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參就是藥,即使再好的藥也是有副作用,有沒有聽過「人參殺人無罪,大黃救人無功」?任何藥物都不是可以當成食物長期服用的!沒有經過醫師評估診斷,吃出問題又要中醫背黑鍋嗎?
我完全反對人參被全面當食品看待
「人參力大而峻,用之失宜,其害也甚於他藥也。」
----------
簡單來說呢,食藥署在去年11月公布了一個草案
裡面呢,想明文規定各種人參類(還仔細的寫出是所有喔)相關的品項,
在進口輸入台灣時,做為「食品」來對待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
https://join.gov.tw/…/…/9ae64a13-cf11-4554-9342-0a4c0b5a50c5
依照我的解讀呢,F02 ~ F01 是食品,F03是醫療器材(有錯請指證)
F02,食品...?
...
..........
這什麼思維邏輯?
ㄟ幹不好意思喔,各種人參類大方向來看,不管怎樣說都是藥吧!
當成食品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任何人可以隨便買賣,所謂買食品食材就是這麼樣的意思呢
對吧食藥署?
----------
各色人參類我完全把它當藥物使用。
紅參白參高麗東洋西洋參,功能性味根本不同
而且越是好的,力道大的人參類,臨床上完全就是徐靈胎《本經百種錄》這句:
「人參力大而峻,用之失宜,其害也甚於他藥也。」
總之是個威力強大又難搞要小心應對的傢伙呢
而且話說回來,人參濫用症後群(ginseng abused syndrome)1984年就被提出來了。
此外,「人參殺人無過,大黃救人無功」這句老話學中醫的都知道
----------
所以回過頭來依照食藥署這邏輯很棒啊
列入F02規範,任何人,隨便到處買隨便吃
不用中醫師,不用中醫藥專業人員,
不用經過合法中藥行或藥廠就可以進口
不用邊境查驗
反。正。就。是。食。品。嘛
啊啦雖然食藥署你們自己之前的網站有說人參的可能之副作用和禁忌什麼的:
http://hf.fda.gov.tw/Huas/NoticeContent.aspx?NOTICE_CODE=32
總之不要這樣自己打自己臉嘛
------------------
然後,是不是等這個過了之後,依照這個政策的邏輯,等大家徹底地不把人參類當藥而是當食品,吃出問題後
再跳出來說『你看都是中醫藥的問題』
疑,等等等(摸下巴)
這麼說起來,這樣中藥藥政相關的改革也不用做了
原來如此...
直接把中藥裡面效果強且最廣泛的東西列為食品,這樣整個中醫藥產業就完蛋了呢(笑)
這樣食藥署就少了好多事情了呢
原來如此啊幹
--------------
總之太晚注意到這件事情了,原來60公告期已經快過了
食藥署你們就算要有限度低劑量規範食材使用,也它媽不是這樣亂搞謝謝。
------------ 延伸閱讀 ----------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字頭代號、「F01」、「F02」及「F03」之說明欄內容(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日期:2013-09-02】
食藥署網站:人參(Ginseng)可能之副作用及交互作用
http://hf.fda.gov.tw/Huas/NoticeContent.aspx?NOTICE_CODE=32
1/17 11:37 更正紀錄:
內文:F03是藥品 -> 醫療器材
內文:參類 -> 人參類
丹參玄參黨參...等其他非人參類但仍然有參字的藥材並不在這項修正草案裡面
感謝大家提醒:)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f01 f02輸入規定 在 篠舞醫師的s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完全反對人參被全面當食品看待
「人參力大而峻,用之失宜,其害也甚於他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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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呢,食藥署在去年11月公布了一個草案
裡面呢,想明文規定各種人參類(還仔細的寫出是所有喔)相關的品項,
在進口輸入台灣時,做為「食品」來對待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
https://join.gov.tw/…/…/9ae64a13-cf11-4554-9342-0a4c0b5a50c5
依照我的解讀呢,F02 ~ F01 是食品,F03是醫療器材(有錯請指證)
F02,食品...?
...
..........
這什麼思維邏輯?
ㄟ幹不好意思喔,各種人參類大方向來看,不管怎樣說都是藥吧!
當成食品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任何人可以隨便買賣,所謂買食品食材就是這麼樣的意思呢
對吧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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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人參類我完全把它當藥物使用。
紅參白參高麗東洋西洋參,功能性味根本不同
而且越是好的,力道大的人參類,臨床上完全就是徐靈胎《本經百種錄》這句:
「人參力大而峻,用之失宜,其害也甚於他藥也。」
總之是個威力強大又難搞要小心應對的傢伙呢
而且話說回來,人參濫用症後群(ginseng abused syndrome)1984年就被提出來了。
此外,「人參殺人無過,大黃救人無功」這句老話學中醫的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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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過頭來依照食藥署這邏輯很棒啊
列入F02規範,任何人,隨便到處買隨便吃
不用中醫師,不用中醫藥專業人員,
不用經過合法中藥行或藥廠就可以進口
不用邊境查驗
反。正。就。是。食。品。嘛
啊啦雖然食藥署你們自己之前的網站有說人參的可能之副作用和禁忌什麼的:
http://hf.fda.gov.tw/Huas/NoticeContent.aspx?NOTICE_CODE=32
總之不要這樣自己打自己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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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是不是等這個過了之後,依照這個政策的邏輯,等大家徹底地不把人參類當藥而是當食品,吃出問題後
再跳出來說『你看都是中醫藥的問題』
疑,等等等(摸下巴)
這麼說起來,這樣中藥藥政相關的改革也不用做了
原來如此...
直接把中藥裡面效果強且最廣泛的東西列為食品,這樣整個中醫藥產業就完蛋了呢(笑)
這樣食藥署就少了好多事情了呢
原來如此啊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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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太晚注意到這件事情了,原來60公告期已經快過了
食藥署你們就算要有限度低劑量規範食材使用,也它媽不是這樣亂搞謝謝。
------------ 延伸閱讀 ----------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字頭代號、「F01」、「F02」及「F03」之說明欄內容(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日期:2013-09-02】
食藥署網站:人參(Ginseng)可能之副作用及交互作用
http://hf.fda.gov.tw/Huas/NoticeContent.aspx?NOTICE_CODE=32
1/17 11:37 更正紀錄:
內文:F03是藥品 -> 醫療器材
內文:參類 -> 人參類
丹參玄參黨參...等其他非人參類但仍然有參字的藥材並不在這項修正草案裡面
感謝大家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