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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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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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
❚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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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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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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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加重竊盜 #非告訴乃論 #聯合報
#沒有公訴罪只有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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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本人黃士修,日前因評論中衛口罩事件,被網友威脅提告而回擊,台北地檢署採取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羅織本人入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公然侮辱罪,拘役五十日。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我說我有注意到,只是當時我天真地相信,即使立場不同,對於我答辯列舉法院對言論自由之明文標準,不可將使用之文字與評論對象之事件割裂,也期待看到法官做出反駁的見解。豈料,法官一句「均不足採」便判本人有罪,且直接逼近量刑上限。
最近我的一群損友,三天兩頭傳拘役五十日的判決給我,例如:熊抱未成年女生說身體香、土地糾紛拿滅火器噴親戚、持刀和球棒恐嚇同事、侵入住宅放汽油桶,都是拘役五十日,我才知道我被當成窮凶惡極的罪犯。順帶一提,當年曾文生偽造陳菊行程表,也被判拘役五十日,不過他緩刑兩年就免罰。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明日即將開庭。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過往一些爭議的社會案件,有網友批評恐龍法官,我向來都為司法人員辯護,解釋法院判決必須作全盤考量。但如今我親身遇到政治判決,難忍不公而提起上訴。我甚至不排除打到釋憲,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常言道「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般民眾若被有心人士濫訴,又遇上特定立場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無所適從。若能確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即使是採取完全切割事實脈絡,只要提到負面字句就能陷人於罪,建立一致的判決標準,也算是對司法有所貢獻。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5日
--
■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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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 周春米 律師/立委 一起召開「檢察官濫用職權 幼兒身心受創」記者會,針對花蓮地檢署林檢察官在今年6月21、28日兩度以代表公權力身分帶著2名警察進到小孩就讀的幼兒園,以檢察官辦案方式,喝斥老師和教保服務人員退下後,不當質問小朋友,造成小朋友因為恐懼而當場便溺案件嚴正譴責!
我第一時間接到匿名檢舉信時感到不敢置信,因此特別向法務部查證是否屬實,結果確認是檢察官濫用職權所為。他在幼兒園所做的不當行為已經傷害兒少身心健康,因此除了對檢察官提出嚴正譴責外,同時也擔心老師和幼童身心狀況。因此,我們一起提出4點訴求:
一、 法務部應依法究責檢察官;加強檢察官或相關執法人員的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
二、 內政部警政機關應向警察同仁要求應謹守辦案流程及程序。
三、 教育部應主動了解並協助該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幼兒是否需要心理諮商服務或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四、 衛生福利部應立即調查檢察官是否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虐待兒少的規定,並要求其接受相關輔導。
而法務部代表表示,經花蓮地方檢察署調查屬實且事證明確,已經依照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對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將依照檢察官評鑑辦法,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對於檢察官資格進行處理。至於2名刑事警察,由於言行並無不當,所以採緩起訴處理。
因此,對於這起案件,我很肯定法務部迅速查證、明快起訴檢察官的態度和效率,以及教育部對於幼兒園老師、教保服務人員、幼童的安撫。期待在這起事件後,除了讓相關人員對於公權力執行有所檢討及修正外,也應該讓家長對於親職行為有更妥善的認知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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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10月15日約晚間七點左右我與母親回到我家寄住之公寓,發現有名男子
鬼鬼祟祟在我們的房屋附近逗留(該房屋因上星期二火災無法居住,因此
寄住在對面公寓大樓),我與母親正討論他是誰時,居然看到他翻牆進入
我家那間燒毀之房屋,且走過我家庭院到達我屋內門口向內窺視(房屋格局
為平房,外面有庭院,連接圍牆之大門有上鎖,但屋子門口已毀損)。
後來被我們訊問後,他又翻牆出來,回到他自己的黃色小客車上,
我們向他表明我們是屋主,並問他是誰,為何翻牆進入我家土地?
他說他是義警(外表看起來20歲出頭,頭上戴了帽子上面真的寫著北市義警),
而對於翻牆的回答他居然說是來探險!?
當下我們就請他出示搜索令以及證件,他拿不出來。我們當然就質疑他的身分
並且問他"你是義警,難道不知道翻牆進入民宅觸犯法律嘛?"
他說知道,而且向我們道歉,但我們對於探險這個說詞實在無法接受
在不斷追問下他仍然支支吾吾,且對於我們訊問他的身分也含糊帶過
於是我母親決定報警,他一直求我們不要報警,而我們請他父母或是他認識的人
聯絡我們他卻一直推拖。最後不想跟他囉嗦就撥了110,警方過來處理後
請我們到警局做筆錄。
問題:
他有可能觸犯加重竊盜罪,因當場被我們看到才沒財物損失
雖然房子裡面仍然有一些有價值的物品,但我們傾向和解就好
現在主要問題:
1.警方以"加重竊盜罪"定案,但這似乎是公訴罪,且我們在筆錄表示要提告
這樣如果他要和解的話有可能嘛?我們想說法院就跑一趟就好。
2.如果已經決定對方願意和解,請問我們可以跟他求償嘛?
因為我媽還要上班,而我則是要北上工作,家裡都已經燒光了且一堆事務
手續都還沒弄好,連住宿都是問題,現在因為這件事又要跑法院,
實在令人生氣又疲憊。我們想知道這樣正常來說求償多少錢比較合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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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6.131
沒財損是我們運氣好,個人認為不能姑息養奸
另外屋外有監視器,是對面房東裝的,確定有拍到該名男子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1 (10/16 01:36)
的卻沒損失,但這是因為當場被抓到,我們認為嫌疑重大
有要準備修繕,但目前只有做簡單整理,屋內許多物品都還在
是的,目前裡面無法住人,但因為裡面仍有一些有價值物品,因為房子也還沒著落
目前也無法搬走那些物品。
至於竊盜方面我有去翻一些文章:
1.from網路:如果有攜帶凶器(或犯案工具)、毀壞門窗或安全設備、3人以上結夥
、趁水災、火災等災害作案、在車站等地點行竊等以上任何一種情況,都算加重竊盜
P.S.加重竊盜罪是由警方判斷的,並非我們私自斷定。
2.因當場被逮到,仍有竊盜未遂之嫌疑
from網路:
若已成立竊盜罪, 加上刑法321條加重事由後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若成立竊盜未遂且有加
重事由則為刑法321條第二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刑法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我方提供給警方證詞:
a.該名男子先對屋內進行虧視,鬼鬼祟祟
b.該名男子翻牆進入我家土地上
c.該名男子有走到我家已毀損門前並向內窺視
d.被我們抓到訊問後馬上迅速爬出圍牆外,並返回自己車上駕駛座
e.問他的身分先表明是義警,但無證件我們不相信
f.再次問他的身分以及目的都支支吾吾不肯講清楚,亦不願提供親友聯絡方式
g.該名男子嫌疑重大,我們於是馬上報警。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rom網路: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構成要件
a. 客體為他人持有之動產 若是取回自己之物 要難科以本罪 最多只能論以304條
強制罪 若是自然物 遺失物 無主物 人身 屍體等非本罪之客體 不動產另有竊佔罪處
罰之
b. 須竊取行為係趁人不知而秘密移置動產 不能有公然和非和平手段 否則成立強
盜或強奪罪
c. 須已實施著手行為----上訴人在某處住宅之鐵門外探望,正擬入內行竊,即被巡
捕查獲,是被獲時尚未著手於竊盜之犯罪行為,自難謂係竊盜未遂。
d. 須有不法意圖且客體已歸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 否則只能論以未遂犯 故行
為人侵入住宅 翻箱倒櫃 東張西望之際 縱使其目的在於行竊 惟並未將客體置於自己實
力支配中 只能論以竊盜未遂也
目前來看的卻是竊盜未遂可能性較大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1:55)
※ 編輯: leinru 來自: 114.35.186.132 (10/1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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