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圖, http://xn--amazon-oo7o64t.com/(AMZN, 以下簡稱Amazon)的成長動能.
Amazon在Q2的營收(net sales), 跟去年同期相比, 成長了39.3%.
如果將營收細分, 我們可以看到, 營收成長主要是來自於廣告(被列在Other底下, 而Other底下有很大一部分是廣告營收), 訂閱服務(如Prime會員年費), 以及AWS. 來自於第三方賣家的營收也不差.
從2018年開始, Amazon採用了新的會計標準, 而因此修訂了他們的收入列認規則(revenue recognition policies). 在這個修訂後的會計準則下, 某些廣告服務因此被歸列為營收, 而不是銷售成本了. 這讓本季有五億六千萬美金從銷售成本被轉移到營收底下.
可以這樣嗎? 當這項收入大到了某種程度, 而不是附帶的, 是可以把它視為營收的. 所以這樣做是合法的.
合理嗎? Amazon高層應該有想要讓來自廣告方面的收入越來越大, 所以為了配合一些政策來修訂會計準則是合理的.
已經成立了二十年的公司還有這麼多動能, 我只能對它膜拜了.
謝謝股友提供的會計相關資訊!
P.S. Amazon年報真的很亂.....過去20年改了好多次營收的分類.......拜託不要再改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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