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子喬悠遊卡不慎遺失,被人撿走並擅自花用,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中的侵佔罪:「#侵占遺失物罪」 是行為人把「#別人遺失或暫時遺忘而離開身邊的財物」故意且有所圖地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
#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只要提告就不能撤告: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以上法條取自:法律010
我們不追究但公告出來提醒大家,悠遊卡開通後請記名,綁定悠遊付可看到開銷明細,也知道這張卡在哪裡花用與搭車。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勿以惡小而為之
#勿以善小而不為
#即使是一百多元也不應該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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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這麼大,順手牽「傘」是竊盜還是侵佔?】
今(2020)年初台北市一位王姓男子到速食店用餐時,發現鄰座的椅子上掛著一把雨傘,就直接取走,待物主回位置發現雨傘消失無蹤,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被人順手牽羊。
王姓男子稱,當時誤以為雨傘無人所有才會動手拿取,並當場與失主和解。但是檢察官認為王男所犯為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而提起公訴,不過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改判侵占罪,判處王男罰金1000元。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雨傘 #偷竊 #法律 #法院 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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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
#如果我撿到錢了該直接送警察局嗎
最近于凱協助了一個蠻 OO 的案件。
有一位熱心的市民,撿到錢後,送往警察局,留下報案紀錄後離去,事後警局也頒給了感謝函。不料,數個月後,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要求出庭說明,案由是:配合侵占遺失物的偵辦。
檢察官表示,因為警局察覺在受理失主領取失物時,發現拾獲金額與失主宣稱的金額不符(差 2,000 元),因此無法結案,就這麼呈送給地檢署,而「侵占遺失物」屬於非告訴乃論,檢方如果受理了,就無法撤銷偵辦。
撿到錢的熱心市民 A,當然是傻眼了,撿到錢送派出所,怎麼還捲入侵占罪?
原來,當初撿到錢的時候,這位市民 A 並沒有點金額,只讓現場的店員點錢,裝入袋子中,A 就直接送到警局了(本來想讓店員處理,但因為太熱心,就自己送往警局)。
到了警局,警察清點金額完後,就紀錄下拾獲金額 8,000 元 (*) 完成報案(A 依然沒有親自點錢)。A 覺得完成美事一樁,就離開了。
結果檢察官偵訊時,這位店員宣稱當初拾獲在店內點的金額是 10,000,而失主也說是遺失 10,000 元,對照警局紀錄的 8,000 元,就是少了 2,000。監視器畫面中,也顯示店員清點金額時並沒有拿走錢,而 A 從店面送至警局的 10 分鐘路程中,發生了什麼事,因為經過數月,沿路的監視器已經洗掉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這樣一對照之下,A 就變成很可疑,也連續出庭了兩次,中間的過程,讓當事人感到身心俱疲。回到這個案件本身,如果當初 A 有清點現金,發現跟店員宣稱的金額不符時,就應該讓這筆錢留在當地,通知警察來帶走遺失物,就能避免後續的爭端;即便自己拿著遺失的金額到警局,也應該當場點清並且錄下清點的畫面,留住證據避免後續的困擾。
這個案子在我接到往來的期間,可以感受到當事人的壓力,即便最後是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也表明這輩子不會再撿錢了。如果以後拾獲金錢,真的要點清楚,並且報案通知警方到遺失物現場比較保險。
(*) 描述之金額並非實際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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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則新聞報導. 三年前代人簽威力彩, 卻侵占九億頭彩獎金的張姓夫婦
已經判刑定讞並入獄. 但獎金遭侵占的涂姓台商也因六年前侵占其公司四千萬,
而遭判刑四年多. 見 https://tinyurl.com/6qd9cyy
既然涂姓台商已可追回彩金, 有能力將所侵占的款項還給公司, 即使必須附加額外的
賠償金, 應該也付得起. 那麼, 該公司為何不與涂姓台商和解?
是不是侵占罪不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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