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該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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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對婚姻不忠離婚後,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志摩和幼儀結婚了5年多,志摩天性浪漫,骨子裡滿是情愛,肚子裡滿腹經綸,生活在創作之中;幼儀自小在商業家族中成長,在婚姻期間憑著過人的天賦,攢了不少錢,甚至成為了家庭中的經濟主要來源,然而對於生活方向與目標有所不同的兩人,卻漸行漸遠...
某日幼儀無心下翻了翻志摩的手機,赫然發現老公寫了首詩給徽因:
「我是天空裡的一片雲,偶爾投映在你心,你不必驚異,更無須歡喜...」
志摩親口向幼儀承認,他已經愛上林徽因了,早已不愛幼儀,且早。
幼儀知道志摩心中再沒有她了,忍痛了一年多,最終還是選擇和志摩離了婚,結束了這段6年餘的婚姻,放手讓志摩尋找他的徽因。
過了一個月後,幼儀突然接到志摩送來的存證信函,「我們雖然離婚了!但我還是可以向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妳趕緊找時間出來和我喬。」
許多民眾可能會認為:
「志摩這麼渣,不能要求分配財產吧!?」
然而事實是這樣嗎?就讓告狀俠帶大家了解甚麼是剩餘財產分配吧!
Q:甚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A:按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講白話一點就是,夫妻間如果離婚了、一方死亡了、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情況下,除了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外,他方可以向對方請求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婚後財產,並扣除婚姻關係中雙方的負債後,就剩餘的財產一人一半。
舉例來說:志摩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為0元也沒有負債;幼儀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有1600萬(其中包含父親無償贈與的500萬元),負債有100萬元。
則幼儀婚後總財產為1100萬元
【1600萬-500萬元(父親贈與)-100萬元(負債)=1000萬元】
則按剩餘財產分配志摩可以跟幼儀請求的金額即為500萬元
【1000萬/2=500萬元】
Q: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一定是這樣計算嗎?
A:倒也未必,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明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畢竟夫妻間的相處模式有百百種,立法者在立法時特別考慮到,若是任何情況下還是能一人分一半的財產著實有所不公平,因此特別於將這種情況交給法院來去認定,在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整分配的比例甚至免除一方的分配額。
Q:那怎樣算顯失公平呢?像志摩這樣對婚姻有精神出軌,分幼儀的婚後財產算顯失公平嗎?
A: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立法目的,是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所以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有顯失公平的要件時,所考量的是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受分配一方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法院才會依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至於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
所以縱使志摩在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中,屬於過失較大之受歸責者,但假設志摩在婚姻關係中仍為家庭有相當付出,並不能單純以此抹滅其付出,而不讓其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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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未經配偶同意將財產全部贈與給小孩嗎?
律師娘今天來跟大家聊聊,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把身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另一方能不能有意見呢?
首先,有常常收看律師娘粉絲團的就知道,夫妻間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是各自清償的。可以參照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如果照這麼說的話,夫或妻就可以隨自己的意思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了嗎?
我們先從如果沒有這個贈與出現的話,正常的程序,如果夫妻離婚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話,會產生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婚後賺的錢剩比較少的人,可以跟剩比較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這裡可以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也就是說如果夫身上剩的錢比較多的話,為了防止之後離婚時會被分走一半的差額,或甚至夫先一步死亡時妻可以先分走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外,還可以繼續跟繼承人(通常是兒女)平分剩下的遺產。舉例來說,如果夫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剩900萬,妻剩0萬,小孩有兩個,那夫先走一步,妻可以先拿(900萬-0萬)/2=450萬,剩下的遺產450萬再跟小孩每人平均分配150萬,等於太太這邊拿走600萬(450萬+150萬),所以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其中一方要把錢先贈與出去防止對方分走多數的財產其實是相當有動機的。
不過,真的可以這樣嗎?
我們得再看看民法的另外幾個規定:
第1030條之3、第1020條-1、第1020條-2
(嗶........)
因為法條太艱深,我們用人話講來聽,法條附在後面有興趣的自己看。
這幾條規定白話一點可以這麼說:
1.夫或妻為了不讓對方分財產為目的,故意把財產處分掉,那麼在死亡或離婚前五年處分掉的財產價值應該追加回來計算,但如果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就不用。
2.如果追加回來不夠分,可以向受利益的第三人在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3.夫或妻因為對方贈與他人的行為,導致以後剩餘財產分配會受到損害的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因此,真的要認真講起來,也不是你愛把財產怎麼給就怎麼給,為了不想讓對方分財產,而把財產都過戶給小孩,其實對方在超過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之外的贈與,是可以請求撤銷的。
至於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就個案認定,但我想如果把五間房子都送給同一個小孩,大概很難認定為這是道德贈與了。
很有趣的議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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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0 2舉例 在 Re: [課業] 民法1030-2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imlin79 (Tim)》之銘言:
: 民法1030-2: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除以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
: 納入現存知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其中規定的 1.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 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應將之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法定財產制,分家產的概念是
1.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2.兩個人的共同努力所得財產
因此:
婚前財產 婚前負債
------------------------------
婚後財產 婚後負債 → 民1030-2所要處理部分
------------------------------
※婚前債務,當然不是兩人努力也不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婚前財產 婚前負債(-) →婚前債務因償還而減少
------------------------------
婚後財產(-) 婚後負債 →婚後財產也因而減少,所以要加回來
------------------------------
: 2.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應將之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婚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自然應該計入(減少部分要加回來)
婚前財產(-) 婚前負債 →婚前財產因償還而減少
------------------------------
婚後財產 婚後負債(-) →婚後負債也因而減少,所以要加回來
------------------------------
希望看的懂我在劃什麼XD
: 這條其實知道意思
: 就是老師上課說的各就各位 回到原位
: 可是....
: 上面列的第一項和第二項
: 方向不是相反嗎?
: 為什麼第二項的金額不是納入婚前財產?
: 而是繼續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回到原位不是該放回婚前財產嗎?
主要事要處理婚姻存續中,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負債)的問題
放回婚前沒有錯,但不是要處理的地方
所以處理婚後債務減少的部分
: 不知道是我國文能力差
: 還是連續看十小時民法暈頭了...
: 雖然這題好像有點低能
: 可是我真的看不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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