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在 一起讀判決- <竊盜的未遂與預備>... | Facebook 的評價 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 除此之外,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