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誠快訊! 立院三讀通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
立法院會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夫妻財產制種類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提醒六重點:
1️⃣白手起家的夫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跟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2️⃣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
3️⃣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須納入計算
4️⃣夫或妻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5️⃣本次修法後,對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變困難
6️⃣若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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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家庭,是夫妻共同經營的累積】
今天早上軍人年改協商的討論重點,是夫妻離婚的年金分配請求權。這並不是新的概念。民法親屬篇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早已通過十多年,但年金究竟是否屬於財產,司法實務上卻一直有判決不一的困擾。因此,在年改方案中訂定相關配套的原則與方法,有其必要性,在美國、日本、德國等其他國家也多有相關規範。
有些人主張應該在民法中訂定,但這其實是被誤導了。一來,民法早已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二來,年金如何分配的細部規定,怎麼可能都放到民法?如果可以這樣改放到民法,那是否也要把年金裡面規定的遺屬年金相關條文全部刪除,全部放去民法繼承篇訂定?
這個社會上,有很多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為了先生或太太,放棄了自己的事業,留在家中用大半輩子的人生來照料家庭。其實,不管主內主外,整個家庭其實是由雙方共同經營的積累。倘若不幸要離婚,法律若能提供一個原則性的離婚配偶請求權,更能衡平夫妻雙方對於這個家庭的付出,期盼這次的修法能夠保障這個權利。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離婚配偶請求權立法草率貿進 製造社會問題/軍人年改緊鑼密鼓/地方釋憲最快五月提出】
#軍人年改山雨欲來
行政院院會今天可能通過軍人年改法案相關條文,以便儘快送進立法院審議,李來希說直到昨天他都還沒接到今天行政院要通過的內容是什麼,問了許多將領也不清楚,所有人接收到的資訊都是來自報章媒體傳出的片段式報導,資訊不足造成人心惶惶,「這是個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會照顧軍人的政府嗎?」
李來希表示,退軍團體今日將邀集公教警消勞等團體代表一同召開大型會議,討論下一步行動。中華退警總會已如火如茶在各地串連抗爭,會在本月23.24日發起在立法院週邊的夜宿包圍行動。如果軍人年改方案沒有妥善處理,不排除會和警消或其他團體結合採取更大一波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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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釋憲快五月份提出
李來希昨日與花蓮縣長傅崑萁在花蓮縣政府會談如何協助年改釋憲案,傅崑萁表示會採三軌並行,一是協助公教人員進行復審和訴願,二是成立律師團進行訴訟,三是尋求釋憲推翻不公不義的立法,同時金門縣政府也主動表示會與花蓮同步聲請釋憲。
因為聽說公教人員新的行政處分可能會在五月份開始寄出,因此地方政府提出釋憲案,目前考量的時間點最快會落在五月間。
李來希明天會往金門拜會金門縣長,4/14下午兩點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也將金門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舉辦「退休金救濟與釋憲說明會」,與縣長共同說明訴訟與釋憲協助方案,請金門的軍公教夥伴不要錯過這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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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年金分請求權草率立法製社會問題
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及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等人提案修過的公務員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訂定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退休金,此規定引發公教人員反彈。
李來希說這是台灣有別於其他先進國家做的「超超前衛」立法,主導立法的人為了要遂行婦權主義,在特立獨行的立法氛圍下,用突襲的方式,透過少數女權主義者與一知半解的立委,沒有經過法條公開辯論,在暗室進行朝野協商會議,考試院及詮敍部幾乎沒有辯解的能力,就讓這個法條在立法院中定槌表決通過。
李來希嚴正指出,這個條文即使完成立法,也沒有執行的可能性,他不相信詮敍部及教育部有能力研擬出一個妥善沒有爭議的分配方式。
早在民國101年行政院勞委會便委託政大郭玲惠教授主持做出一份「勞退及勞保老年給付於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之法制度案」,李來希表示,他當時擔任評審召集人,研究案中建議採階段性立法實施,但是評估後仍認為窒礙難行,因此此案最後束之高閣。
沒想到今天公教法案修法,將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的條文列入,而且在沒有充分討論下便立法通過,李來希質疑,提案的委員如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真的有懂這法案嗎?
從離婚配偶的剩餘財產直接跳躍到年金分配請求, 這項立法讓退休財產的專屬與分配產生了矛盾。公教退撫屬於公法上的給付,剩餘財產則是民法概念,民法上的財產分配能不能直接去分配公法上的給付?將來產生爭端要對簿公堂時,是由行政法院受理,還是民事法院受理,這都是有爭議的。
李來希表示,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本就是個複雜的問題,涉及撫養權責任歸屬、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度及資產累積、親屬請求權等等,這都不是當事人或一個主管機關說了算,美日德等先進國家都將年金分配請求權規範在婚姻財產權法制內,而不是規定在年金法案中因此歐美等國都是透過家事法庭來裁定。台灣將年金養老給付併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將會遇到平均餘命及總所得不確定的問題,請問要如何分配?最後還是要透過協商或法院裁定。
李來希還說,在勞保勞退條例,以及公務員和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都明文規定,退休金是不得讓與、不得扣押、不得抵銷、不得供擔保,即便是法院判決都不得對退休所得執行,因為這是勞動者的專屬財產,目的是要維持勞動者的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年金究竟是財產還是期待性利益?
#分配請求權必須在成就退休要件後才會產生,到時誰來通知離婚配偶何時提出請求?責任在誰?
請聽李來希深入淺出分析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的複雜度,及執行困難度在哪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 在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一)本次修法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故:. 1、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