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專利權人遲不回覆書面詢問時的訴訟律師責任:Rates Technology, Inc. v. Mediatrix Telecom, Inc.案
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中,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第33條,為蒐集雙方所主張之請求權或抗辯之相關資訊,當事人可以書面詢問對造。此外,該對造不得僅因為「書面詢問」所要求提供之意見或陳述係涉及事實、或對法律適用於事實等事項,而對該「書面詢問」請求提出異議。不過,法院得指示在所指定的事實調查事務完成前、或在陪審團聽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或其他時間之前,相關詢問的回覆得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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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開示專題報導》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discovery制度介紹及與台灣比較
美國民事訴訟制度為讓糾紛所涉及的事實能完整呈現,其有「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在聯邦法院部分,「證據開示」的工具與運作方式規定在《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中。以下,本文簡介相關的訴訟規定與工具,並與台灣現行制度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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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廠商對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專利事件管轄權應有的認識
面對美國專利訴訟,常作為被告的台灣廠商,除了關心專利侵權成立與否的實體法問題外,對於《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的議題,也應視為重要的訴訟策略。常見的訴訟法議題有:Rule 4(送達)、Rule 12(2)(管轄權)、Rule 12(6)(請求權基礎)、Rule 56(中間裁判)、和Rule 60(重新組陪審團)等等。特別是管轄權問題,對外國公司(例如我國廠商)有很大影響。假設A公司並未直接和美國客戶做生意,或未將美國視為直接市場,則法院通常對該公司沒有管轄權。因而,儘管A公司的產品輸入到美國而成為侵權物品或侵權物的一個重要零件,A公司也無須擔心專利侵權指控,因為法院不會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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