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媒體】交易披露上的不同分類(股領袖)
對於那些勤於做功課,每日也會瀏覽港交所披露易看通告的讀者來說,想必也會留意到,有時不同的交易會有不同的分類。即使是一些聯合公佈的交易,亦有可能出現不同分類的情況。在披露上,該宗交易對公司A可能屬於須予披露的交易;而對公司B來說,則是主要交易。為甚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須予公佈的交易》中所載,當交易所審視每宗交易時,除了交易本身牽涉的金額外,還會將交易雙方的背景資料併入考慮,那些背景資料包括公司的資產、代價、盈利、收益及股本等。按照以上不同的參考範圍,交易所會計算出不同的比率,再按不同的比率,從而將交易分類。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以作說明。假設公司A的資產是$10億,其管理層打算收購公司B,而公司B的資產為$1億。我們便會得出這宗交易的資產比率是10% ($1億/$10億)。在市規則14.08中,已經總結了不同比率下的不同分類。
所以,當公司A打算收購公司B而需要作出披露時,因資產比率為10%,便屬於須予披露的交易。由此可以知道,如果收購方本身的基數較低,便會相對容易觸發主要交易,甚或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Very Substantial Acquisition)。在監管上,交易所不會只看其中一個比率,而是考慮到所有方面,作一個客觀的測試。因此,即使在資產上屬於「須予披露的交易」,但在盈利方面則可能屬於「主要交易」。
交易所之所以需要作不同分類,其用意在於方便投資者知道該宗交易對於公司本身的重要程度,從而推斷交易的本質。例如,當公司在盈利比率上以「主要交易的收購事項」作出披露,投資者便應知道,當公司收購完畢後,該公司有可能成為其日後的一個主要收入來源。當投資者閱讀通告時,便應該加倍留神,對於賣方的背景更需要仔細翻閱。又或者,當觸發「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時,投資者便需要得知整宗交易的結構,當中會否涉及以配售股票或可換股債券(Convertible Bond)的形式,將原大股東的控股權轉移至新主手上,從而變相賣殼等等。所以,這些不同的分類,其實有其本身的用意,在披露責任上是十分重要。
當然,筆者將這個原理鋪陳出來,除了提醒各位讀者之外,也是作為一個引子。因為有些行業因其特性,會比較容易觸發到上述披露責任,其中一類便是借貸公司,對於那些公司來說,幾乎一有生意便需要作出披露。然而,這又是否代表公司的透明度很高,投資者是否可以安心買入呢?當中又有甚麼財技呢?筆者會將自己的推斷及假設,在下篇文章中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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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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