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是週末小問答時間✨昨天有個可愛的讀者問說「失業給付一定要一次連續把失業給付請完嗎?」以法定程序來說,當完成失業的「初次認定」後,之後的每個月都需要準備求職紀錄回到就服機構進行「再認」,如果再認時沒有準備相關紀錄的話,會被通知要在七日內補件,沒補件的話就無法通過再認,進而申請第二次以後的失業給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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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們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2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20200282號函:「… 若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以下嘎啦嘎啦省略😆)簡單來說,如果有領取到初認後所發給的第一次失業給付金,之後卻沒有完成再認的話卻又還沒找到工作的話,想再繼續請領失業給付,就得重新跑流程申請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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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