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冷 徘迴在香港澳門的大清幽靈──《大清律例》
眾所周知,末代皇帝溥儀在1912年宣布退位,大清帝國從此走入歷史;可是,大清帝國還是和這個世界藕斷絲連。
鴉片戰爭以後,大清割讓香港給英國,英法聯軍事件後再割九龍半島,甲午戰爭後三國干涉還遼,英國也見機分一杯羹,再租新界。這三次割讓以及租借的領土,合稱英屬香港。一直到1997年,才「回歸」中國,設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國在統治香港時,也將英國的法制帶到了香港。在英屬香港時期,香港的法律來源可以分成幾個部分。
英國法律,英國是君主立憲國,君主是國家的代表,也是所有殖民的最高統治者,來自皇室的法律命令,包括英皇敕令(Command paper)、英皇制誥(Letters Pattent)、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等都是,對殖民地香港來說,這些法律命令是最高位階的憲法性法律。
其次是同樣來自英國的法律,由國會立法通過的法律。不過,因為風土民情不同,這些由遠在天邊的英國國內所制定的法律,還要經過一些程序判斷是否適用香港。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程序。
再來,就是英國透過大量判決所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以及衡平法(Equity),當大英帝國在全球建立日不落帝國時,也將這樣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海外的殖民地。
除了這些來自殖民母國的相關法律以外,在1843年4月5日以後,香港獲得一定程度的立法權,得以制訂適用於本地而不牴觸英國法律的條例。除了立法局制定的條例以外,香港歷來的判例也逐漸累積成本地的判例。
重重疊加的法律體系看似完整,難免有照顧不到的地方。如果英國的法律對香港的情況或是居民不適用,而香港立法局也沒有制定適合的條例,那就要引用原有的法律和習慣,對香港來說,所謂「原有的」法律和習慣就是《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在順治年間,以《大明律》為基礎,再加以修飾。之後再歷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後才逐漸定型。律例是法、律、令、例的合稱。法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及政府組織規範;律是成文的法律條文;令是行政命令;例則是判例。
需要援引《大清律例》的情況有數種,諸如:抵押、繼承、土地、婚姻、蓄婢等。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婚姻。1875年時香港立法局制定了婚姻條例,然而條文中卻排除了非基督教人士:非基督教人士可以依照雙方的接受的法律禮俗宗教。(This Ordinance shall apply to all marriages celebrated in the Colony except non-Christian customary marriages duly celebrated according to the personal law and religion of the parties)
意即:對於身處香港的非基督教人士,他們可以依照《大清律例》的規範來結婚以及納妾,不會因為英國禁止重婚而受到懲處。人稱賭王的何鴻燊在原配以外的二太太就是因此而有正式的法律地位,擁有遺產的繼承權。大清都已經結束不知道多久了,《大清律例》的部分條文仍然適用於香港。香港華人仍然可以用清朝的法律來結民國的婚。
就這樣,在清退位以後,原先使用的《大清律例》仍然像個幽靈一樣的徘徊在香港上空,揮之不去。
在1970年代前後,港英政府陸續開始重新整編法律來取代過時的法律。各項法律逐漸完備,最後只有婚姻還需要參考《大清律例》。1971年《婚姻制度改革條例》頒訂以後,從此結束了香港需要援引《大清律例》規範的時代,《大清律例》終於完完全全走入歷史,功成身退。不過,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經由《大清律例》所締結的婚姻關係仍然可以享有既有的身分地位,並不會受到影響。
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傳II之父子情仇》也有觸及這個議題:雷洛本來要娶阿霞做妾,不過因為新婚姻條例上路,而未能如願。
由於找不到上述的這個畫面,因此改用了第一時間想到的「用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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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是否條約Treaty?(文:王岸然)
「聲明」一字如何理解?Declaration大家查一查字典:宣告、申報、公告等等,是為一般的理解。但我們明白:文字放到不同的學術語境之中,一定有更複雜的理解,而不能再用常識去理解。那麼,《中英聯合聲明》是否國際法中所適用的條約Treaty,還是只是一般人所用語言,只是「口講口賠」、「講過算數」,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歷史文件?中共顯然認定為後者。
《中英聯合聲明》放到國際關係之中應作何理解?(這一方面國際關係專業的沈旭暉教授在一條視頻中解說甚詳:【萬國時空.沈旭暉012】解構一國兩制#06:中英聯合聲明:為甚麼是「Declaration」,不是「Treaty」?(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hXTSuqVl4A))筆者基本上同意政治上的分析。只是,沈教授片中多次提及國際法,則皆是輕輕一帶而過,明顯根據不足,或是取材有選擇性。
各位不必到法律圖書館,網上可以下載免費的國際法教材很多,維基上也有,何謂條約,定義不靠名稱本身(如聲明、宣告、申報、公告等字眼),而要看立約時的意圖。意圖是指大家好認真希望切實遵守條約的內容,視之為有效力的法律文件。這一方面,依據的是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指先例)、學者意見,及成文法的〈一九八○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這些重要依據,沈教授的視頻基本上沒有引用過,所以筆者亦無從知道是否已經被分析、考慮,並判定為不重要,所以不介紹。
英方的態度立場不必研究,也知是堅持了聯合聲明是上述「條約法公約」所適用的條約Treaty,否則今天開放移民權利給四百萬BNO及其家人,不單欠缺法理依據,而且是莫名其妙、自找麻煩,六千萬高傲的英國人也不會答應吧?歐洲議會顯然在參考過國際法專家意見之後持相同見解,並建議了英國就《中英聯合聲明》是否違反國際法的問題,到海牙國際法院尋求仲裁。
大家知道美國國會快速過通了《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utonomy Act),在交給參議院的介紹文件中(S.3798-116th Congress (2019-2020)) 明確稱聯合聲明是條約:the Joint Declaration, a 1984 treaty pertaining to the United Kingdom's transfer of Hong Kong's sovereignty to China. 這樣一來,筆者認為在國際關係的話語上及國際法的法理上,一九八四年的《中英聯合聲明》是條約已不具疑問,直到海牙國際法庭有不一樣的仲裁結果。從前不清楚的評論者,以後應該很清楚,否則會被誤解為協助中共作文宣了。
法理的分析,筆者拍了一條片用ppt作了近半小時的解說。學術歸學術,筆者極為歡迎不同立場的法學家指正,包括來自北方的。這篇文篇就簡單一些,不作重覆了;大家上youtube查「【岸伯講聯合聲明與國際法特輯】中英聯合聲明係「條約」還只係「君子協定」?」(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bbqeHg6Tbk)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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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介绍看了,相信沈教授在國际法有關何謂條约方面理解有誤。最重要是沒有談及1980年维也纳條约法公约的定義,也無介绍國际普通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所解釋條约的定義並不是以明稱為依據。美國在〈香港自治法〉的說明文件及其他官方論述中 ,已將聯合聲明直稱為條约Treaty。國际法的書大都有一整章介绍這一慨念,並不難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