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法律小教室: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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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聯合報會員專區
「政府該做的事很多,別再出亂子累死現場老師。」
教育部決定重新檢討,第一線老師感謝又無奈地說:教育部自己畫錯重點,就別再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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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師好難(上)/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教部新規讓老師集體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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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學生騎到老師頭上! 家長喊話教育部:把管教權還給老師】
https://bit.ly/35LCgt7
【教部頒新規「下課禁止管教學生」 老師譁然:台灣的教育剩什麼】
https://bit.ly/3mnG61j
#下課 #教育部 #學生 #老師
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老師在下課時間不能管學生?你同意嗎?🧐』
全教總昨天發布的新聞稿,讓大家咋舌引發爭議。在教育現場,我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實施起來,一線老師要面對更大的壓力🧠,更無所適從,增加管教孩子的難度。但另一方面,我也認同以「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一步步提升法律面對兒童利益的保護。🤲🏼
#剛性規定缺乏彈性,應該是引起老師恐慌的重點。否則立意良好的規範,一般老師也不可能有意虐待學生,怎會引起這麼大的疑慮?這一點教育主管單位需要跟地方學校,尤其是第一線面學生的老師們,充分溝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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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8月3日函頒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有幾個重點不同於往,其中「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引起基層老師以及家長眾多討論。
新竹市建華國中教師謝宗翔說,新規定上路後,第一線教師可能連教育部曾提過、可以採用的管教措施之一「站立反省」也不能用了,因為要顧及孩子身心靈健康,下課時間若要把上課聊天或沒寫作業的學生留下來,只要學生一句「現在是下課時間,老師你不能管教我!」,老師就要停止或調整管教措施。
針對眾多基層教師的反彈,教育部回應,基於「兒童權利公約」,以保障保護學生最大利益思考。至於「特殊情形」的界定,教育部無法列舉,假使老師若經充分衡量管教措施是否妥當後,仍可在基於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採取原定的管教措施,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下課不得管教學生」、「學生抗議應調整或停止處罰」:教育部新規定引發爭議: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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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最近各級學校都已經陸續開學了,然而教育部今年8月修法,規定教師處罰學生時,如果學生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而且也規定,除非特殊狀況,不然教師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這些規定雖然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立意良善,但是卻引起了教學現場的反彈與恐慌。究竟兒童的權利與教師的管教該如何拿捏?這樣子的新規定又有哪些窒礙難行的地方呢?今天我們就特別邀請到了,基隆市候用校長、課程督學 顏安秀老師,來加入我們的討論,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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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在 扯!教育部新規教師不得下課時間管教學生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教育部在新學期頒布新規定,其中一條,除非在特殊情形下,否則教師 不得 在 下課 時間 管教學生 ,消息一出,引來學校反彈,認為所謂特殊情形難以定義,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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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以限制下課作為管教措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 條文節錄: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 <看更多>
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在 [新聞]新令「下課禁止管教學生」惹毛教師引反彈- 看板Teacher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0916/A7S2DJ7TNZHTXNJL4FRKHKH4ZM/
教育部上個月公告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除了「特殊情形
」,否則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學生更有權對教師處罰提出異議,教師並要調整或停
止。對此,第一線教師反彈四起,擔心恐變相反制教師管教,教育團體要求教育部應該先
廢止修正案,並與教師們重啟討論。
教育部於8月3日公告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對
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
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新規一出,引起第一線基層教師譁然。
由於反彈聲浪大,教育部今晚回應,此次修正「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原意,
是為避免老師以「禁止學生下課」方式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將再檢討該項文字後
再頒布。教育部並強調,該條僅是行政指導供各校斟酌參考,實際管教方式、時機可由各
校訂定。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黃耀南接受《蘋果新聞網》電訪時表示,若不能在下課時間施
行管教,按教育部規定便僅能在上課實施,難道不會壓縮到正常教學時間?再者,若有學
生提出異議就必須停止,變成可以反制老師的適當管教,「難道行為偏差不能管教嗎?」
;教師若無法實施正當管教,便可能影響到其他學生受教權。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侯俊良則說,上述兩條規定恐讓教師陷入「無法管教」的情況,如「學
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他批評修正條
文簡直不分青紅皂白,只要學生提出異議,老師就一定得調整或停止管教,等於是賦予學
生改變管教措施的權利,顯然會造成管教上的困難。
侯俊良也指出,教師不得於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更是大有問題,在教育部規定的管教措施中
,有許多項目本來就無法在課堂上實施,如要求學生完成未完成的作業或工作,「不能在
下課時間實施,要在什麼時候實施?」,他質疑教育部規定自相矛盾,侯更指,教育部又
說,若碰上特殊情形則可以實施下課管教,但沒有定義何謂「特殊情形」,讓教學現場一
頭霧水。
侯俊良說,第一時間已向教育部反映,是希望不要讓老師陷入無法管教的處境,有疑慮的
地方教育部更應該一次講明。黃耀南則談到,教育部修正規定前都沒有找教師團體討論,
如今爭議四起,他建議先廢止該修正案,與教師團體重啟討論,研議後再頒布。
教育部今天晚間回應,本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內容修正是參
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權利,原意是避免以「禁止學生下課
」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上容易產生誤解,將重新檢討注意事項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
至於何謂可管教的特殊情形?教育部也說明,若學生在下課期間違反常規,如抽菸、打架
、霸凌、危害校園安全等,教師還是可以秉持專業權衡,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
施。教育部學特司科長楊奕愔也說,該條僅是行政指導供各校斟酌參考,實際管教方式、
時機點可由各校訂定,但因文字修訂上不夠精確,所以會再重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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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點可由各校訂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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