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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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幾篇文有提到小孩,被不少人詢問是不是有喜了。很抱歉,沒有。I wish. 既然已經同意生育,我希望速戰速決。
有的話我一定會和大家分享。肚裡有娃,罵老公有理。怎麼罵都不過份,他還得笑著幫我揉腳。
我現在會想比較多,是我認為本來就該想這麼多。生兒育女是勞命傷財的事情,這和上戰場的嚴重性差不多。我不能理解為啥那麼多人覺得「等懷孕了再想這些也不遲」。難道你會等轟炸機在空中盤旋再思考怎麼辦嗎?
計劃趕不上變化,可你如果連計劃都沒有,只能任由命運宰割。
我說個最基礎的關聯性:女性與工作。從媒體到隔壁大媽都在強調「女人經濟要獨立」,可是事實就是生育影響事業,事業影響收入。就算妳不打算生育,也沒有比較平順。
我認識一中小企業主,私下透露他故意避開聘僱 30~40 歲未曾生育卻已婚的女性員工。「萬一她突然懷孕怎麼辦?一堆頂客族都嘛後來意外懷孕。有小孩的員工我還能和她討論加班頻率,跟孕婦能討論什麼?她用勞基法就能壓死我。」
聽著我內心在淌血。我們該怪誰呢?怪商人無情,還是萬物不平等。
幾年前我首次被逼生的時候,本想著要配合,去看了次醫生。診間的牆上寫著備孕建言:男性減少壓力、女性解除壓力。我問醫生為什麼差別這麼大,他頭也沒抬地回我:「誰叫子宮長在妳身上。妳的情緒波動和壓力累積,對卵子質量、胚胎質量、著床難易度、流產機率、胎兒健康等等等,都比男性的重要程度大那~麼~多。」他終於抬起頭,對我比了下太平洋寬度。
耳邊響起一段粉絲曾給我的留言:「女人的事業起步發生在生育完成以後。只有少數幸運女性,可以兩者兼顧。以經濟學和生物學的角度,女人的人生軌跡應該是大學一畢業就結婚生子,生完兩胎後結紮拼事業。迎來事業高峰,再雲淡風輕地勸誡其他女性,女人要經濟獨立!!!」
只談獨立,不談犧牲,比耍流氓還可恨。
備孕期間,我謝絕高壓力案子,進修計劃暫停。我個人的經濟損失,我都記在小本本裡。我這年齡生育,有風險。除了健康風險,還有經濟風險。最要命的是旁人還會勸:有必要計算嗎?
已經擺明了我身為女性,在這課題上站了劣勢。如果我不計算不規劃等到肚子大了小孩生了,才問錢從哪來、我的工作在哪裡、我的父母誰來養、自己的養老規劃又如何,我的處境只會更糟。
有時我很感謝社福的個案們對我坦誠,告訴我她們這一路走來多不容易。看多了前車之鑑,我不允許自己步上後塵。
PS. 備孕女性我建議先從調整支出開始。增加收入是奇蹟方案,做人請務實點。上一篇我已經講了,同樣是 $1000 元美金,我可以選擇拿去換新手機,也能留起來錢滾錢讓它變成小孩十幾年後的教育經費。命運不見得可掌握在手裡,眼下的選擇權卻在我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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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後,未來女性被要求在夜間工作還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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