜的「殘缺所有權」或「不完整權利」,而不應再考慮賦予具有完整物權地位之權利。此外,違章建築之興建,不僅欠缺習慣法所應該具備之共同體意思(被闡明的共同體普遍意思),也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更不符合法官認定與宣示其為習慣法之可能,至於違章建築在依法律規定被拆除前之占有狀態,法律對其所作最低限度之保障,充其量僅得賦予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不應允許違章建築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枝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758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
曾品傑教授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之權能內容,僅在為不動產處分與擔保權能之若干限度內,與所有權之權能有所不同,如事實上處分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以及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除此以外,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為事實行為之範圍內,應與所有權人無異,而具有相似性。既然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二者,在占有與用益之範疇內,具有法律上特徵同一性,遇有他人不法干擾或妨害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使用、收益違章建築之場合,應許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甚至有主張直接適用者。
陳重見教授亦指出,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作為一種消極權能,其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之積極權能,而違章建築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權等積極權能,既然已經藉由交付而移轉予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不許事實上處分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將無從確保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行使對於違章建築享受之積極權能,故應允許事實上處分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至於究竟應採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方法,可再研議。
◦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3 年度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但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除此之外,較之所有權人之各項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實屬無異,則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人就所有權人所具有之排除他人干涉權能,亦有類推適用必要,否則無以保障受讓人之財產法益,如放任他人不當干涉,實有害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發展。從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亦得類推適用。
▌習慣物權說
近年多數學者認為,在民國99年修正第民法第757條規定後,立法者已承認習慣法得作為創設物權之法源依據,則依此規定,似得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係屬於習慣法上之一種物權。理由在於,事實上處分權已存在於我國實務數十年之久,具有慣行事實與法之確信,且事實上處分權人亦能透過「占有」或「稅籍登記」等作為公示基礎,故應得將「事實上處分權」建構成民法第757條之「習慣物權」。
然而,究竟要將事實上處分權理解成「習慣法之所有權」,或是建構成「習慣法之定限物權」而屬一種得永久使用收益與處分之「習慣定限物權」,學者間仍有不同看法。如認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所有權」,此時則直接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如認其為「習慣定限物權」,則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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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傻傻分不清楚!
現代人的婚姻觀跟以前不一樣了,上一代的男人只要賺錢養家、女人只要安分守己當個賢妻良母,即使生活沒有情趣、不懂得甜言蜜語,就算一方大男人主義兼睡覺會磨牙或另一方發胖變老兼愛吵架囉唆,兩個人還是可以相安無事一輩子。
這一代的男女,如果丈夫只會賺錢但卻不懂得照顧妻子的喜怒哀樂,老婆燒飯洗衣卻不懂得保養自己維持美貌,就可能因為一句「個性不合」或是乾脆說「不愛了」,就走上仳離的道路。
這時候,除了孩子之外,要計較的當然就是錢了。
一談到要分財產,當事人雙方都懂得要上網做功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該有不少人聽過,所以大概知道白話點、簡單點解釋,就是夫妻離婚的時候婚後財產是要平分的。
也就是說,假設老公婚後財產剩餘500萬,老婆婚後財產剩餘200萬,差額是300萬,老公就要給老婆150萬。
「這樣看起來好像很簡單,那還要律師做什麼?我們自己算清楚就好了。」
你是不是這樣想呢?那就大錯特錯了!
在我們事務所裡夫妻之間財產分配的糾紛,常常複雜的,要解釋半天才能讓當事人弄懂。
原則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則。
首先,
一、雖然婚前財產不用分,婚後財產要分,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娘家贈與、先生贈與)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都不用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官可以調整或免除。(同條第二項)
二、婚前買的房子不用分,但如果房屋貸款有用到婚後賺的錢來還,清償貸款的部分要扣回來列入財產分配計算。(民法1030-2條第2項)
三、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在婚後有收房租,房租是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份。(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四、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的部分,不屬於婚後財產,不用拿出來分。(無法條,但實務見解目前這樣認為)
五、婚後買的房子,婚後增值到離婚起訴時或協議離婚登記時的總價值,全都屬於婚後財產可以分配的範圍(民法1030-4條第1項)。
所以從四跟五你就知道,近年來的不動產增值,房子到底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就差非常非常多。
好啦!到現在為止好像都還能理解,那來考考大家一個腦筋急轉彎。
也是最近我們事務所在處理民眾法律諮詢被問到的很有趣的一個問題。
如果是在結婚前簽訂的買賣契約,結婚後才辦完過戶,到底算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房子呢?就我們剛剛的分析,婚前買的跟婚後買的可是差個十萬八千里耶!
咦?法條翻來翻去,好像沒有說清楚耶?
那麼帶大家來看看,今年初的一件高等法院家事庭判決內容: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雖係由丁○○於兩造結婚前之84年8 月12日所購買,然屬預售屋之購買,建築完成日期則為85年12月5 日,已在兩造85年8 月15日結婚之後,且於86年2 月4 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丁○○所有等情,有前述土地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6頁),是系爭不動產既為丁○○婚後所取得,自屬其婚後財產,殆無疑義。」104年度家上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法官揭示的很明顯了,是以「過戶時」為準,所以房子是婚後買的,增值的部分,不是登記所有人的那方,一樣是可以分配的喔!
話說,雖然法條懂一堆,我自己跟律師老公一起工作,錢從來不分你我的,也沒去算計過,我想很多女人都是這樣跟老公一路打拚走過來的,至於到底要不要長顆心眼,各人心裡有一把尺,別因為計較影響了感情,那就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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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90904TVBS「租屋補助」討證明遭拒 房東:漲租或搬走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V1lsmgSDtw
政府敲定的「租金補貼」9月2日開始申請,全台有2萬4千個名額,在台北不到3天,備齊資料待審核的目前只有3百多個不算多,有不少房客表示,都是在和房東索取申請資料時碰壁。從嘉義北上工作的蔡小姐,也遇到這個情況。但房仲透露,其實申請不需要經過房東的手,建物登記謄本到地政事務所就能申請。
記者 吳軒彤 / 攝影 蕭應強 報導 ……↓
租客蔡小姐:「他(房東)就直接跟我說,如果你要申請補助的話,就是租金要多500,或者妳就直接搬走。」
從嘉義北上台北打拚,聽到政府端出牛肉,要補助單身青年租屋,想申請但才到第一關,先被房東打住。
租客蔡小姐:「不太想被房東漲租金啦,然後更重要的是,我也不想跟房東撕破臉,然後現在找房子也很麻煩。
行政院租金補貼方案,9月2日開放申請,申請人除了要交,户口名簿影本,存摺和在職工作證明等,落落長資料,還要說服房東拿出,建物權狀和執照,等同要房東,開始報所得稅,房客私下透露,不少房東都會拒絕,房客多半會遭到拒絕,但其實建物登記謄本,不須經過房東的手。
民眾vs.地政事務所人員:「是來到這邊就可以申請到嗎,也不用真的經過他(房東),(不用啊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啊)。」
拿身分證加40元工本費,到任一地政事務所,就能拿到謄本資料,但私下申請補助,別以為房東會不知道。
房仲陳泰源:「很多房東在租屋之前,就會跟房客討論我們協議好,我出租房子我便宜一點降租金給你,但是我們講好不要報稅好不好。」
政府施予的小確幸,最終仍會因為房東,每年所得稅增加,轉嫁到租客身上,道出租賃關係中沒報稅秘密,全台2萬4千名額,台北只有2631個,開放申請3天不到,備齊資料待審核的,目前也只有367件不算多,也難怪遭人議論,租屋補助「看的到吃不到」。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1195357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9/190904tvbs.html
不動產物權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李俊德老師在民法的教學上從最基礎的觀念開始,並因應高普考、司法特考等考試的難易度去調整內容深淺。民法體系架構的陳述,【民法總則】入門,隨後討論【民法物權】及【民法債編】,將財產法作通盤說明。【身分法親屬繼承】講解重心主要在於「婚姻」、「父母子女」及「繼承」,佐以案例及身分法考題三階段解答模式,使同學學習身分法事半功倍。本課程並隨章節解答考題,即使非法律人也能輕易上手,並掌握考試脈動,而法律人也得以迅速複習民法基本概念,掌握國家考試民法概要題型,聽完本課程可清晰建立民法體系觀念,並培養解題應有的法學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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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20731大直買屋富璟阿莫
影片網址→http://youtu.be/LNMJqcIzubs
物件名稱─富璟阿莫
建設公司─富璟建設
使用分區─商業區;主要用途─商業用
格局─1房/1廳/1衛/1廚
總坪數─20.05坪;建物權狀─16.68坪
主建物─9.23坪......↓
附屬建物─1.87坪
公設─5.58坪/33%
土地持分─4.83坪
座向─坐東北朝西南
邊間─否;採光─1面
戶數─1層5戶;電梯─2部
警衛─有,全天候;瓦斯─電
建物完工日期─96年/11月/9日;屋齡─4年
所在樓層─7樓;總樓層─地上13層/地下1層
構造─RC,鋼筋混凝土;外飾建材─山型磚
建物管理費─150元/月/坪+車位管理費─800元/月=約3302元/月
公設說明
B1─停車場+KTV;1F─閱覽室、後花園
12F─空中景觀花園;13F─簡易健身房
車位說明
3.37坪/坡道機械/B1/16號/150萬/限高1.5米
生活機能
學區─濱江國小/國中
商圈─北安/美麗華
交通─捷運劍南路站
特色說明
挑高3米2,無壓迫感!
無暗房,廁所亦有對外窗!
距捷運/商圈步行3分鐘,生活機能讚!
台灣房屋大直特許加盟店─群智不動產有限公司
副店長─陳泰源─0920-120-504
經紀人─廖來萬;證號─(91)00464
(此物件為大樓介紹,欲知此社區是否有釋出物件在賣,請來電詢問)
網址→ 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524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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